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二手交易千万不要收订金!!

楼主: Richdudu (uccu)   2015-03-01 09:17:29
※ 引述《wowbvbv (wowbvbv)》之铭言:
: 订金不是小弟收的,是买方自己说要给小弟订金,
: 小弟自己笨就收下,被设陷阱了Orz...
: 总之今天小弟愚蠢下了订金,
: 但是对方一直不来拿货,
: 还是小弟打电话问他有没有要拿,
: 对方说还要等他看有没有空!?
: 小弟说新竹火车站面交,
: 对方说说跟我说定湖口休息站or湖口交流道面交!?
: 小弟是有车腻!!!!
: 小弟根本没说过湖口休息站or湖口交流道面交!?
: 小弟下次要说新竹"市"面交,
: 小弟还真没遇过有人认为新竹面交是"全新竹县市"
: 油钱比宅配还贵小弟是脑残腻!!!
: 总之小弟很不爽,不爽卖,要退对方订金,
: 结果对方搬出下面那段第三点!!不爽卖违约,要赔对方双倍订金XDDDD
: 这个就是民法啦,小弟搞错成消保法,
: "定金除当事人另有订定外,适用左列之规定﹕
: 一、契约履行时,定金应返还或作为给付之一部(例如:价金可以扣除定金再支付)。
: 二、契约因可归责于付定金当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定金不得请求返还
:   (例如:买方违约,卖方可以没收定金)。
: 三、契约因可归责于收受定金当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时,该当事人应加倍返还其所
:   受之定金(例如:卖方违约,应返还买方二倍之定金)。
: 四、契约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定金应返还之。"
: 总之跟对方约了时限,过时限应该就符合第二点XDDDD
: 假设真的发生,应该又要去警局开调解会Orz,真累.......
: 不要受订金唷!!!!千万不要收订金唷!!!!遇到神奇的买家会很麻烦的啦~~~
耳机版首PO,竟然跟耳机无关...但版友有难,自该...(ry
先声明,这只是我个人的见解仅供参考,还望专业指教
本文开始
一.本件买卖契约不成立
1.买卖契约对价金与标的互相同意时契约成立(民法345第2项),但一般认为应该要与民
法153第2项做同样解释。所以即使价金与标的互相同意,应该也只能认为推定契约成
立,双方可以举证推翻。
2.原PO与买家对于清偿地有不同意见,应该认为清偿地是契约的必要之点,若没有共识
应该认为契约不成立(153条第2项)
3.契约不成立,自然没有适用249条第3款契约不履行的定金加倍返还规定余地。所以原
PO将钱还给买家即可。原PO甚至有依245之1向买家求偿的可能。
二.买家应负迟延责任
1.退一步说,就算认为契约成立,依314第1款,清偿地是在标的物所在地,也就是说原
PO是可以叫买家自行来取货。
2.又原PO向买家提出给付买家却借故拖延,依234条,买家应该在原PO要求买家取货时
起负迟延责任。迟延责任依231条、233条、254条、260条,原PO可以催告买家履约没
下文后解除契约,若有损害亦可请求赔偿。
简单讲,这件事情原PO你完全站得住脚,跟他说不卖了然后把钱还他就好。
作者: v860117 (mushroom219)   2015-03-01 09:48:00
推专业
作者: verdandy (无聊人)   2015-03-01 09:48:00
作者: jakkx (风蓝)   2015-03-01 09:51:00
推!
作者: xxd55664 (xxd55664)   2015-03-01 10:03:00
耳机版突然变得好专业
作者: IcecreamHsu (冰淇淋)   2015-03-01 10:06:00
作者: blackserana ( )   2015-03-01 10:13:00
好专业文,不M吗?
作者: cypressbull (呦啵)   2015-03-01 10:30:00
认真专业推
作者: wowbvbv (wowbvbv)   2015-03-01 10:32:00
感谢R大说明,买方有偷研究过,所以改口说约新竹火车站,总之今天过后再来报告事情的结果,现在吹冷风去新竹火车站
作者: xxd55664 (xxd55664)   2015-03-01 10:35:00
辛苦了
作者: rbgspydm (彭彭)   2015-03-01 10:37:00
真觉得应该开放黑名单@@
作者: jakkx (风蓝)   2015-03-01 10:39:00
同上,真的觉得这种恶质交易对象应该公怖
作者: mindstorms (肥宅是一种态度不是形状)   2015-03-01 10:41:00
推专业
作者: bzez (欧买尬)   2015-03-01 10:41:00
上锁是防君子而不是小偷,法律是防君子而不是...
作者: jakkx (风蓝)   2015-03-01 10:45:00
但这件事明显是有略懂的想搞不懂的…超恶质…
作者: yorunosora (霜诫)   2015-03-01 11:49:00
啊 对不起我走错版了..(关门) (大误)
作者: sapphire622 (none)   2015-03-01 12:10:00
推专业解难
作者: yuugen2 (马英丸)   2015-03-01 12:34:00
红明显,问题是原po都答应对方啦…这要怎样算,口头答应法律上是承认的
作者: kimisky (kimi~)   2015-03-01 12:38:00
作者: wayne75512 (花椰菜)   2015-03-01 12:39:00
专业推!
作者: tom282f3 (学妹战士)   2015-03-01 13:08:00
是版友吗?公布出来
作者: HarryCheng (HarryCheng)   2015-03-01 13:36:00
好专业OAO
作者: s9209122222 (海海海)   2015-03-01 14:14:00
太专业了,网络上就是需要您这种人!
作者: ytw8216 (ytw)   2015-03-01 14:16:00
专业推
作者: benjamin1313 (好大伟)   2015-03-01 14:30:00
1. 我认为本件买卖契约已经成立了,毕竟所谓"契约重要之点"(当事人、标的物、价金)意思表示已经合致,所以当事人才会就该综扩买卖契约讨论应如何履行。2. 民法第367条明文规定"受领标的物"是买方的"契约义务",依我国实务见解(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2467号判例),是属于"对他义务",而不仅仅是产生失权效的对己义务;再者,如果认为234条与367条产生竞合,走367条会比较有利,因234条债权人受领迟延必须要"重大过失"才需负责(民237),而367条只要轻过失就要负责(而且负的还是给付迟延的责任)。而依前开判例,卖家是可以依254条解除契约的。3. 希望本案不会走到法律途径,如果真那么不幸的话,因为这个综扩只卖一万六,属于民事诉讼法第403条第1项第11款的强制调解案件,既然综扩卖家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在调解程序上应该就可以解决了。*那个判例案号是2367才对XD
作者: wowbvbv (wowbvbv)   2015-03-01 15:32:00
b大是法律工作者吗XDD超级无敌专业XDDD补推补推!!!
作者: tank44444 (tank)   2015-03-01 15:41:00
还以为来到life law
作者: JefferyTseng (世界越快,心则乱)   2015-03-01 22:08:00
其实 benjamin1313 推文的意思是,叫大家别惹到他
作者: smha (smh)   2015-03-01 23:45:00
快推,不然别人以为我不懂
作者: BIGNOSER (精锐肥宅)   2015-03-02 02:13:00
竞合那边好像有点奇怪,237应该是与231II对比,减轻/加重的都是“债务人”的注意义务啊,若真要以对卖家(债务人)有利,应该也是237的故意重大过失责任比较有利吧XD再者,234与367竞合的问题,因为两者最后法律效果不同,一个是责任减轻(如237~241),另一个是透过判例赋予债务人解约权(254),选择适用上应该是以卖家"希望"发生哪一种法律效果而定...一点愚见,有错还请指正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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