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搜救登山客不力致死 南投县消防局免赔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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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记者萧博文台北14日电)男子张博崴独自登山身亡,台北地院认定南投县消防局
怠于执行职务,判赔266万元。案经上诉,高院改判南投消防局免赔,最高法院今天驳回
张家上诉,南投消防局免赔确定。
全案缘起于中山医学大学学生张博崴在民国100年2月独自攀登南投的白姑大山后失联,当
地警、消、国军搜救51天一无所获,结果民间山友一入山搜救,隔天在消防局搜救过的北
港溪一带发现他的遗体。
张家质疑官方搜救不力、未即时救援,害儿子送命,诉请消防署、南投县警察局和消防局
、林务局东势林区管理处、台北市警察局士林分局,连带国家赔偿新台币665万元。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一审认定,南投消防局可从张博崴通联纪录缩小搜救范围,却在事发一
个月后才前往定位,未积极蒐集相关讯息,导致搜救人力未即时救援,致张男失温身亡,
判南投消防局赔张家266万余元。
案经上诉,台湾高等法院二审认为,人民对国家并无享有登山零风险的请求权,当时的通
信纪录无法精确定位张博崴的确切基地台位置,更何况张男迷途后仍继续移动,南投消防
局即使接获报案立即调阅通信纪录、查访山友,也无法免除张男自甘冒险继续下切溪谷,
终因体力不支、失温休克死亡的风险。
二审指出,南投消防局为准备登山物资、装备而未立即上山,仍在接获报案后黄金72小时
内的100年3月1日中午上山执行搜救,并非完全不作为。
二审还指出,张博崴独自攀登白姑大山,发现迷途后未待在原地或手机有讯号可使用处等
待救助,于粮食、装备器材均不足的情形下,下切至北港溪上游溪谷,终因体力不支、失
温休克而亡故,并非南投消防局执行山难紧急救护职务即能达成防止死亡结果的发生,
106年12月改判免赔。
案经上诉,最高法院认为,二审判决并无违误,今天驳回上诉确定。(编辑:李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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