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6-27 10:46:25※ 引述《royaljing (royaljing)》之铭言:
: 了然啦
: 垃圾党
: 作弊当水喝
: 作弊当空气吸
: 国民党台中市党部罢免何欣纯、蔡其昌,伪造连署书4258份!
: https://i.imgur.com/bnolCDf.jpeg
: 今天台中地检署侦查终结
: 起诉国民党台中市党部34人
: 见校系
资料来源:https://www.tcc.moj.gov.tw/295804/295830/657577/1301588/post
接续图片中的内容
简要犯罪事实:
一、缘中国国○党(下称:国○党)台中市党部(下称:国○党台中市党部)于民国114
年1月中旬至下旬间,开会决议针对台中市各地发起罢免国○党立委一事进行反制,进而
对台中市第一选区(清水区、梧栖区、大甲区、大安区、外埔区)立法委员蔡○昌、第七
选区(大里区、太平区)立法委员何○纯发起罢免案,会议中决定由国○党台中市党部第
一组总干事伍○龙(在押)担任罢免事务总负责人,书记长陈○锋(在押)则负责协助伍
○龙推动罢免事务。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下称:选罢法)规定,台中市第一选区罢免
案提议人数应达2235人、第七选区罢免案提议人数应达3297人,为求迅速达成前开罢免案
提议人数门槛,伍○龙起意使用抄写国○党党员名册之方式,大量抄写、伪造罢免案之提
议人名册,陈○锋听闻则配合办理。
二、114年2月6日第一次递交提议人名册部分:
(一)伍○龙于114年1月22日下午在通讯软件LINE群组“台中市党部OOOO组干部公务群组
”及“KMT 台中市党部OOOO业务群”等LINE群组传送讯息,要求群组内执行长、副执行长
等成员,需于翌(23)日下午2时许,至国○党台中市党部2楼会议室出席“专案讲席”,
并携带蓝笔、黑笔各1支。伍○龙另指示不知情之证人潘○兰操作党籍系统下载第一选区
及第七选区之党员名册,党员名册包含党员之组织番号、姓名、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出
生年月日、地址等内容,并将档案交予伍○龙,作为抄写提议人名册之依据资料。
(二)114年1月23日下午2时许,由伍○龙主持“专案讲席”会议,陈○锋等33人均依指
示出席。伍○龙向与会人员说明罢免对象为蔡○昌、何○纯,要求在场人大量将前开党员
名册之资料抄写至该2罢免案之空白提议人名册,并提醒抄写人员注意事项,包含:勿抄
写80岁以上党员、勿写简体字、于党员名册注记已抄写之人以避免重复抄写、须以黑笔、
蓝笔交替书写等,并将提议书日期统一律定为114年2月1日或2日,以符合选罢法规定。
(三)伍○龙等34人即于会议室中着手伪造蔡○昌罢免提议名册1710份、何○纯罢免提议
名册2502份,并于该等提议书之“签名或盖章”字段伪造提议人之署押,2案合计伪造
4212份。于114年1月底、2月初,伍○龙、陈○锋再指挥王○莹等人进行整理、编排,若
发现有明显同一人字迹连续出现时,即调换顺序交错置放以避免遭识破,逐一盖印、编号
、影印、装订,于114年2月6日,由伍○龙、王○辉共同前往中央选举委员会(下称:中
选会),递交蔡○昌罢免提议名册2644份、何○纯罢免提议名册3706份,而行使前开伪造
之罢免提议名册,并以此方式非法利用被伪造人之个人资料,致生损害于被伪造人、被提
议罢免者蔡○昌、何○纯,以及中选会、台中市选举委员会(下称:台中市选委会)审核
罢免提议案之正确性。
三、114年3月11日递交补件之提议人名册部分:
(一)伍○龙等人于114年2月6日递交之罢免案提议人名册,经台中市选委会查对、删除
不合格后,蔡○昌罢免案距离门槛尚需补件61份,何○纯罢免案距离门槛尚需补件445份
。
(二)伍○龙、陈○锋得知前情后,遂于114年3月5日、6日,再度指挥被告王○莹、姜○
抄写、伪造罢免提议书,伪造蔡○昌罢免提议名册10份、何○纯罢免提议名册36份,2案
合计伪造46份,再于114年3月11日,由伍○龙、王○辉、王○莹等人共同前往中选会递交
蔡○昌罢免提议名册207份、何○纯罢免提议名册875份,而行使伪造之罢免提议名册,并
以此方式非法利用被伪造人之个人资料,致生损害于他人。
(三)伍○龙等人于114年3月11日递交补件之罢免案提议人名册,经台中市选委会进行查
对后,蔡○昌罢免案连同第一次送件合格件数共2360份(法定门槛2235份)、何○纯罢免
案连同第一次送件合格件数共3513份(法定门槛3297份),伍○龙等人伪造罢免提议书之
结果使2件罢免案之提议人数形式均达法定门槛;惟若扣除伍○龙等人伪造之部分,蔡○
昌罢免案仅有640份(2360-1720=640)、何○纯罢免案仅有975份(3513-2538=975),
均未达法定门槛。是伍○龙等人所为,已使本不应通过提议门槛审查之罢免案,却发生通
过审查之不正确结果。
量刑意见:
一、罢免制度作为民主政治不可或缺之一环,其本旨在确保民意可对公职人员行使监督与
纠正之权能,透过合法程序彰显选民之意向。然若于罢免提议阶段不实伪造提议人名册,
不仅违背法律规定,更直接侵害选民之资讯隐私权及真实意志,使罢免提议程序沦为政治
操作工具,造成罢免制度形同虚假,将对国家民主政治发展造成重大之负面冲击。
二、罢免权为中华民国宪法第十七条明文规定之公民权利,伍○龙等三十四人为推动罢免
事务,本应恪遵法令,却为自身之政治考量,不循正当方式蒐集提议人名册,恣意利用党
员资料,在短时间集体、大量伪造提议名册并加以行使,以侥幸取巧之方式抢快罢免程序
,不仅影响中选会、台中市选委会审核罢免提议案之正确性、被冒名人行使罢免权之自由
意志,更是对于宪政秩序之直接挑战,使我国多年来努力建立之选举、罢免制度遭受破坏
,其冲击之深远绝非一般伪造文书、个资法之案件所能比拟。
三、审酌伍○龙、陈○锋等二人担任国○党台中市党部高层干部,居于谋划、指挥之主导
地位,本案犯行之严重性已如前述度,对于民主制度之破坏程度不容小觑,且渠等事后均
有删除案关对话纪录之灭证行为,到案之初亦未坦承,惟其等于侦查终结之前终能坦认犯
行,建请法院综合请考量上情,从重量刑,以儆效尤。另审酌刘○曾、施○伶、王○彦均
坦承行使伪造文书、否认非法利用个人资料;王○彦则否认行使伪造文书、非法利用个人
资料,犯后态度难谓良好,惟被告刘○曾等四人均系听令伍○龙、陈○锋之指示,尚非主
动、指挥之角色,建请法院综合考量上情,量处适当之刑。至于其余王○莹等二十八人,
所居职位多数为区党部执行长、副执行长,并非基层角色,所犯虽属不当,惟犯后尚能坦
认犯行并配合调查,指认所伪造之提议人名册,且渠等系受伍○龙等人之压力而为,并非
指挥角色,倘若其等于审理程序中仍为认罪之表示,堪认具有真实悔意,建请法院从轻量
刑,并酌予宣告缓刑,以启自新。
是说,其中怎有稀有姓氏啊?(指的是“买”姓部分)
至于附表内容:
https://images2.imgbox.com/fa/6c/z4sCwEm2_o.jpg
https://images2.imgbox.com/f3/0b/mJjJ48FJ_o.jpg
https://images2.imgbox.com/de/d8/I7Ivzswo_o.jpg
https://images2.imgbox.com/c6/46/0wItpFN8_o.jpg
和新北地检署一样,都有描绘、揭露整个“犯罪组织”架构
真是没办法想像,到底这个集团是怎样提议罢免的?不惜挺而走险,难道只为讨好国台办
或其他中共党政机关?
唉,看来一定会有另一波来自国民党的“斥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