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新店随机杀人案 凶嫌王秉华被判无期徒刑

楼主: g29186280 (神之轨迹)   2022-05-27 05:02:55
身为在新店的法律工作者,对于这样就发生在身边的重大刑案,实在是很有感触
这边来和大家讲讲我的看法,也帮各位摘录两份落落长判决书的重点
这个案件的判决书分别是
地方法院(第一审)的字号: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09年度重诉字第7号
高等法院(第二审)的字号:台湾高等法院刑事判决 110年度上重诉字第31号
有兴趣的朋友,以上面的判决字号,到司法院网站搜寻就可以找到全文
全文很长,但主要的争议点有几个:
1. 王秉华是否是精神病患者?
2. 王秉华符不符合自首要件?
首先,精神病患者这点,其实比较没争议
王秉华方面虽然主张说是“间歇性暴怒障碍症”、“思觉失调症”
法院委请三总、专家小组等等来鉴定后,全都认为王秉华没病
就算你有间皆性暴怒症,也跟你在砍人的时候,知不知道你在做什么的能力,根本是两码
子事
第一审和第二审法院的法官,都认为王秉华“根本没病”
所以,没死刑的锅,就在第二点的认定上
到底符不符合自首?
第一审法院认为,王秉华当初报警,是迫于情势所逼
因为跑也跑不掉了,四周监视器这么多,众目睽睽下,就算不报警,警方也抓的到他
再加上王秉华当时报警,还对于犯罪地点,只字未提,连就叫护车都不叫
这等叫做“真挚悔意”?? 法官我看是脱罪的理由
所以第一审法院认为,王秉华不是自首
好啦~~第二审法院绝地大翻盘,法官认为:
1. 王秉华报案时有说“复兴路与中正路口”、“我停路边”,所以就算是有说地点啦~~
2. 王秉华哪有不真心悔悟?他很真心阿,才不是情势所迫
在当晚10点30分,他有打电话阿
而且,你们被害人方面、检察官方面,说他是情势所迫,因为有监视器抓的到人
阿那不是所有有装行车纪录器、有装监视器的案件,都不符合自首要件了?
因为现在那么多监视器,都马找的到人
下面这段更喷饭,我原汁原味转录:
被告行为后携带凶刀逃离现场,乃人之常情,其虽动念逃亡,惟其大可选择以“不顾许心
瑜劝说,继续驾车逃逸,并阻止许心瑜拨打电话报案”等方式面对、处理,然其几经思量
、斟酌后,舍此不为,最终仍决意选择听从许心瑜之劝说,主动向警自首杀人犯行并留在
路旁等候警员到场,而面对法律制裁,节省司法资源之耗费......
既非事前计画于杀人后以自首获得减刑,难认被告系因事前预期邀获减刑宽典而恃以杀人
哇~~被告人真好,因为被告听了心瑜的劝说,也打了电话
也不是事前预谋杀人后自首,还节省了司法资源的耗费呢~~
基于以上种种,第二审法院认为
王秉华自首,是真心的唷~~所以我要给他减刑
各位发现问题在哪了没?
刑法第62条自首的效果是“必定减刑”,是一个很强力的效果,不是法官说不要就不要
有没有想过,为什么要规定可以用“必定减刑”来“奖赏”犯罪人?
因为犯人真心悔悟,如果这个人是真心悔悟,那他之后就不会再犯这样的事
而也因为犯人真心悔悟,这个刑事案件,对于社会治安的冲击力道,也很小
同时,对于社会道德层面的冲击,也相对较小
然而今天呢?
被捕当下,立刻说我有精神病
回车上后,女友三催四请才去报案,报案地点不清不楚,连救护车都不叫
你今天法院说,被告讲他有精神病,是他辩护权的行使
阿你行使辩护权,可以到法院再行使阿
你今天被捕当下跟警察讲你有精神病,警察是可以因为你有病,所以不逮捕你吗?
还是警察可以因为你讲你有病,所以给你开一间VIP询问室,让你在里面吹风凉快?
然后呢? 今天二审法官拿王秉华讲他有精神病,是他行使辩护权,没有预计要用自首来钻
漏洞
来认定他有“真挚悔意”,符合自首? 这不是逻辑错乱吗?
再来,法院同时认为,监视器画面多,跟自首成不成功,根本没关系
王秉华大可选择逃,可是他没跑唷~ 所以就算自首了
不能因为监视器多,就说王秉华他深知跑不掉,所以打电话
我试问,照这个逻辑,台湾只要闹区随机犯案,等于内建一张免死金牌
监视器越设越多,反而是多给犯嫌一个主张自首、脱罪的理由
因为法官说,阿警方都抓的到你啊,你只要随机犯案之后报警给警方,然后就在原地等,
就会符合自首要件
就算你毫无悔意,我们也认为你有悔意
结尾,如同我先前所说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
法律还有法院的判决结果
塑造出一套社会能够稳定运作的最低标准价值观
然而,当这个底线,不断随着判决数量的累积,被越拉越低
杀人的不用判死、诈欺的抓不到诈骗集团上游、欠钱的脱产不用还钱、做生意的不讲信用
要钱就去法院告
道德的底线也就随之越拉越低
社会也就不再稳定运作
一点心得,欢迎讨论。
-Natural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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