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好用所以错用进而滥用——张博崴山难国

楼主: Pravda (真理报)   2017-12-01 01:22:35
好用所以错用进而滥用——张博崴山难国赔案凸显了什么?
雪羊 30 Nov, 2017
山搜队,即将登机。 图/雪羊自摄
(※ 本文由雪羊、许伯崧共同撰写)
媒体报导,2011年大学生张博崴攀登白姑大山失踪,南投县消防局搜救51天未有斩获,却
由一名山友沿同样搜救路线,以一小时的时间便发现张博崴所留下的踪迹,待循线发现张
生时,他已成一具冰冷的遗体。事后,张博崴的家属提出请求国家赔偿,而台北地方法院
也于29日宣判,南投县消防局需赔偿张博崴的父母267万。
新闻一上架,舆论瞬间沸腾激昂。为什么在网民眼中的“刁民”可以“理所当然”的在国
赔诉讼中胜诉?以下我将简单说明该山难国赔诉讼案的缘由,以及张博崴的父母所争取的
目标到底为何。请各位读者先别只看新闻标题便对整起事件下定论,把它当作一场脑力激
荡的摇滚趴吧!
这法官如果不是恐龙,那一定还是恐龙?
看到判决结果,许多网民气愤难消,心里浮现的大概会是“凭什么”三个字,并对法官的
判决要嘛觉得这家伙一定是恐龙,要嘛是觉得司法不公,于是下一次的司法信任度调查又
开始下探,搞得司法机关为挽救信任度想破头频频出招。
当然,不管网民服不服气,我们先试着放下成见,同时,我们也可以自问,如果法官胆敢
跟民意对杠,判张家国赔胜诉,那背后是否代表具有一定的理据?既然如此,是否表示“
国家”在此次山难案中,的确存有弊病与瑕疵,并且须为此担负起责任?
先把镜头切换到六年前,在张博崴确定罹难后,张家把“所有”与“山”有关的单位都告
了一轮(例如林务局也曾被告,原因为没有维护步道,但是白姑大山没有步道),因相关
单位皆无明显疏失,因此绝大多数皆遭驳回,最后仅有消防局的诉讼案成立。
看起来这种“地图炮”的告法恐有滥诉之虞,并且对于诉讼漫无章法,见一个告一个,且
对权责单位的业务内容了解有限。但,为什么偏偏是消防局的诉讼案得以成立并一审判决
张家胜诉?如果说是乱枪打鸟碰运气,恐怕也难以服人,而是背后的结构性问题,终究铸
成今日的局。
有声音质疑,消防队劳苦功高,进山区没日没夜的搜救,因为没找到还要被告,不仅打击
士气,更是一种对消防队的羞辱。
究其实,消防队在张博威崴事件中确实存有“指挥不利”、“搜索生疏”的瑕疵,因此才
会在一审败诉。当然,消防队本身也十分同意,当年的他们的确难称山搜的专业,别说找
人了,许多队员恐怕对山的基本认识与了解皆有所不足。既然如此,把一个非专业的人力
资源丢到一个需高度专业,且与时间抢人的山搜任务中,能发挥的效率如何?我想这个问
题的答案并不困难。
然而,尽管判决结果是南投县消防局负有赔偿义务,也说明了消防需为疏失负起责任,但
我们必须理解的是,判决所怪责的对象并非消防与搜救人员,而是对整个法律与国家体制
所进行的纠正。怎么说呢?
支援山搜的消防、特搜与空勤。 图/雪羊自摄
消防的法定职责本来就没有山难搜救
首先,消防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
为预防火灾、抢救灾害及紧急救护,以维护公共安全,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特制定本法。
简单来说,消防队“本来”是救火救灾的,不是用来执行“搜索”任务的,就算是以“紧
急救护”来囊括,牵涉到“寻人”真的太牵强,所以山难搜救本非消防的法定业务范围。
然而消防法第16条则指出:
各级消防机关应设救灾救护指挥中心,以统筹、调度、管制及联系救灾、救护相关事宜。
乍看下,这条法源依据是最接近山难搜救的,因此现行制度是以此为基础,再依循灾害防
救法中的规定,调用空勤总队的直升机支援。但是,消防的法定业务是“救火、灾害和救
护”,并不包含山难搜救,要消防吃下所有与救人有关的业务,而不管实际面他们有无办
法胜任,是强人所难。
放回当年的情境,当时消防队对山的所知有限,也难称专业,但无论是自愿或非自愿地进
入山区执行搜救任务,如果缺乏基本的搜救专业知识,又遑论从何而来的“指挥”。结果
不仅导致搜救效率不彰,更承担了巨大的身心理阴影,最后演变为“救人的累死,没救到
人又被告死”的困境。
有问题的不是人,也不是消防,而是我们的制度与常规,迳自地要消防吞下山搜任务。所
以,如我们所知,消防局耗费51天,投入大批人力,结果搜救毫无进展。如果这不是浪费
,什么才是浪费?
这不是消防不认真找人,而是他专业不在此,是不会,而且没必要会。
山难国赔案,凸显国家体制的系统性错误
今日这起山难国赔案首例,剑指的对象是国家体制的系统性错误,赔偿只是判决书里的结
果,体制的改变才是重点。我们该了解的是,国家必须了解自己的错误,从结构上去扭转
与导正,而不是一错再错,让消防员除打火(甚至捕蜂捉蛇)以外,还需背负山搜的专业
任务。
今天或许你不同意张家的国赔诉求,但这并非轻纵国家体制扭曲的理由,当众人谴责张家
“刁民”的同时,请别忽略了基层消防员正因这样的不正义体制而持续被压迫着。这恐怕
是比捕蜂捉蛇更艰难的处境——一旦有山难发生,全队便得停休出任务,加上把原本就缺
乏山林经验的消防员丢进山里,更显无助。
而张家以国赔为手段督促消防所造成的现况是,部分地方政府在面对山搜案件时,经常采
取“看起来很积极,实际上很浪费”的战术,尤其是以绩效指标来量化山难搜救内容——
无限趟次直升机、人海战术、蜘蛛网般GPS轨迹——让搜救过程看起来很专业,没有被告
瑕疵,但实际上是极致浪费。
我们该检讨与支持的,绝对是支持“成立专职山域搜救队”,同时建立透明的收费规则,
这才是正本清源,与终止资源浪费的正途。另外,为防止山搜资源的滥用,建议政府应建
立“急难救助资源滥用审查标准与审查委员会”,负责就有滥用之虞的案例进行实质审查
,杜绝资源滥用,进行事后追讨与惩罚,让真正需要急难救助资源的人受到体制的保障,
不自爱的少数人能得到制裁。
而对于山搜而言,何谓滥用?我认为常见的有“越级打怪、没做功课、装备不足、未带图
针或GPS、未带通信器材、小伤以为要命、气候不佳硬上”等等,在此认定底下,如果出
事,抱歉,使用者须全额自行付费,甚至追加罚锾。看回本案的张生,在这个标准下他符
合了几项,我想了解该起事件的山友个个心知肚明。
或许有人会说,现在各县市政府不是都有订定什么登山管理条例了吗?要搜救就叫当事人
付费呀。然而,现行地方登山管理条例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而是否真的有足够的法律
授权向使用者收取费用,这场仗都还有得打。
山蒐任务进行间。 图/雪羊自摄
我眼中的张妈
其实,作为一名热爱登山运动的登山人,我并不认同张博崴母亲的作为,或许她的理念良
善,但所采取的作为却又毫无条理——如前面所说的,几乎告完一轮与山有关的单位——
在此结果下,目前政府所展现出来的态度便是怕被告,所以对登山运动个管制越趋严格,
甚至到了压迫的程度。
尽管张妈妈声称她要用余生进行面山教育,但实际上却听不进任何登山人的建议,的确,
张妈妈读了非常多的资料,但这并不代表自己即是专业,知识需要消化与内化,并透过实
践,省察知识的极限与不足之处,这样的面山教育才是真正有助于社会对登山的了解,也
才是真正化悲愤为力量。否则,就只是单纯呈现杂乱无章的资料,让自己“看起来很专业
”罢了。
这次的山难国赔案首创先例,虽然南投县消防局成为赔偿机关,但整起事件也凸显了国家
体制的系统性错误。
山难搜救不该是消防队的责任,建立专职的山难搜救队,收费标准透明与明文化,同时成
立滥用审查委员会,让消防回归消防本务,让山难归山难搜救队。如此,也才有望不会有
下一起的山难国赔案,网民不再敌视登山运动,也才能让山友摆脱污名,让这个亲山面海
的国家真正有亲山面海的户外运动,并朝健康的方向发展茁壮。
白姑大山。 图/雪羊自摄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339/2848051
作者: sulaeric (路过的猴子)   2017-12-01 01:43:00
小伤以为要命。只好叫直升机
作者: higger (朝乡而行2016)   2017-12-01 07:13:00
成立山难专业的搜救队有什么难的?
作者: jcx (回到最初的感动)   2017-12-01 07:36:00
因为台湾绝大部份的人,包含政府,没办法理解,为什么我要给一群平时无所事事(待命)的人薪水。简单来说,就是做不到术业有专攻,就算成立了,平常这群人的工作就是补蜂抓蛇,反正也不是每天都有山难。这样是不是另一个消防单位既有的问题又浮现了。
作者: gavinwolf (阿土)   2017-12-01 08:20:00
养国军不就是一样的概念...
作者: higger (朝乡而行2016)   2017-12-01 08:26:00
那可以由巡山员来做嘛,招一批年轻的专业训练,平时巡山还能练体能,战时救人还有加给
作者: dododoremi (dododo~~~)   2017-12-01 10:11:00
国军 : 啥 关我什么事 QQ
作者: superhome (期待星与月之夜)   2017-12-01 10:32:00
巡山员的确是应该增加一些配置的人力
作者: jyekid (会呼吸的痛)   2017-12-01 10:58:00
因为爬山的人不够多 就像重机问题一样 人数一多说话大声政府就得逼着改进 少数族群 谁理你 至于谁对谁错也不重要
作者: duriel3313 ( 4545)   2017-12-01 12:25:00
少数族群的确没办法有立场要求太多资源,这不是在酸,现实就是如此,政府资源有限,若为少数族群消耗投入大批人力与资源设立山难专责单位,若不能损益两平,是否也成为一种不公?
作者: frice (Frice)   2017-12-01 12:38:00
成立专责单位就表示有人要负责 要负责这件事情在台湾超级困难 因此继续搞消防这种大家都知道不应该他们去却一直叫他们做的制度 可以用铜锂锌模糊责任焦点
作者: backpackertw (初行背包客)   2017-12-01 13:14:00
楼上错了,行政院长指示作业外业务是功德心
作者: mitgreat (小鸡向前跑)   2017-12-01 18:31:00
讲一大堆,你还是没解释为什么是消防局赔这笔钱
作者: neverfly (neverfly)   2017-12-02 01:04:00
纯嘘整天拿同一个人鞭的某羊,双重标准又不面对质疑
作者: billlushana1 (蓝腹鷴火箭炮)   2017-12-02 11:24:00
楼上大大可以参加岳界笔战~
作者: frice (Frice)   2017-12-02 11:55:00
差不多啦 做功德意思就是帮忙做 错了两手一摊罚钱是国家出自己没责任就好
作者: pantani (我也想当绿手指)   2017-12-02 17:02:00
消防队不在火灾现场不算工时的概念
作者: belion (灭)   2017-12-02 17:34:00
谁敢扛山难救援的责任 ?
作者: finalcar   2017-12-02 21:20:00
梨山分队其实还不错,其他我就不敢讲了
作者: BuBuChen (伦)   2017-12-02 22:49:00
标题很烂,两件没啥关连的事混在一起讲。
作者: Hotem   2017-12-04 00:34:00
应该用灾害防救法,怎么会拿消防法出来说嘴呢?只想作消防救火,那就编制在警政署和地方警察局下当消防队就好需要扩编成立专责的消防署和地方消防局,就是要专责办理灾害防救业务
作者: frice (Frice)   2017-12-04 09:37:00
楼上的说法是消防是警察小弟囉
作者: sbbkk (地瓜)   2017-12-05 11:08:00
早期的消防体制的确是在警政署下
作者: frice (Frice)   2017-12-05 11:52:00
体制在警政署下不代表他应该在他下面吧 业务性质根本不一样列平行单位很正常不是
作者: taipei168 (KEMPAGNOLO)   2017-12-06 11:39:00
某楼有看过灾害防救法条文吗?很多山难是灾后祸害吗?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