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下李茂生教授刑法分则期末考】
注意:
1.考试时间:6/21(二) 10:20~12:00(作答时间100分钟)\12:00~12:30 (检讨答案)
2.可看法条,请自备小六法;不得参考讲义、上课笔记等其他资料。
题目:
一、单选题:(请以老师上课时主张的见解为主,选出正确的答案;一题5分,共40分。)
1.关于“性交、猥亵、性骚扰”的概念,以下叙述何者错误?
(A) 猥亵概念应包含性交,否则公然的性交行为不成立公然猥亵罪。
(B) 猥亵的要素之一须与性欲有关,指客观上足以引起人类性欲而言,非指行为人的主观
倾向,因此出于报复目的而强拍裸照仍属强制猥亵。
(C) 根据刑法第10条第5款关于性交之定义,夫妻间的性行为出于正当目的,非属性交,
显见立法者误将规范性要素纳入性交定义中。
(D) 由于猥亵须有身体接触,若行为人将被害人绑起来并在被害人面前打手枪(即自慰)
,非属强制猥亵。
2.关于刑法第315-1条妨害秘密罪,以下何者正确?
(A) 偷拍路上穿短裤或短裙的美女大腿,因为裤、裙外的大腿部位并无物理性防卫,所以
不会成立妨害秘密罪。
(B) 通讯之一方未经他方同意而录下对话内容,因非属“非公开”谈话,故不该当妨害秘
密罪之构成要件。
(C) 戴近视眼镜偷看女生洗澡,属“利用工具”窥视他人身体隐私部位,该当本条第1款
规定。
(D) 将针孔摄影机架设于旅馆房间内时,即使尚无人入住,已成立本罪。
【都市爱情故事】请回答题3.~5.
甲已婚,但与妻子乙感情不睦,偷偷与在学校任职教官的丙交往,并发生性关系。丙原
不知情甲已婚一事,直到乙发现甲外遇后约丙谈判,丙始知情。丙伤心欲绝,想约甲说个
清楚,甲竟懦弱怕事不敢见丙,丙为了逼甲见面,半夜潜进甲的办公室偷出甲的车钥匙,
将甲的爱车开走,并传短信给甲,要甲亲自见面取回爱车。另一方面,乙嫉妒丙年轻貌美
,将丈夫外遇一事都归咎于丙,将丙是第三者一事传开,使丙在学校里受人指点。
3.关于甲的行为,以下何者正确?
(A) 甲隐瞒丙已婚一事,使丙对于性交的同意有瑕疵而无效,甲既然未得丙之同意而为性
交,成立强制性交罪。
(B) 甲虽隐瞒已婚一事,但系属动机错误,丙的同意不受影响。
(C) 甲虽隐瞒已婚一事,但系属法益关系错误,丙的同意不受影响。
(D) 甲是否成立强制性交罪的关键在于丙有无明示同意。
4.关于乙的行为,以下何者正确?
(A) 若乙能证明“丙是第三者”一事为真实,则乙不该当刑法第310条之构成要件。
(B) 若乙不能证明“丙是第三者”一事为真实,则乙即有刑法第310条之犯罪故意。
(C) 丙是否第三者无涉公益,纵为真实,乙仍成立刑法第310条。
(D) 丙身为学校教官,其是否第三者一事涉及公益,乙是否成罪须视此事真实与否而定。
5.关于丙的行为,以下何者正确?
(A) 丙偷得车钥匙,客观上已窃盗甲之爱车既遂。
(B) 丙虽有返还甲爱车的意思,但不足以排除窃盗罪之排他意思。
(C) 由于甲、丙为男女朋友,故丙之窃盗须告诉乃论。
(D) 以上皆非。
【不知名案】请回答题6.~8.
丁沈迷网络购物,明知已超出自己的付款能力,卡还是照刷不误,以致无法缴清卡费,
卡债累累。为了清偿卡债,丁想到自己的爷爷拥有一笔土地,可是自从爷爷中风变成植物
人后一直无人管理财产,于是心生一计,将爷爷的手在契约上按捺指印,将土地产权移转
给自己,但因未经二人签名证明而失败。于是丁只好偷偷下毒将爷爷害死,以便能继承爷
爷的遗产,未料丁所继承到的遗产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最后,丁为另谋出路,要求担任公
务员的丈夫戊侵吞公款,而戊果真从之。
6.关于丁刷卡购物的行为,以下何者错误?
(A) 丁明知自己无付款能力还刷卡购物,符合刑法第339条“行使诈术”之要件。
(B) 对商家而言,只需确认信用卡、签名是真实有效即可为物之交付,并无陷入错误。
(C) 纵认商家需确认行为人的付款能力而有陷于错误之可能,且对银行而言,无法收取卡
费受有损害,惟因商家和银行不具行为客体的同一性,丁仍无法成立刑法第339条。
(D) 行使诈术、陷入错误、处分行为与利益的移转,四者之间皆须有因果关系始能成立刑
法第339条。
7.关于丁对于爷爷的不肖行为,以下何者正确?
(A) 刑法第304条强制罪所保护的行动自由非以意思自由为前提。
(B) 因为植物人不具有意思能力,丁将爷爷的手在契约上按捺指印不成立强制罪。
(C) 丁杀害爷爷并取得遗产,成立强盗杀人罪之结合犯。
(D) 若爷爷原已陷入深度昏迷,与脑死无异,则丁不成立杀人罪。
8.关于丁要戊侵吞公款的行为,以下何者错误?
(A) 戊成立刑法第336条第1项公务侵占罪。
(B) 丁惹起戊之犯意,且具有物理因果与心理因果,成立教唆犯。
(C) 刑法第336条第1项之“公务”属责任身分,丁不得成立公务侵占罪之共犯。
(D) 刑法第336条第1项之“公务”属违法身分,丁得成立公务侵占罪之共犯。
二、实例题:(请附理由回答问题;60分)
【便当事件簿】
自从刑分课连续两周发生便当误拿事件后,助教为了避免类似事情再度发生,在上课时公
告要求有订便当的同学们必须一一经过助教确认名单后,才能从助教手中领取便当。同学
甲因为上课迟到不知公告一事,待中午一下课便当送到教室后,便急忙忙地拿了前一周订
的两份日式便当,赶着和女朋友在“被某位热爱环保的老师误以为枯死但最近又重新吐出
新芽”的凤凰树下约会;而助教正好去洗手间不在教室里,回来清点便当数目时发现少了
两个便当,以为是便当店出包少送,于是打电话联络便当店要求补送,而便当店也信以为
真,但是因为每日便当制作数量有限,允诺下周送便当时以退费处理。等到甲同学上课回
教室后,助教才知道少掉的两个便当是被甲拿走的,并事后补确认名单无误,但却忘了跟
店家说明误会。隔周店家送来便当时一并退回两个便当的费用,助教心中挣扎了一番,想
到最近学校不但删减研究生助理的薪水,还老是拖延给薪时间,都快要没钱生活了,于是
便默默收下便当费150元。
话说便当误拿事件发生后,也悄悄改变了另一个人……在便当事件中拿错便当的同学乙
被大家戏称为“便当哥”,从此对便当有了阴影,不再订刑分课的便当,改去后门118巷
里觅食。某日刑分课中午休息时间,乙来到一家专卖云南口味的面店,嗜吃辣椒的乙正要
把辣椒加到面里时,发现辣椒罐里有白色蠕动的蛆,当场用手机拍下照片,并且将照片贴
上网,在PTT上呼吁大家不要再去那家面店,于是面店生意一落千丈,老板甚至不得不将
店面顶让。没想到一场便当事件,竟改变了数个人的命运……。
唯一没变的大概就是老师了,依然我行我素无法无天并以捉弄同学为乐。最后一堂刑分
课时,同学丙向老师抱怨这学期已经被干走三把伞了,而老师看到饮水机上有一把伞放很
久都没人来拿,便将伞拿给丙。丙收下伞后,老师开丙的玩笑说:“我是遗失物侵占,你
是收受赃物罪,而且你的刑度比我重!”没想到下课后,同学丁抱怨伞放在饮水机上不见
了,助教得知后立刻联络丙将伞交给助教保管,并联络丁取回雨伞。
试问:老师、助教、同学甲、同学乙、同学丙是否成立犯罪?
(以上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必是巧合。)
试题结束~~祝大家暑假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