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南检抗告成功 陈启昱案发回更裁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9-26 18:12:42
※ 引述《hank811020 (小哲)》之铭言:
: 台南地院9/22(周一)裁定
: 陈启昱(台盐前董事长)600万元交保
: 陈启昱昨天交保离开台南看守所
: 南检检察官昨天上午提出抗告
: 台南高分院今天晚间裁定
: “原裁定撤销,发回台湾台南地方法院。”
: 明早台南地院会重新召开羁押庭
: 决定陈启昱羁押或是交保
今天更裁完毕,三人要重新回笼了
而且因为在外自由一整天(某媒体的说法准确成“二十九小时”),所以羁押期间推后开
始计算...
详细说法:(台南地院一一四年度金重诉字第二号)
主文:
陈启昱、苏坤煌、苏俊仁均自民国一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延长羁押二月,并均禁止接见
、通信。
陈启昱、苏坤煌、苏俊仁之具保停止羁押声请均驳回。
理由摘要:
一、被告陈启昱、苏坤煌、苏俊仁等人违反证券交易法等案件,前经本院讯问后,认被告
三人违反证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项、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使公司为不利
益交易、加重特别背信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被告陈启昱有逃亡之事实,且被告三人均
有逃亡及勾串共犯、证人之相当可能性,而有羁押并禁止接见、通信之必要,依刑事诉讼
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三款,裁定被告三人均自民国一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
执行羁押,并禁止接见、通信;复于同年五月二十七日、同年七月二十七日先后延长羁押
二月,均禁止接见、通信在案。嗣因羁押期间将于一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届满,经本院于
同年月二十二日裁定被告三人具保后停止羁押,并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接受科技
设备监控暨不得接触共同被告及未交互诘问之证人,因检察官提起抗告,经台湾高等法院
台南分院以一一四年度抗字第四三零号撤销原裁定,发回本院。
二、原裁定经撤销发回后,本院于一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讯问被告三人,并听取检察官、
辩护人之意见,认被告三人均有延长羁押并禁止接见、通信之原因及必要性如下:
(一)被告三人均否认违反证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项、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之加
重使公司为不利益交易、加重特别背信等罪嫌,惟依起诉书及卷内所检附之相关人证、书
证、物证,足认被告三人所犯上开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均为法定本刑有期徒刑七年以上
之重罪,且被告陈启昱业于侦查时已有逃亡二十余日之事实,又被告三人面临重罪、检察
官具体求刑、请求宣告没收高额不法利得及民事求偿责任等,依人性趋吉避凶之心态,显
有相当理由认被告三人逃匿以规避诉讼程序进行及刑罚执行之可能性。
(二)被告三人仅承认部分客观事实,均否认主观犯意,彼此间或与其他共同被告、证人间
,所述内容多数未尽相符,仍有待对质诘问之必要;且各被告及辩护人所声请传唤交互诘
问之证人(含共同被告)已达八十六位,并未全数交互诘问完毕,尚有鸿晖国际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鸿晖公司)、台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台盐公司)、台盐绿能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台盐绿能)之现任、前任员工、电业商等,而被告陈启昱曾担任高雄市副市长、
台盐公司及台盐绿能之董事长,被告苏坤煌曾长期担任台盐绿能之总经理,被告苏俊仁则
现仍为鸿晖公司之实际负责人,被告三人于本案均居于主导之地位,且对于待传唤到庭交
互诘问之证人实均具有一定影响力,基于供述证据极易受干扰、污染之本质,在未厘清本
案相关事实前,如有不当影响而勾串或灭证,将生误判之危险,故被告三人为脱免或减轻
犯行,实有与共犯或证人勾串、灭证之可能。
(三)参酌侦查中曾具结作证,并于本院到庭作证之证人,在交互诘问过程中,经检察官、
被告、辩护人诘问及本院询问后,证述范围实已大幅超出侦查中具结作证之内容。再者,
被告苏俊仁所传唤之友性证人,于收受庭期通知后,出现临时以电话通知或具状表示无法
到庭之情形,综合本院讯问内容、相关卷证及最新证人到庭情况,仍无法排除被告三人为
脱免罪责,而有与共犯或证人勾串、减证之风险,尚难仅以具保、限制出境出海、科技设
备监控等强制处分防止之。从而,权衡国家刑事司法权之有效行使、社会秩序及公共利益
、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御权受限制之程度,依比例原则为考量,认若予具保、责付或
限制住居、电子脚镮等侵害较小之其他手段,均不足以确保追诉、审判或执行程序之顺利
进行,故认被告三人仍有延长羁押,并禁止接见、通信之必要。
三、原裁定既经撤销发回,被告三人即回复自一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延长羁押二月之状
况,原羁押期间本应至一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止,惟被告三人均于同年九月二十四日具保
获释,至同年九月二十六日本院再行讯问程序,则尚有一日(即九月二十五日)之期间并
未执行羁押,应予加计后,始起算延长羁押期间(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一零二年法律
座谈会刑事类提案第二十九号意旨参照),爰裁定被告三人均自一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
,延长羁押二月,并禁止接见、通信。至原羁押裁定之执行,另以补立自一一四年九月二
十七日起羁押一日之押票为之,附此叙明。
四、至于被告三人及辩护人均声请具保停止羁押,惟被告三人均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前开
羁押理由及必要,业已叙明如前。此外,被告三人虽分别主张身体因素需就医治疗,惟被
告三人先前于羁押中时亦曾由看守所人员戒护就医,有相关就医资料在卷可佐,故被告三
人可透过看守所内就诊治疗或戒护就医,目前仍可获得适当之医疗照护,与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不得驳回声请具保停止羁押之要件不合。从而,被告三人及辩护
人之声请,均属无据,应予驳回。
合议庭组织:
【刑事第十三庭】审判长暨受命法官杨书琴、陪席法官庄政达、陪席法官黄毓庭
所以在同行者之中,有坏了一锅粥的背叛者(里切り者),最终导致交保失败
如此理解该没错吧?
对照柯文哲的案件,至少该案的友性证人有在法院上,亲自出面说明,而不是直接逃避责
任、称“不好意思,我不打算作证”之类的话就了事
在这样的情况下,陈氏等三人想重获自由(不需要受看守所的“照顾”),看来还有很漫
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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