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大家于著作权法并无深入了解,本人也将2011年12月新竹版发生的
盗用文章事件做一整理与说明,文章冗长请耐心观看。
本文也经被告同意,在不公开个资、保护被告隐私下撰文于PTT,
请大家也不用搜寻他的帐号,毕竟现有个资法保护,事情也算过去了。
2011/11/02 PM20:00左右
本人于台大批踢踢新竹版浏览文章,看到了一篇标题为“美食-新竹小蒙牛”
的文章,由于自己也曾写过同店食记,好奇被吸引进去,才看了一小段惊觉
这不是我的文章吗?开始找出原始文章逐一比对,不同之处在于
“用餐日期2011/09”被修改成“用餐日期2011/12/02”,从内文包含其他
诸如数字、符号全角、文字叙述全都相同。
虽然该网友(以下皆称A君)仍贴上我的部落格原文网址,在未经作者同意下,
已属盗用他人文章。
一、修正用餐日期,明显欲将此文转成A君之用餐食记。
二、未合理使用引述文章。
三、虽保留部落格原文连结网址,但当下情境,容易造成混淆误认部落格
是A君所拥有。
2011/11/02 PM20:37左右
本人通知新竹版版主,请求标记保留该文章,并以A君发表的文章直接回复澄清,
该文为A君盗用本人文章,将通知版主,并提出法律告诉。
2011/11/03 AM00:03左右
A君于线上水球传讯,双方于线上沟通,我本意为沟通后若A君有诚意认错,
即请删文后发表一篇道歉文,即会原谅A君;因A君不认为本身有错,
文字带有藐视与挑衅意味,遂决定提出告诉以纠正A君对于著作权错误认知。
~~~~~~~~水球内容(星号是被告或是被告的同学?,TO是我)~~~~~~~~~~
★ 您好....
★ 我是那个(A君)
To 如何?
★ 不好意思...只是想氧用您的网志..冲文章而已
To 冲谁的文章?你的?我的?
★ 你的阿~~
To 我的不需要别人帮我冲,而且还是这样的冲法
★ 我只是想到50偏而已~~
To 你之前已经被人唸过了吧??什么要一直犯同样的错?
★ ㄜ~~我只是想..po文达50偏而已
To 难道你不了解著作权法吗?更何况你的学历那么高?
★ 还好吧~~我并不觉得我错阿...我都有贴你的网址了
★ 如果真的要道用你的...我干嘛贴你网址~~= =
To 你还是不了解侵权的意思!不是贴我的网址就没侵权了
★ 最好我是侵权啦~~谁要侵你的全阿
To OK,那就没什么好说了!就法院见吧
★ 如果真的要侵你的权...就不会做这么明显了
★ 好阿~~法院见阿~~脑袋有洞阿
★ 你还真无聊
To ok,法院见吧
★ 嗯嗯...快去告吧
To 我一定会告,连你水球的回复一并交法院
★ 嗯阿...去阿~~就跟你说..很不好意思..用你的文章了.
★ 我只是要冲文~~
★ 你知不知道...网络po得是没版权的
★ 那我只好也把你哦水球给法院囉
★ 如果真的要侵你的权...就不会做这么明显了
2011/11/03 PM15:00左右
到达新竹县警局竹东分局二重埔派出所报案,并向A君提出著作权侵权告诉。
约莫经过1年,我发觉该案件怎么都没有进度,遂主动向竹东分局询问,
分局说会请承辨警官与我联络,接到电话承辨警官说有通知我该案件找不到人,
仔细讨论发现警官可能对于网络案件不太熟悉辨案模式,我也开始积极介入,
包含写信询问小雪版主、PTT管理者、请警方发公文至台大PTT信箱,
除了小雪版主有回复我外,几乎都是石沉大海没有回复。
2013年底我也开始以A君帐号查询IP位置,只要有显示IP我就抄下来交给
竹东分局,来来往往也好几次了,最后我主动打电话到台大资讯中心,
一位好心的人跟我说可以打电话问某某人,我便把电话号码交给警官。
应该是在2014年X月吧!承辨警官说已经找到A君,也请他到案说明,
并移送新竹地检署。
2014年3月底第一次侦查庭
检察官依照我提供的证据逐一向我与被告询问过程,我与被告都同意证据
显示正确,并询问我和解条件,由于这二年多来被告并没有主动与我连系,
我便提出一定数额和解金,被告并不认同,双方和解破局。
2014年5月中第二次侦查庭
检察官再次询问双方是否愿意和解,也希望我降低和解条件至提款金可提领金额,
我也同意!但被告只愿意赔偿2~3千元,而且坚持自己没有错,和解再次破局,
继续侦查阶段,被告拿出著作权法条文,说明他有将我的部落格网址贴上,
而且我写了上百篇文章,他只使用一篇文章实属“合理引用”,当场即被检察官
反驳著作权法并非这样解释。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于第44条至第63条所定之合理范围或其他合理使用
之情形,应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以为判断之基准: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质。
三、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结果对著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
被告认为:他的目的是取得联谊版的PO文权限,非商业或营利目的,
而质与量就是被告所说的“我写了上百篇文章,他只使用一篇”,
PO文结果也对市场与价值并无重大影响。
连我听了也是不断摇头,检察官认为侦察进入尾声,宜声请判决。
2014年6月中收到“简易判决处刑书”,我查询后发现这是针对未有前科、
认定可易科罚金之判决才会有的状况,
但处刑书内写明:被告违反著作权法第91条第1项之擅自以重制方法侵害
著作财产权罪嫌,及第92条之擅自公开传输方法侵害他人著作罪嫌,
被告以1行为,同时触犯上开2罪名,为想像竞合犯,请从一重之擅自以
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罪处断。
我以原告身份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申请一审开庭,也就是说被告如果
刑事是被判有罪,我可以同时请求民事损害赔偿,
一般请律师写诉讼状要几千元不等,我便自行查询范例后书写上呈新竹地方法院。
书写注意事项: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即求偿金额),案号股别。
一般来说求偿金额不是随便开价,要法官能认同就必须提出事实与理由,
事实就是案发过程、简易判决处刑书的内容也是支撑求偿的论述,
包含被告的犯后态度、对方拒绝和解、侦察庭的说法、本身遭受的侵权损失、
请假、车资、心理状况…等都是求偿范围(侵权赔偿、名誉损害、精神抚慰…)。
2014年8月初竹北简易法庭
被告与我都在时间内抵达,双方会先至调解室洽谈和解,由调解人出面协调,
这次调解人以长辈身份希望我能原谅被告,由于被告年纪较小,当然被告也说明
出社会不久,实在无力负担过于庞大的和解金,希望能降低一些,调解人也是倾向
被告的家庭、经济状况来协调我原谅,最后达成和解共识(其实就跟我第二次侦察庭
提出的和解条件相同),不懂为何绕了那么一大圈。
最后我们步出法庭,我请被告喝咖啡,欲了解他为何不再侦察庭就直接和解?
得知被告有询问过同事与公司法务部门,大多认为被告应该无罪或易科罚金,
而我的和解条件也让被告觉得我狮子大开口(根据引用判例并不算很高),我说明
就算是拘役可易科罚金,若只判6个月等同18万再加上民事赔偿,我的和解条件
怎么会高?被告才说他真的没想到那么多,只觉得大家都说会没事,他也就真的
觉得会没事,直到“简易介决处刑书”出来才发现事件似乎没那么单纯,最后幸运
地还是在双方有共识下和解,算是圆满的结局。
这件官司也是给被告一个教训,了解何谓著作权法,和解金或赔多少并不是官司
的重点,而是对此事的“惩罚”,既然不要有前科又想和解,这个代价是必须要
让你有“痛”的感受,但不会造成你倾家荡产就是。
文章对于我们都是无价的,就算这个文章是饱受批评,它仍然是我的创作,
要买我也不会卖;期许被告真的有心反省,至于被告同事认为
“只是一篇美食文章,有必要这样吗?”我不予置评,如果你们有看到这篇文章,
也认真去想一下你们说的这句话。
而被告后来说明与我线上水球是被告的(同学),这次幸运和解就算了,
若是要告到底,我相信你也是需要出庭,骂我(头脑有洞)这句话,
你也好好去看看著作权法吧!
著作权法第91条
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销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
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金。
以重制于光盘之方法犯前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著作仅供个人参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构成著作权侵害。
著作权法第92条
擅自以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上映、公开演出、公开传输、公开展示、
改作、编辑、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