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ono (lono)
2025-07-05 11:50:11第 101 条
被告经法官讯问后,认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羁押,显难进行追诉、
审判或执行者,得羁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实足认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实足认为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者。
三、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当理由认为有逃亡
、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者。
戴姓工程师今年约40岁,在内湖当资讯工程师,还是脸书粉专迷因台式民主的板主,他表
示这次是因为个人政治立场,上传图片要抗议司法不公不义
上传图片抗议司法不公不义
(可能)有共犯
要羁押
当共谍没共犯
不用羁押
立法院前院长游锡堃办公室助理盛础缨涉共谍案,日前遭约谈后以20万元交保
我国的司法真是厉害
难怪法官把民众当成法盲
这东西就跟甲骨文一样
只有受过专业训练的商朝巫师才看得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