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高院公布撤销柯文哲交保理由

楼主: 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及资源应用上)   2025-09-13 02:29:31
还再转移焦点啊!
以下这些话是不是你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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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点就在于 台北地方法院是以贪污罪去羁押
台北地方法院新闻稿
https://tpd.judicial.gov.tw/tw/cp-2850-2730431-4c7b6-151.html
第一点
一、被告柯文哲及应晓薇因违反贪污治罪条例等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经本院听取检
察官、辩护人、被告等人之意见后,并参酌卷内事证,认柯文哲、应晓薇犯罪嫌疑重大。
斟酌被告2人所涉之罪为最轻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
1款、第2款、第3款,裁定被告2人于民国114年1月2日起执行羁押,并先后自同年4月2日
、同年6月2日、同年8月2日起分别延长羁押2月,均禁止接见通信在案。
也就是说
北院:以贪污罪去羁押被告,审理到现在认为被告可以交保了
高院理由一:不是喔 不是这样子 另外两个轻罪你怎么不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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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己的引文就说是自民国114年1月2日起执行羁押,那羁押理由不就是我引的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诉字第 51 号刑事裁定(民国 114 年 01 月 02 日)
里面就包含木可案了,直接打脸你说法院只用京华案羁押
❻柯文哲于112年5月15日以LINE向李文宗传送讯息;❼李文宗113年8月11日以LINE讯
息指示被告李文娟“我桌上有木可损益表,明早把它碎掉”等案情相互勾串、灭证各情,
基于趋吉避凶、脱免罪责之基本人性,
至于你引的114年度声字第2282号、2306号裁定书
我不知道你是不是不懂法律还是看不懂中文?
这个裁定就已经被台湾高等法院撤销发回地院了
也就说这个裁定已经无效了,你还拿来说嘴?
更别提高院发回理由就直接打脸你说证人已经交互诘问完毕,没有羁押必要的说法
我真的佩服你睁眼说瞎话的能力,一会说羁押理由仅及于京华城案不包括木可案
结果我把原羁押理由找出来,明明就包含木可案,你又跳针这不是最新的裁定
完全不理会高院已经撤销原地方法院交保裁定的内容
还拿已经被撤销的114年度声字第2282号、2306号裁定书来说嘴
一直在鬼打墙!真是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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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料指出,原审7月21日裁定时,以有部分证人尚待传唤到庭、无法排除灭证或勾串
共犯、证人之虞为由,裁定柯文哲与应晓薇延长羁押,却又于1个月后,在尚有诸多证人
未交互诘问的情形下,认为柯文哲与应晓薇灭证、串证的可行性与可能性已大幅降低,有
前后矛盾及理由欠备的不当。
合议庭认为,原审裁定停止羁押,并均命柯文哲、应晓薇“不得与同案被告、证人有任何
接触、骚扰、恐吓或探询案情之行为”,但本案事证繁杂,检察官起诉被告虽仅11人,但
于侦查中所列同案被告,或曾经传唤、列于起诉书中,或于本案审理过程中已传唤,或尚
待交互诘问的证人繁多。
合议庭表示,原裁定内容仅泛指“同案被告”、“证人”,有范围未明的疑虑,因此有再
详加界定,以便柯文哲、应晓薇知悉的必要;检察官抗告有理由,因此撤销原裁定,并发
回原审法院另为适法处理。
※ 引述《fatdoghusky (胖胖哈士奇)》之铭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你还未够班S)》之铭言:
: : 笑死,罚你回去重看地方法院的羁押裁定书拉,谁跟你说当初羁押的理由只有京华城案的
: : ,连裁定书内容都没仔细研读过 ,就可以来这边胡扯,颠倒是非,到底是谁给你的勇气
: : 啊!
: ok 我去找了‘最新’114年度声字第2282号、2306号裁定书来看了
: ㈠被告柯文哲及甲○○因违反贪污治罪条例等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经本院听取检察
: 官、辩护人、被告等人之意见后,并参酌卷内事证,认被告柯文哲被诉涉犯贪污治罪条例
: 第4条第1项第5款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收受贿赂罪、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之公务
: 员与非公务员共同犯对于主管及监督事务图利罪、刑法第336条第1项公益侵占罪、刑法第
: 342条第1项背信罪等罪嫌;被告甲○○被诉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5款对于违背
: 职务之行为收受贿赂罪、洗钱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斟酌被告二人所涉之罪,为最轻
: 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考量趋吉避凶之基本人性本易伴随有高度逃亡之可能,且
: 被告所涉之罪如经判决有罪,则未来刑责可能甚重,更增加被告逃亡之可能性。复有事实
: 及相当理由足以认定被告有湮灭证据或勾串共犯、证人之虞。衡量本案对于社会危害程度
: 及国家刑罚权行使之公益考量,与被告人身自由相互权衡,认非予羁押显难进行追诉审判
: ,而有羁押必要,裁定被告依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1款、第2款、第3款,于民国114
: 年1月2日起执行羁押,并自同年4月2日、同年6月2日、同年8月2日起分别延长羁押2月,
: 并禁止接见通信在案。
: 理由一讲了,柯文哲涉嫌违背职务收贿、图利罪、公益侵占罪、背信罪等四罪
: 然后考量所涉之罪为‘最轻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所以羁押’
: 所以很明显就是以京华城案的违背职务收贿、图利罪去做羁押裁定的
: ㈡本案除密集开庭进行证人交互诘问程序,就与被告柯文哲涉犯违反贪污治罪条例部分之
: 待证事实密切相关之重要证人彭振声等人已于114年9月2日诘问完毕,与被告甲○○涉案
: 部分待证事实密切相关之重要证人陈佳敏、王尊侃等人亦于114年8月26日诘问完毕,本案
: 与被告柯文哲及甲○○涉犯违反贪污治罪条例之相关事证已获相当程度之保全,其等就本
: 案重罪部分为灭证、串供之可行性与可能性已大幅降低。
: 理由二讲了,问得差不多相关事证已获相当程度之保全,串证之可行性与可能性已大幅
: 降低
: ㈢检察官主张尚有证人包括共同被告待行诘问程序,不分罪名,在证人诘问完毕前,应仍
: 有羁押之必要。然羁押既属干预人身自由最严重之强制手段,于审理中,自应参酌证人与
: 待证事实之关联性,并随诉讼进度适时审视,不得仅为防杜勾串证人等缘由,即认定凡有
: 其他证人尚未到庭进行交互诘问者,即均有串证之虞,否则将有违宪法保障被告之对质诘
: 问权,亦不符合比例原则。考量本案审理迄今,重要证人均已经过交互诘问,案情陷于晦
: 暗不明的风险已大幅降低。复审酌其他与被告柯文哲及甲○○被诉事实相关,而尚未传唤
: 到庭进行交互诘问之证人,均已于侦查中具结作证,相关待证事实复均有诸如相关会议记
: 录或交易明细等非供述证据可以佐证。且共同被告于侦查及本院审判中已多次表示意见,
: 于侦查中检察官并就相关疑点加以质问,观诸其等过去历次供述均已臻明确,而其等答辩
: 是否可采,实乃证据取舍、评价之事实认定问题。
: 理由三就是已经审得差不多了 & 驳斥检察官主张之上有证人被告未诘问之意见
: 所以回头来看 陈智涵的部分早就不重要了,至于他到底算不算得上不得接触之证人
: 以黄珊珊的例子来看不就很明显了,一个是去旁听都会被请出去的
: 另外一个可以随便旁听
: 然后我真的不是要替柯文哲翻案什么的,单纯是法盲对裁定书的阅读理解
: 欢迎各方指教
这个裁定已经被高院撤销了,还在跳什么针
法盲还要假装专业,真是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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