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死,这就是标准的法盲,连法条都不查一下就可以在那边胡扯的。
首先,如果黄国昌公布的侦讯光盘为真的,那就是触犯了国民法官法第60条一项的禁止规
定,可以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十五万元以下罚金。而泄漏给他的律师则
会送律师公会惩戒,最重可以除名。
第 60 条
持有第五十三条之卷宗及证物内容者,不得就该内容为非正当目的之使用。
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如果假的,那就是触犯了刑法第216条的行使伪造变造公文书罪,因为根据刑法220条二项
的规定,录音、录影或电磁纪录,足以为表示其用意之证明者,亦视为文书,而侦讯光盘
是刑事诉讼上侦查机关询问被告的内容证明,是为公文书,无制作权人而制作或变造侦讯
光盘,就是伪造变造公文书,再把它拿到国会殿堂上来质询,就是行使伪造变造公文书,
一样是犯罪行为。
第 216 条
行使第二百一十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之文书者,依伪造、变造文书或登载不实事项或使登
载不实事项之规定处断
第 220 条
在纸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号、图画、照像,依习惯或特约,足以为表示其用意之证明者
,关于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书论。
录音、录影或电磁纪录,借机器或电脑之处理所显示之声音、影像或符号,足以为表示其
用意之证明者,亦同。
结论,小草就是一群反智团体,他们的存在是这个社会的堕落。
※ 引述《Rrrxddd (有喷 nlnlOeO RR )》之铭言:
: 苏伟硕FB
: 《列被告!黄国昌为何不怕?》
: 一位国会议员在质询时,以播放“神似”检察官不法恐吓嫌疑人的声音档,质问法务部
长
: ,如果有检察官这样讯问,算不算是非法恐吓嫌疑人。之后并声明,该音档为“示范带
”
: 请问这位国会议员有触犯什么法律吗?
: 当然没有!
: 地检署对外发布,因有人检举,已将立委黄国昌列为他字案被告。
: 请问如此,对立委黄国昌有利还是有弊?
: 大大有利!
: https://reurl.cc/5KY5gG
: 没错
: 苏医师说的真的太对了
: 反观 塔绿斑傻鸟
: 一直洗一直洗
: 结果还不是一样没犯法
: 真的笑死
: 国昌老师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