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乙华:滥罚登山搜救费 地方政府合法吗
独攀中央山脉南三段求援事件,叶姓登山客已于前几日缴清231万元搜救费的罚款。除了
这一件,最近几起登山意外,依各县市《登山自治条例》开罚的搜救费,民众看法不一,
但是有许多人认为搜救罚款是登山客应当承担滥用社会资源的代价。只是,许多人应该不
知道,这些由地方政府要求登山客支付的巨额罚款,中央政府并没有正当法源得以接收。
以南三段为例,由于目前内政部空勤总队的救灾与工作勤务皆属单位内部事务,不能由民
众请求出勤,亦无向民众收取空中勤务服务费用的法规。南投县消防局依《南投县登山活
动管理自治条例》(以下简称《登山条例》)第14条书面命叶姓登山客支付所生之搜救费
用231万元,其中直升机费用220多万元的估算,并非由内政部空勤总队主动要求收费,而
是南投县消防局提出收取,那么这笔金额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事实上,它是内政部空勤总队的执勤业务成本的编列,也就是地方政府是透过《登山管理
自治条例》跟民众收取政府早已经编列好年度预算的执勤费用,南投县消防局收取罚款后
,费用也非提交空勤队专用,罚款纳入何处则不得而知。
政府在尚未公告甚至制订法规向民众收取费用之时,这笔搜救费就是地方政府利用《登山
条例》扩大行政权力,以此做为处罚登山者让消防局很忙的工具,或说地方政府带头从事
变相非法的收费行为。
如果政府没有法源,未经公告,就能向民众索取上百万的费用,这不会造成民众的恐慌吗
?只是目前各县市地方政府的《登山自治条例》,在社会大众不太了解登山活动,就认为
山难搜救是在滥用社会资源的心态下,叶姓登山客被一个地方陋法要求缴231万元,如此
不符合法治国家的作法,让地方政府张冠李戴的误导大众以为是合法行事,但是却未真正
解决山难搜救流程的问题。
地方政府制订的《登山管理自治条例》,不仅非治标也不治本,政府应该是要检讨搜救勤
务如何避免消防基层再次山难的搜救制度问题,整体性的思考如何建置山域环境的搜救系
统与相关的配套政策,以及透过中央立法来产生合乎程序正义的制度,使得登山活动者若
需要承担行为责任时,得以合理付费的管道,目前任由《登山条例》这样的陋法随便罚款
,只会让我们离民主法治国家越来越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