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赖清德民调下滑 绿营恐重推蔡英文参选202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12-19 09:10:04
※ 引述《a5687920 (苦大师)》之铭言:
: 杨祖宇综合报导
: 自从大罢免宣告失败后,针对总统赖清德的不满意度就一直维持在 5 成以上,许多绿营
: 支持者也对 2026 地方县市长选举抱持着悲观的态度。与此同时,低调运作“准智库级”
: 公共政策读书会并重新启动“想想论坛”的前总统蔡英文也重新吸引了部分支持的目光。
: 针对赖清德民调低迷,民进党可能重推蔡英文参选 2028 的话题,前民进党立委沈富雄出
: 席网络节目时发表自己的分析,认为蔡英文现在应该“避得更干净”。
: → angel6502: 我们只有最多连任一次 没有规定不能选 1.175.35.127 12/19 08:24
: → angel6502: 第三任 1.175.35.127 12/19 08:24
呃... 这样的言下之意:
既然《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没有等同《宪法》或《宪法增修条文》的规定,蔡英文想
绕过这个限制是可行的吧?
但问题是这个先例倘若真的一开,岂不是制造更多漏洞?(尤其是《地方制度法》中关于
县市首长等类的限制)
更有甚者,现实是台中高分院曾以一零一年度选上字第三号民事判决,就这种当选无效的
问题予以诠释如下:
五、查本件之争点在于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前段规定“乡(镇、市)公所置乡(
镇、市)长一人,对外代表该乡(镇、市),综理乡(镇、市)政,由乡(镇、市)民依
法选举之,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一次”中有关“连选得连任一次”应为如何之解释,方
符合该规定之立法意旨。爰析述如下:
(一)查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关“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一次”之制度设计,其
立法意旨系为“避免民选地方行政首长因长期久任,垄断政治资源而产生流弊,并为维持
参选之公平性,故规定仅得连选连任一次”,亦即“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八年”,此于
内政部于一百年十二月八日台内民字第1000235450号函(以下称内政部于一百年十二月八
日函)覆苗栗县选委会就系争补选上诉人资格问题时叙述明确。上开规定之主要立法意旨
即系为“避免民选地方行政首长因长期久任,垄断政治资源而产生流弊”,则对其文义之
解释即应采取较为严格限制之解释,方足以达到其立法之目的。
(二)上开内政部于一百年十二月八日函亦提及“因选举实务上系以‘届’次作为任期之区
别,且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条第四项亦有‘补选当选人之任期以补足本届所遗任期为限,
并视为一任’之规定,因此对于‘连选连任’及‘届次’、‘任期’产生若干疑义,地方
政府亦屡次针对个案来函请释”,为杜绝相关疑义,该部于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及九
十八年一月二日分别邀请法政学者、地方政府及各相关部分代表开会研商,并作成内政部
九十八年三月九日令重行释示。……
(三)而内政部该二次会议所预拟之三种方案:
⑴甲案─该部当时函释之结果(即“同一职务连续二届均曾当选就任,不问是否为改选或
补选之任期均属连选连任”及“同一届辞职参加补选应视为同一任”之竞合结果)
⑵乙案─依连选连任文义解释之结果(即连续参选二次,包含同一届参选二次,并当选就
任,即属连选连任;如有中断即重行起算)
⑶丙案─依连选连任文义解释及“辞职参加视为同一任”函释之竞合结果(即不同届必须
有连续参选二次并当选就任之事实才属连选连任,如有中断即不属连选连任;同一届内当
事人如辞职参加补选并当选,应视为同一任,亦不属连选连任)。
依上开第一个类型如采用甲案者,该当事人在第三届无论是改选或补选均不可参加;如采
用乙案或丙案者,该当事人在第三届改选时不可以参加,惟补选时则可以参加。而参酌内
政部九十八年三月九日令之内容,可知该部系采取上开丙案之见解。
(四)而依内政部就上开十种类型,分别采取甲案、乙案及丙案之分析结果,各类型均以丙
案对连续参加选举之候选人最为有利(绝大多数之情形均可以参选),其结论是否符合上
开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立法意旨,殊堪质疑。盖如依内政部九十八年三月九日
令所采之丙案见解,则可能出现同一人在十六年内可以担任十四年地方首长之情况(即第
一类型之第一、二届八年任期,第三届补选至少二年以上之任期,加上第四届四年任期)
,显然违背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立法意旨。此所以行政院法规委员会、中央选
举委员会代表于九十八年一月一二日会议时均表示赞成甲案,反对乙、丙案之立场;且中
央选举委员会代表亦主张“原立法意旨应是任期八年休息四年”;而参与该次会议之五个
中央部会单位(即行政院法规委员会、法务部、中央选举委员会、内政部法规委员会及内
政部民政司),均无任何代表发言表示赞同丙案之见解。
(六)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连选得连任一次”应采取上述
甲案之见解,即同一职务连续二届均曾当选就任,不问是否为改选或补选之任期均属连选
连任,惟同一届辞职参加补选应视为同一任之竞合结果。
虽然非总统、副总统类的范畴
但可要小心出现错误先例,导致接下来的程序一团糟的情况,像是让傅崐萁回锅担任花莲
县长、不再由其妻子徐榛蔚续任之类的,如果让一位有贪污嫌疑的人(且曾经法院判决违
反《证交法》确定的)继续未竟之志,这一切可是非常危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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