[官司] 2011年小蒙牛食记著作权官司案件过程

楼主: lingda (lingda)   2014-08-06 16:32:43
  鉴于大家于著作权法并无深入了解,本人也将2011年12月新竹版发生的
  盗用文章事件做一整理与说明,文章冗长请耐心观看。
  本文也经被告同意,在不公开个资、保护被告隐私下撰文于PTT,
  请大家也不用搜寻他的帐号,毕竟现有个资法保护,事情也算过去了。
  2011/11/02 PM20:00左右
  本人于台大批踢踢新竹版浏览文章,看到了一篇标题为“美食-新竹小蒙牛”
  的文章,由于自己也曾写过同店食记,好奇被吸引进去,才看了一小段惊觉
  这不是我的文章吗?开始找出原始文章逐一比对,不同之处在于
  “用餐日期2011/09”被修改成“用餐日期2011/12/02”,从内文包含其他
  诸如数字、符号全角、文字叙述全都相同。
  虽然该网友(以下皆称A君)仍贴上我的部落格原文网址,在未经作者同意下,
  已属盗用他人文章。
  一、修正用餐日期,明显欲将此文转成A君之用餐食记。
  二、未合理使用引述文章。
  三、虽保留部落格原文连结网址,但当下情境,容易造成混淆误认部落格
    是A君所拥有。
  2011/11/02 PM20:37左右
  本人通知新竹版版主,请求标记保留该文章,并以A君发表的文章直接回复澄清,
  该文为A君盗用本人文章,将通知版主,并提出法律告诉。
  2011/11/03 AM00:03左右
  A君于线上水球传讯,双方于线上沟通,我本意为沟通后若A君有诚意认错,
  即请删文后发表一篇道歉文,即会原谅A君;因A君不认为本身有错,
  文字带有藐视与挑衅意味,遂决定提出告诉以纠正A君对于著作权错误认知。
  ~~~~~~~~水球内容(星号是被告或是被告的同学?,TO是我)~~~~~~~~~~
  ★ 您好....
  ★ 我是那个(A君)
  To 如何?
  ★ 不好意思...只是想氧用您的网志..冲文章而已
  To 冲谁的文章?你的?我的?
  ★ 你的阿~~
  To 我的不需要别人帮我冲,而且还是这样的冲法
  ★ 我只是想到50偏而已~~
  To 你之前已经被人唸过了吧??什么要一直犯同样的错?
  ★ ㄜ~~我只是想..po文达50偏而已
  To 难道你不了解著作权法吗?更何况你的学历那么高?
  ★ 还好吧~~我并不觉得我错阿...我都有贴你的网址了
  ★ 如果真的要道用你的...我干嘛贴你网址~~= =
  To 你还是不了解侵权的意思!不是贴我的网址就没侵权了
  ★ 最好我是侵权啦~~谁要侵你的全阿
  To OK,那就没什么好说了!就法院见吧
  ★ 如果真的要侵你的权...就不会做这么明显了
  ★ 好阿~~法院见阿~~脑袋有洞阿
  ★ 你还真无聊
To ok,法院见吧
  ★ 嗯嗯...快去告吧
  To 我一定会告,连你水球的回复一并交法院
  ★ 嗯阿...去阿~~就跟你说..很不好意思..用你的文章了.
  ★ 我只是要冲文~~
  ★ 你知不知道...网络po得是没版权的
  ★ 那我只好也把你哦水球给法院囉
  ★ 如果真的要侵你的权...就不会做这么明显了
  2011/11/03 PM15:00左右
  到达新竹县警局竹东分局二重埔派出所报案,并向A君提出著作权侵权告诉。
  约莫经过1年,我发觉该案件怎么都没有进度,遂主动向竹东分局询问,
  分局说会请承辨警官与我联络,接到电话承辨警官说有通知我该案件找不到人,
  仔细讨论发现警官可能对于网络案件不太熟悉辨案模式,我也开始积极介入,
  包含写信询问小雪版主、PTT管理者、请警方发公文至台大PTT信箱,
  除了小雪版主有回复我外,几乎都是石沉大海没有回复。
  2013年底我也开始以A君帐号查询IP位置,只要有显示IP我就抄下来交给
  竹东分局,来来往往也好几次了,最后我主动打电话到台大资讯中心,
  一位好心的人跟我说可以打电话问某某人,我便把电话号码交给警官。
  应该是在2014年X月吧!承辨警官说已经找到A君,也请他到案说明,
  并移送新竹地检署。
  2014年3月底第一次侦查庭
  检察官依照我提供的证据逐一向我与被告询问过程,我与被告都同意证据
  显示正确,并询问我和解条件,由于这二年多来被告并没有主动与我连系,
  我便提出一定数额和解金,被告并不认同,双方和解破局。
  2014年5月中第二次侦查庭
  检察官再次询问双方是否愿意和解,也希望我降低和解条件至提款金可提领金额,
  我也同意!但被告只愿意赔偿2~3千元,而且坚持自己没有错,和解再次破局,
  继续侦查阶段,被告拿出著作权法条文,说明他有将我的部落格网址贴上,
  而且我写了上百篇文章,他只使用一篇文章实属“合理引用”,当场即被检察官
  反驳著作权法并非这样解释。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于第44条至第63条所定之合理范围或其他合理使用
  之情形,应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以为判断之基准: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质。
  三、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结果对著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
  被告认为:他的目的是取得联谊版的PO文权限,非商业或营利目的,
  而质与量就是被告所说的“我写了上百篇文章,他只使用一篇”,
  PO文结果也对市场与价值并无重大影响。
  连我听了也是不断摇头,检察官认为侦察进入尾声,宜声请判决。
  2014年6月中收到“简易判决处刑书”,我查询后发现这是针对未有前科、
  认定可易科罚金之判决才会有的状况,
  但处刑书内写明:被告违反著作权法第91条第1项之擅自以重制方法侵害
  著作财产权罪嫌,及第92条之擅自公开传输方法侵害他人著作罪嫌,
  被告以1行为,同时触犯上开2罪名,为想像竞合犯,请从一重之擅自以
  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罪处断。
  我以原告身份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申请一审开庭,也就是说被告如果
  刑事是被判有罪,我可以同时请求民事损害赔偿,
  一般请律师写诉讼状要几千元不等,我便自行查询范例后书写上呈新竹地方法院。
  书写注意事项: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即求偿金额),案号股别。
  一般来说求偿金额不是随便开价,要法官能认同就必须提出事实与理由,
  事实就是案发过程、简易判决处刑书的内容也是支撑求偿的论述,
  包含被告的犯后态度、对方拒绝和解、侦察庭的说法、本身遭受的侵权损失、
  请假、车资、心理状况…等都是求偿范围(侵权赔偿、名誉损害、精神抚慰…)。
  2014年8月初竹北简易法庭
  被告与我都在时间内抵达,双方会先至调解室洽谈和解,由调解人出面协调,
  这次调解人以长辈身份希望我能原谅被告,由于被告年纪较小,当然被告也说明
  出社会不久,实在无力负担过于庞大的和解金,希望能降低一些,调解人也是倾向
  被告的家庭、经济状况来协调我原谅,最后达成和解共识(其实就跟我第二次侦察庭
  提出的和解条件相同),不懂为何绕了那么一大圈。
  最后我们步出法庭,我请被告喝咖啡,欲了解他为何不再侦察庭就直接和解?
  得知被告有询问过同事与公司法务部门,大多认为被告应该无罪或易科罚金,
  而我的和解条件也让被告觉得我狮子大开口(根据引用判例并不算很高),我说明
  就算是拘役可易科罚金,若只判6个月等同18万再加上民事赔偿,我的和解条件
  怎么会高?被告才说他真的没想到那么多,只觉得大家都说会没事,他也就真的
  觉得会没事,直到“简易介决处刑书”出来才发现事件似乎没那么单纯,最后幸运
  地还是在双方有共识下和解,算是圆满的结局。
  这件官司也是给被告一个教训,了解何谓著作权法,和解金或赔多少并不是官司
  的重点,而是对此事的“惩罚”,既然不要有前科又想和解,这个代价是必须要
  让你有“痛”的感受,但不会造成你倾家荡产就是。
  文章对于我们都是无价的,就算这个文章是饱受批评,它仍然是我的创作,
  要买我也不会卖;期许被告真的有心反省,至于被告同事认为
  “只是一篇美食文章,有必要这样吗?”我不予置评,如果你们有看到这篇文章,
  也认真去想一下你们说的这句话。
  而被告后来说明与我线上水球是被告的(同学),这次幸运和解就算了,
  若是要告到底,我相信你也是需要出庭,骂我(头脑有洞)这句话,
  你也好好去看看著作权法吧!
  著作权法第91条
  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销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
  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金。
  以重制于光盘之方法犯前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著作仅供个人参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构成著作权侵害。
  著作权法第92条
  擅自以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上映、公开演出、公开传输、公开展示、
  改作、编辑、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作者: pink02 (人生像豆花要趁热吃)   2014-08-06 16:36:00
推一个 长知识 而不是不知者无罪
作者: candyangle (芒果甜甜真好吃)   2014-08-06 16:53:00
支持你的作法
作者: kgh (恩~~~)   2014-08-06 17:05:00
支持你 其实这样才能让被告真的学到教训
作者: whccpl (喵派)   2014-08-06 17:14:00
推,写食记也是很辛苦的
作者: jimehang   2014-08-06 17:33:00
所以 总共是赔偿多少?
作者: Windancecat (猫砂)   2014-08-06 18:12:00
就说赔偿多少不是重点了
作者: baggio1029 (亭主関白)   2014-08-06 18:38:00
好长,不过我还是看完了
作者: csboy500 (宇)   2014-08-06 19:18:00
所以说偷1块跟偷1千块都是偷! 有教训到有推
作者: potionx (YEN YUAN-YEN)   2014-08-06 19:46:00
听法务的话 哈哈哈我觉得仲介的话还比法务好多了
作者: yellow319 (LINE ID同PTT ID)   2014-08-06 21:46:00
辛苦了!
作者: iloveannasui (坐看云起时)   2014-08-06 22:37:00
唉!要冲文章数不难吧?为此要偷别人的文章?人格堪虑……
作者: marlboro9527   2014-08-06 22:41:00
一篇食记 告人.....嗯
作者: sm0214 (小林)   2014-08-06 22:44:00
一篇食记也是一篇著作 为什么不能告人?
作者: Ctmate (City*Mate)   2014-08-06 22:52:00
难道花时间写食记就活该被抄吗? 难道偷一块不算偷?
作者: Elfgj (不能说的秘密)   2014-08-06 22:55:00
你太善良了,一直死不任错就要给他得到该有的惩罚
作者: qqoooo (有种果汁真好喝)   2014-08-06 22:56:00
著作权的观念真的大家要有这门课他付了学费也应该不算多
作者: Elfgj (不能说的秘密)   2014-08-06 22:58:00
去Q了那位,到现在也才53篇,根本就免洗吧还冲50篇文
楼主: lingda (lingda)   2014-08-06 22:59:00
勿以恶小而为之,对你是一篇食记,对我是无价的创作
作者: lalala419 (啦啦啦)   2014-08-06 23:27:00
要求多少阿 有啥好秘密要求多少我觉得差蛮多 八卦版告人赚钱的都两三千的样子你和解金相当于你卖文章阿希望大家别乱copy文章阿为了免洗帐号被告...
作者: jxxk (If i can...)   2014-08-06 23:50:00
支持原po,盗用文章本身就不对了,沟通后还无悔意更不应该!!
作者: rugalex (rugalex)   2014-08-07 02:04:00
脑袋有洞还涉及诽谤就是了....
作者: saqucka (saqucka)   2014-08-07 10:46:00
感谢分享
作者: snownow (雪纹)   2014-08-07 11:11:00
脑袋有洞是在水球时丢的,所以应该没办法算毁谤(没公开)私人信件往来,好像只有恐吓能告(例如在水球说要杀人全家)
楼主: lingda (lingda)   2014-08-07 16:25:00
脑袋有洞一笑置之就好,谁脑袋没洞,不然七孔怎么会流血如果没这几个洞也挺吓人的,不是吗?
作者: hchs31705 (HCHS58317 班版开了)   2014-08-08 1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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