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死!会问这种蠢问题,代表你宪法根本不及格,居然不知道依据宪法第78条规定
大法官是宪法条文的终局解释者吗?
他的解释就等同宪法吗?
第 5 条
4.司法院大法官,除依宪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外,并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总统、副总统之弹劾
及政党违宪之解散事项。
第 78 条
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
而依据宪法第171条规定,立法院的立法如果违背宪法,就是当然无效好嘛!而这个是否违
宪的解释权就在大法官身上,所以他为什么要受立法院拘束?
第 171 条
法律与宪法牴触者无效。
法律与宪法有无牴触发生疑义时,由司法院解释之。
至于扯那什么民意不民意的,是没读过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喔!宪法就是全体国民与国家
订立的社会契约,不管是谁都应该遵守,如果不满意就请修宪,在没有修宪完成前
都请遵守,不容许你立法院迳自改变宪法规定,甚至以下位阶的法律规范来剥夺宪法
所赋予法定机关的权力行使,否则大法官可以依据宪法第171条二项所赋予的权力宣告你
立法违宪而无效,这就是违宪审查权!不要再拿什么鬼民意来混淆视听,今天你蓝白立委要
是有足够民意就可以直接推动修宪了,何必借由立法权来潜越宪法?今天就是你民意不足
,才想用这种偷鸡摸狗的方式紊乱宪政,还有脸说别人,真是一点都不害臊!
至于那些不读书的小草,麻烦你自己关起门爽就好,不要到处丢人现眼,散布这些错误
的法律观念来误导视听。
※ 引述《giorno78 (天晴)》之铭言:
: 大法官没民意基础 也没政府认证的证照(等于没有政府这样法人为其专业背书)
: 为何他们可以自认直接立法就等同宪法? 要求全国自此以后要死刑一致决 才有死刑?
: 还可以嘴巴讲一讲 就不甩立法院所立的 总统所公告的宪诉法案?
: 是谁给他们的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