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塭仔圳第一区市地重划案启动!1年自动搬

楼主: oylq2000   2020-09-29 01:06:08
媒体来源:自由时报
记者署名:赖筱桐
新闻标题:塭仔圳第一区市地重划案启动!1年自动搬迁 逾期将强拆
新闻内文:
[记者赖筱桐/新北报导]新北市政府办理泰山、新庄地区塭仔圳市地重划案,地政局今
天公告第一区地上物补偿费清册,即日起给予1年自动搬迁期限,明年9月28日以前未腾空
搬离者,将不发放自动搬迁奖励金;此外,若符合“新北市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收费自治条
例”的5大类、20项违建行为,将依法强拆收费。
地政局表示,即日起公告地上物补偿费对象与金额,公告期间至10月28日止,民众可至市
府地政局或塭仔圳前进办公室(新庄区公所)及泰山区公所阅览,或至新北市新、泰塭仔
圳市地重划案(第一区)网站浏览相关资料,民众如果对清册内容有异议,须在公告期间
以书面提出,逾期不受理。
地政局说明,塭仔圳市地重划案自动搬迁期限即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止,建物所有权人
须配合在期限内将建筑物的物品腾空搬离、完成断水断电及户籍迁出登记,并将搬迁前、
后情形拍照存证,逾期未腾空搬离者,将不发给自动搬迁奖励金。
另外,针对指标性的违章建筑、位处重要施工路径或于自动搬迁期间有建物增改建、改变
原使用样态、公共安全危险之虞或其他明显延宕拆迁作业情形,若符合“新北市强制拆除
违章建筑收费自治条例”的5大类、20项违建行为,将由违章建筑拆除大队进场强制拆除
,并收取代拆费用。
依据“新北市政府办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迁补偿救济标准”,合法建筑物可领取全额
补偿金,违建物若在1992年1月10日前完成,按合法建物补偿费7成发给救济金,1992年1
月11日至1999年6月11日完成者,可领取补偿费3成;1999年6月12日以后完成不发放救济
金。
自动搬迁奖励金部分,合法建物可领取补偿费5成,违建物在1992年1月10日前完成者,发
给救济金3成;1992年1月11日至1999年6月11日完成者,发给救济金1成;1999年6月12日
以后建物不发放自动搬迁奖励金。
新闻连结:
https://news.ltn.com.tw/news/NewTaipei/breakingnews/3305754
逾期未腾空搬离者,将不发给自动搬迁奖励金。
违建物1999年6月12日以后完成者不发放救济金。
违建物若在1992年1月10日前完成,按合法建物补偿费7成发给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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