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山搜救需付费 苗县跟进制定自治条例
(中央社记者管瑞平苗栗县14日电)苗栗县政府今天通过“苗栗县登山活动管理自治条例
”草案,明定登山活动应携带装备及罚则,以及在特殊管制山域发生事故,县府动员搜救
可要求支付费用。
苗栗县消防局提案“苗栗县登山活动管理自治条例”草案今天在县府县务会议中通过,现
正值县议会定期大会期间,消防局长徐新渊期望能赶在本会期临时会前送议会审议。
徐新渊表示,苗栗县境内海拔3000公尺以上的山岳共有10座,近年因登山活动蔚为风潮,
山域意外事故逐年升高,往往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搜救,为防范未然并节省整体救灾资
源,参考台中、南投等县市做法,制定自治条例规范登山活动应遵守事项及罚则。
条例共计17条,明定从事登山活动,须携带具定位功能之器材、通信设备及由具初级紧急
救护能力证照领队带领并办理保险,以及相关罚则等。
其中也明定,在需申请国家公园入园许可的特殊管制山域发生事故,由县府进行搜救者,
得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包括搜救人员除固定薪俸外所增加的加班、差旅费及保险费,以及
征调、委雇民间劳务、机具、设备费用等。1061114
http://www.cna.com.tw/news/aloc/201711140354-1.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