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关于登山险与地方自治条例我有点疑惑,请问以下理解是否正确:
1.地方自治条例规定,不论是否满足所有规定(领队、路线、急救证照等等)及保险与否,
只要搜救都可要求费用,其费用上限:
有保险且符合规定,上限为保险金额上限。
不符规定,上限为全额负担。
2.地方自治条例所要求的费用上限为保险紧急救护金额上限,并非实际保险公司理赔金额
,其金额与保险公司所制定的理赔项目无关
3.多数保险公司的登山险不赔地方政府最在意的直升机油料钱
4.如果不满足规定(领队、路线、通讯器材等等),登山险不赔搜寻费用
5.登山险没有认定到达登山口前的上山途中、下山途中(搭乘大众运输、包车、开车
、步行)是否属于登山活动之中
6.登山险不赔约定下山时间24小时内的搜寻费用,除非失踪
所以综合以上:
A) 即使满足所有规定且投保,只要地方政府要求,还是得付大笔金额?
B) 投保登山险对上下山途中的保障不明,还是得买旅行平安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