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律师应该不用多介绍了,对台湾登山很有了解且影响力的律师
洪振豪/G哥山难省思:免于不合理受罚,还是只能依赖政府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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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有G哥之名的登山好手吴季芸,日前因攀爬南三段意外坠谷待援,最后依然不幸罹难,
长眠于她所深爱的山林中。
笔者不认识G哥,只能从众多山友口中了解G哥事蹟,并想像G哥一个人在山林间活跃的种
种。G哥的体能与心理强度绝对都有一定水准,否则无法一年有超过127天都待在山上生活
。作为一个热爱山林也关心山林事务的人,G哥的死,笔者无比叹息。
继2015年张博崴山难国赔案后,台湾岳界很久没有这样得以突破“同温层”的高瞩目案件
了。张博崴案也好、G哥案也好,都因个案本身的特殊性,而受广大舆论热议。以G哥案来
说,笔者认为是G哥的人格特质,以及其行事风格,突显出一种当今社会已少见的价值,
这在作家龙应台的笔下跃然纸面。也因此价值,引起了公众共鸣,并从各角度探讨事件的
意义。
然而,登山法律与政策的讨论始终属于深水区;特别是“搜救费用”的求偿问题,一旦冠
上“黑山”、“滥用资源”的大帽,各方势必短兵相接,砲火四起,而真正重要的课题却
隐没在各种“惹议”的斗大标题中,无法得到充分的关注与讨论。
消防队可向G哥家属求偿搜救费吗?
据报载,“南投县消防局初估……出勤费用总共逾245万元,比搜救落跑山友还高出十余
万元,但不会向吴季芸的家人追偿。”若该报导指的是,南投县消防局认为他们可向G哥
家属求偿,但其“决定不求偿”的话,显然是对行政法上的行政处分概念有所误解。
事实上,当搜救人员接触到G哥时,G哥既已死亡,意谓搜救费用的求偿相对人,在求偿处
分做成前已不存在,依法是“无法作出处分”的,自然也不可能转向G哥的家属,或自G哥
的遗产进行求偿。这和假设有成功救到G哥、G哥存活,搜救费用求偿的处分送达生效后G
哥才死亡等,是完全不同层次的问题。
此外,若G哥当时有同行伙伴,求偿处分又会如何发展?
可以向同行伙伴求偿吗?
去年(2018)2月,于花莲县境内发生两起八通关日治越道的案件——亦即马沙布山难事
件、土葛崩壁山难事件——可供借镜。依据上开两案,可预期若G哥案有“同行伙伴”,
该伙伴可能面临高额搜救费用的求偿。
查南投县登山自治条例与花莲县登山自治条例等均有极类似条款,条例第14条第1项系规
定,“于特殊管制山域从事登山活动遭受登山事故,由本府进行搜救者,本府得以书面命
其负担”;因此,G哥的队友可能与花莲县两起山难存活队员一样,遭南投县政府求偿搜
救费用。而其求偿的法源依据,来自条文中提到的“其”,因如此规定有不明确之处,故
给予地方政府有解释为包含“同行伙伴”的空间。
然而,这样的解释并不正确。参考我国于2016年率先通过施行,算是我国登山自治条例滥
觞的台中市登山自治条例就搜救费用求偿规定之立法理由,“从事登山活动,由本府‘进
行搜救而获救’者,命‘获救人员’支付搜救费用”,可知条文中的“其”系指“因搜救
而获救之人员”(注意,依此立法理由,得请求搜救费用的情形,限于因搜救而“获救”
之人员!),明显不包含“同行伙伴”——“同行伙伴”并没有“被搜救”的需求,更无
“获救”情事可言。
据笔者了解,在搜救费用求偿的个案中,身为地方政府自治条例之上级诉愿救济机关的内
政部,也发函地方政府,要求其重新审酌搜救费用求偿处分之合法性、有无自行撤销处分
之可能性。
该函文主要质疑“登山自治条例的立法目的到底是什么?”、“搜救费用收取的对象到底
是谁?是被搜救者还是同行伙伴?”换言之,即为向“同行伙伴”求偿之合法性有所疑虑
。
是以,笔者认为,内政部清楚搜救费用争议何在,并明确点出了前述条文的缺陷。因此,
向“同行伙伴”求偿搜救费用的各案件,最终经上级机关维持原处分(即求偿)的可能性
应该不高。
山搜执行间。 摄影/雪羊
山搜执行间。 摄影/雪羊
搜救费收或不收,依赖政府的“善意”?
假设这次搜救行动成功救到G哥的话,搜救费用是否应求偿?
笔者认为不应该。G哥并非莽撞无知的登山客,以G哥的登山素养及事发后努力维生、求救
的种种努力,包含携带通讯定位器材、安排留守人并留下详细的登山计画书、精确报出事
发地点座标等,已最大幅降低搜救成本的支出,并没有哪一点称得上“滥用”。G哥种种
的登山准备,理论上足让南投县政府“罚不下手”才是。
只可惜,登山条例似乎将“用到搜救资源”等同于“滥用”,即便政府基于生命权保障,
有提供基本急难救助的义务;即便登山者完全符合相关行政上要求;又即便请求政府救援
时,待援者已尽可能避免搜救资源的无谓投入。但“只要是动用到搜救资源”,地方政府
仍然得以向被搜救人请求支付搜救费用,这也是笔者长期质疑该条文有违宪争议的原因之
一。
或许南投县政府会说,条文是规定“本府‘得’(ㄉㄜˊ)以书面命其负担”,因此南投
县政府也可能“不会”命支付搜救费用。然而就像前述内政部发函地方政府的函文中,也
一并质疑“地方政府到底是用什么判断基准在决定‘收’与‘不收’”一样,这种标准不
明、只能系于政府“善意”的条文规范,绝对不利于登山活动的健全发展。
盖条文本身的不合理已如前述,何时政府会将“选择收费”的宝剑重重挥下,也没人说得
准。就像在G哥案后,最新发生在北大武山的山难事件,有与前述条文类似规范的屏东县
政府,据报载即欲依该县登山自治条例收取搜救费用。换言之,登山者始终得面临不合理
的条文规范,并随时处于被求偿搜救费用的不安定状态。
必须强调的是,“用到搜救资源”绝对不直接等于“滥用”,也不该直接等于“滥用”。
所谓的“滥用”,应当是不当超出“该用、必须用”的范围外,才会有“滥用”的问题。
山难事件中基本款的搜救资源提供(本文217页以下),本该属于政府落实生命权保障、
对于正当户外休闲,坚定提供“该用、必须用”的部分。这也与我国政府对整体户外活动
的政策思考有关。
到底政府愿意为促进国民体育、户外活动发展以及强健人民体魄的目的,付出什么样的成
本与代价?笔者认为,肯认并包容适度的风险、就政府才有的资源提供无条件但适度的支
援(特别像山难救难直升机等)、法令制度面上的精简和便民、适度开放民间参与、官民
协力(如哈仑救援)等,应该是可行也重要的方向。
再说登山活动也不该被特别对待,诸多可能用到搜救资源的户外活动中,唯独苛责登山者
并不合理。条例中“用到搜救资源”一律等同“滥用”的思维,绝对是必须打破的迷思。
盆驹山草原。 摄影/雪羊
盆驹山草原。 摄影/雪羊
如何善用G哥留下的资产?
G哥罹难后,也让不少山友思考,日后该如何更有效率地统合民间力量、加速救援,避免
再度发生明明仅离G哥不远,却因资讯流通上的不即时,而未能及时伸出援手导致憾事再
次发生。
具体手段上,比如可以将协作等山区业务从事者之无线电频道加以统整、提供第三方留守
咨询服务、成立封闭性山难通报社团或互助会等。但相关手段共通的担忧,在于实际救援
行动上,驰援者本身仍可能因同为“爬黑山”,而让救援行动难以正当开展,毕竟各式处
罚就在不远处明晃晃地亮着,众人满腔的热情也只能回归沈寂。盼近期《国家安全法》修
正、入山管制废止、入园管制松绑等措施能积极推动并落实,有效降低“黑山”带来的疑
虑。
交通部观光局将2020年定为“脊梁山脉旅游年”,表示将推广发展台湾独有的四季高山、
原民及人文生态。相关会议中,亦提及了我国拥有世界少见高密度的高山地形,“如何让
台湾特有高山脊梁山脉及原住民生态成为世界级资产,盼望让世界看见台湾”,似受到主
管机关相当程度的重视。观光局甚至拍摄了精美的高山之美的影片,引人入胜。
笔者认为,应以此为契机,就我国登山活动管制政策做出通盘检讨与因应。除了已被外国
友人具体垢病的入山入园制度外,如前述不当收取搜救费用、不当介入登山活动的地方自
治条例也有全面检讨与修正之必要。还是,2020年之后,我们依然只能依赖地方政府的“
善意”,相信地方政府一定会微笑欢迎、不对远来的外国登山客依登山条例开罚就好?
G哥案后,登山法制上确实有了些改变,此案也凝聚不少登山者的关心与共识。期待这些G
哥身后所遗留的资产,可为我国登山者继承及共享,并偕众人之脚步,一同走进登山管理
政策中,那些照不进光线的黑暗角落。
文:洪振豪。执业律师、政大登山队OB,长期关注台湾登山法令面及司法实务面的发展与
变化。关于台日山难搜救国赔事件、台日登山管理制度检讨、山难搜救使用者付费、登山
向导职责等,著有数篇从法律角度论述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