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二手交易千万不要收订金!!

楼主: wowbvbv (wowbvbv)   2015-03-01 00:45:21
订金不是小弟收的,是买方自己说要给小弟订金,
小弟自己笨就收下,被设陷阱了Orz...
总之今天小弟愚蠢下了订金,
但是对方一直不来拿货,
还是小弟打电话问他有没有要拿,
对方说还要等他看有没有空!?
小弟说新竹火车站面交,
对方说说跟我说定湖口休息站or湖口交流道面交!?
小弟是有车腻!!!!
小弟根本没说过湖口休息站or湖口交流道面交!?
小弟下次要说新竹"市"面交,
小弟还真没遇过有人认为新竹面交是"全新竹县市"
油钱比宅配还贵小弟是脑残腻!!!
总之小弟很不爽,不爽卖,要退对方订金,
结果对方搬出下面那段第三点!!不爽卖违约,要赔对方双倍订金XDDDD
这个就是民法啦,小弟搞错成消保法,
"定金除当事人另有订定外,适用左列之规定﹕
一、契约履行时,定金应返还或作为给付之一部(例如:价金可以扣除定金再支付)。
二、契约因可归责于付定金当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定金不得请求返还
  (例如:买方违约,卖方可以没收定金)。
三、契约因可归责于收受定金当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时,该当事人应加倍返还其所
  受之定金(例如:卖方违约,应返还买方二倍之定金)。
四、契约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定金应返还之。"
总之跟对方约了时限,过时限应该就符合第二点XDDDD
假设真的发生,应该又要去警局开调解会Orz,真累.......
不要受订金唷!!!!千万不要收订金唷!!!!遇到神奇的买家会很麻烦的啦~~~
作者: purplesky911   2015-03-01 00:49:00
约尖石乡某个山头上好了 什么人都有(汗...
作者: OPisgood (Sad. Sad. Stupid.)   2015-03-01 00:50:00
约面交怎么会想收订金啊..?
作者: purplesky911   2015-03-01 00:53:00
如果非要加一个期限的话,我希望是一万年?
作者: PsMonkey (痞子军团团长)   2015-03-01 00:55:00
你可以坚持约在你指定的地点,那就满足条件 4 了主要还是看你们当初订了什么契约 / 约定
作者: WasHenryTsen (WasHenry0101)   2015-03-01 01:03:00
契约太不合理的话可以被判定不成立。例如你跟人签约叫他把手砍下来,这个应该是不成立的。但是还是要看法官认定
作者: kevin930043 (kevin930043)   2015-03-01 01:07:00
嘘买家!!卖家加油!
作者: tienuo   2015-03-01 01:14:00
双方谈不拢顶多退回订金,要双倍订金是那招他提第三项来说,你就提第二项来说,双方认知错误又不是你单方面的问题,就算诉诸法律他也不见得一定告的嬴
作者: holsety   2015-03-01 01:26:00
所以是卖什么东西这么欢乐?
作者: zabonyuzu (Dolphin Omega)   2015-03-01 01:27:00
消保法是建立在卖方是公司行号或或商业店家的像你这种卖二手物品的根本没有被完全制约
作者: susuper (苏舒跑)   2015-03-01 01:27:00
消费者跟消费者交易 不适用消保法吧 只能民法楼上比我快一步
作者: ytw8216 (ytw)   2015-03-01 01:31:00
面交地点通常是双方互相乔的,没乔好当然契约不算成立,但收了定金等于契约成立,买方应该是给了定金在跟原po乔地点,是这样的话,原po真的算掉进陷阱了...损失一点改宅配给他,如果他不要换原po用第二条吃他定金 XD
作者: wayne75512 (花椰菜)   2015-03-01 01:32:00
民事诉讼只能请律师 除非你的器材几十万 不然不用怕!
作者: rottkimo (洛特)   2015-03-01 01:37:00
P大都是约金门的.. 跟你约尖石山顶是对你很好了. XD
作者: purplesky911   2015-03-01 01:40:00
快一起来金门面交吧~
作者: susuper (苏舒跑)   2015-03-01 02:03:00
w大 加油 您是优良卖家
作者: verdandy (无聊人)   2015-03-01 02:16:00
如果他有提到你没还双倍订金而要告你的话你还可以反告他用官司令你心生恐惧(恐吓)
作者: cck196h (彰天意)   2015-03-01 02:20:00
金门面交XDDD
作者: jakkx (风蓝)   2015-03-01 02:24:00
现在觉得付钱是老大的人似乎愈来愈多了…
作者: lowenli (用力生活)   2015-03-01 02:43:00
订金只有推定效力民法248,买卖契约的必要之点是标的及价金,合意契约就成立民法345,清偿地看民法314
作者: JKASON2003 (J某)   2015-03-01 02:49:00
可误太晚看到,不然好想要那台综扩xd
作者: Rayzor (幼瑞)   2015-03-01 07:04:00
感觉就像讼棍一样ㄏ
作者: ckphilliplee (lee)   2015-03-01 07:49:00
应该公布买家让大家小心
作者: Virex (CS 1.6 Forever )   2015-03-01 07:50:00
想知道后续,之前抛些东西出去的时候也遇过几次有的没的,
作者: superfo (5Der)   2015-03-01 07:50:00
这约会,喔不,约面交地点八成就像电视演的,下一幕是消波块xddd
作者: lead0722 (get chance)   2015-03-01 08:22:00
杀到这么低 看了文感觉我都火大了
作者: SuLiaen (苏联)   2015-03-01 09:22:00
没什么要调解的,面交地点也要双方合意,订金的性质也是依照个案情节判断。总之,你跟对方说订金退给他,他不服请要他要告便告。*请他要告便告
作者: benjamin1313 (好大伟)   2015-03-01 09:45:00
基本上,收了定金之后推定买卖契约成立(民248),当初约定"新竹市面交"也已经成为契约的一部分。在买卖契约中,买方负有受领"义务"(民367),这个案件中,不但原Po没有"不能履行"的情行(不能履行的情形像是已经把东西卖给别人并已交货,或是东西已经被卖方自己弄毁),反而是那个买方"迟延履行受领买卖标的物的义务",其实已经构成给付迟延(没有看错,买方受领标的物是一种给付义务,而不只是民法234条受领迟延的情形),整个买卖情况在法律上完全是对方理亏。当然原Po可能无法依民法249条第二款没收对方定金啦XD,最多最多就是以对方"给付迟延",依民法254条催告对方快点受领,如果再不拿东西,原Po就可以依这条解除契约,并返还定金给对方。所以完全不用担心对方这样恶搞,是法律没学好才会做出这样满好笑的要求XDDD
作者: ianbiang (...)   2015-03-01 10:40:00
看耳机板学法律 长知识了 遇到烂买家真的很无言...
作者: mc29014226 (猪哥才)   2015-03-01 10:58:00
推一下B大
作者: dahlia7357 (dahlia  )   2015-03-01 11:08:00
公布啦!让大家知道买家ID
作者: odanaga (PixiyON)   2015-03-01 13:27:00
蛮扯的 帮高调
作者: boris20050 (永远的存钱中)   2015-03-01 18:19:00
阿弥陀佛
作者: ktoaoeex ( )   2015-03-01 18:38:00
是PTT的买家吗?
作者: andrewli1234 (andrewli1234)   2015-03-01 20:09:00
夸张欸 ㄧ般面交不都是卖家配合买家吗?
作者: JefferyTseng (世界越快,心则乱)   2015-03-01 22:07:00
我觉得你地点确实给得太含糊,我在卖东西地点都会讲得很明确,范围会给很小,避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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