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废监院“修宪委员会”迳付二读 吴峥喊话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6-20 22:23:49
※ 引述《Zenryaku (二玖)》之铭言:
即时中心/潘柏廷报导
: 民众党团今(20)日在立院正式提出成立修宪委员会,朝野经过共识全案迳付二读交党
: 团协商;民众党立院党团总召黄国昌在提案说明发言时,先拿出总统赖清德时任台南市
: 长喊废监院的新闻板子,更抨击民进党过去要高喊废监院,但到现在绝口不提,成为民
: 进党酬庸过气政客的场所。对此,民进党发言人吴峥在脸书回击,请蓝白尽速整合提出
: 版本,民进党一定奉陪到底!
: 民进党同意要废考监囉
: 所以国民党要不要跟呢
: 我是不相信到时候党主席会让国民党委员分裂投票
: 是说协商完蓝委可能少了一堆怎么办,没办法主导
不是柯建铭的主意,原则上不能作准吧?
而且他到现在还没发号施令,到底是要怎样知道他在想着什么、希望民进党党团拿出什么
“法宝”?
如果真的和吴峥的立场相同,只能说人民等公投等到“剉咧等”了啦!
只是说到监察院,司法院今天刊载的行政判决摘要,查了第一审原判决,倒是有一点不协
调的感觉
这样说是因为:
【争讼概要】
(一)参加人积欠罚锾新台币(下同)一万八千元未缴纳遭移送行政执行,被告乃于民国一
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查封参加人所有之基隆市中山区太平段一八四地号土地(下称一八四
地号土地)及其上现存建物(拍卖公告附表记载为“同上区段三四五建号建筑物及未办保
存登记暂编为一三四八建号增建物”,下称系争建物,该等经查封之土地及建物则合称为
系争不动产),并通知基隆市地政事务所办理查封登记,及于估价后办理系争不动产拍卖
事宜。嗣于一零九年一月六日,系争不动产由原告以一百三十五万五千四百元得标买受,
被告待原告缴清价金后,以一零九年一月十三日宜执和一零五年道罚执字第00203568号函
(下称涂销查封登记函)通知基隆市地政事务所涂销系争不动产之查封登记,而原告则于
同年二月三日领得被告所发给之系争不动产权利移转证书,拍卖之执行程序终结,并于同
年三月二十六日办竣所有权移转登记。
(二)嗣因上揭执行程序遭监察院调查,法务部行政执行署依监察院一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院台业伍字第1090701302号函意旨,函请被告检具法规、裁判影本说明执行程序是否未考
量参加人所欠缴罚锾金额仅一万多元,却拍卖参加人之不动产,致参加人无家可归情事。
被告旋于同年四月十三日以新闻稿表示其所为执行程序均依法办理,已具体审酌公法债权
人及义务人等之利益,力求均衡,并无过当等情。惟参加人于同年四月十四日以被告未将
系争不动产公告为不点交、超额查封拍卖、有违公平合理原则为由,向被告声明异议后,
被告除以新闻稿表示将依行政执行法第九条规定受理异议外,复以“系争不动产拍卖程序
,有拍卖公告附表所示同上区段三四五建号建筑物(下称三四五号建物)业已全部灭失仍
予拍卖等法律上无效事由”为由,以一零九年五月十五日宜执和一零五年道罚执字第0020
3568号执行命令(下系争执行命令)撤销系争不动产之拍定,并以同日宜执和一零五年道
罚执字第00203568号函(下称一零九年五月十五日函,与系争执行命令合称原处分)撤销
涂销查封登记函、命基隆市地政事务所撤销原告已办妥之所有权移转登记,以及回复系争
不动产之查封登记,基隆地政事务所遂依被告一零九年五月十五日函办理。原告不服原处
分,声明异议,经法务部行政执行署驳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审结果】
原判决照原告请求,准予:
一、确认原处分违法
二、上诉人应给付被上诉人七十四万四千六百元,及自起诉状缮本送达之翌日起至清偿日
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
而第二审判决(最高行政法院一一二年度上字第七四五号)则维持诉求一的结果,但诉求
二(赔偿)部分则按新法发交北高行地方庭更审
理由略以:
【诉求一】
原判决论明:上诉人查封及拍卖之标的始终为系争不动产至明,并无上诉人所称拍卖无效
之问题,被上诉人于一零九年二月三日领得系争不动产权利移转证书,即取得拍卖之不动
产所有权,拍卖程序即为终结,参加人于一零九年四月十四日声明异议时,系争不动产之
拍卖程序既已终结,则上诉人于系争不动产拍卖程序终结后,以原处分撤销系争不动产拍
定处分,并命基隆市地政事务所撤销被上诉人已办妥之所有权移转登记、撤销涂销查封登
记函及回复查封登记,基隆市地政事务所遂依上诉人一零九年五月十五日函办理,形同恣
意剥夺被上诉人之财产权,原处分确已违法,且原处分已经执行而无回复原状可能,是被
上诉人诉请确认原处分违法,为有理由等语,业已详述得心证之理由及认定之依据,并就
上诉人主张无效之拍卖不受行政执行法第九条第一项之限制,其得依职权撤销拍定等各节
,何以不足采取,予以论驳甚详,经核并无判决违背法令之情事。上诉意旨指摘原判决此
部分违背法令,求予废弃,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按:白话文摘要
不动产之拍卖程序,依行政执行法第二十六条准用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
一项规定,系以拍定人缴足价金,领得执行机关所发给权利移转证书,即取得拍卖之不动
产所有权,其拍卖程序即为终结。于拍卖程序终结后,拍定人既已依法直接取得拍卖之不
动产所有权而形成新的私法上法律秩序,为维护人民对于行政执行制度的信赖及私法上法
律秩序的安定性,并保障拍定人的财产权及交易安全,不仅义务人或利害关系人已不得声
明异议,亦不容行政执行机关再行撤销拍定,以除去所有权移转的效果。
【诉求二】
(一)依上诉人一零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访谈纪录所载,被上诉人之子张○○当时陈称购买
系争不动产之目的系要自住,且当时同在场之被上诉人及证人简○○亦均未提及已于一零
九年三月三十日与张○○签订买卖契约之事,反于事后求偿时始提出一零九年三月三十日
买卖契约书,似与常情不符,是上诉人质疑该买卖契约书的真实性,尚非无据。
(二)证人简○○受被上诉人委任代标系争不动产,并同时协助被上诉人与张○○签订买
卖契约,证人张○○则是被上诉人之小姑,其二人与被上诉人关系密切,利害一致,原审
仅以其二人所证内容相符,可与买卖契约书之记载相互印证,迳认被上诉人客观上确已有
具体以二百一十万元出售之计画,且于双方履约后被上诉人可确定获得价差七十四万四千
六百元之预期利益,容属速断,复未说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与张○○有通谋虚伪意思表
示之嫌,何以不可采之理由,核有未依职权调查证据及理由不备之违法。
(三)上诉人执行系争不动产拍卖程序,曾委托不动产估价师事务所勘估其时价总额为一
百八十七万九千元,该估价报告书系不动产估价师依据不动产估价技术规则所完成,具专
业性,原判决未审酌该估价报告书之内容,迳以被上诉人提出之买卖合约书所约定买卖总
价款二百一十万元,作为损害赔偿之计算基础,亦有未依职权调查证据及理由不备之违法

(四)原判决关于上诉人应给付被上诉人七十四万四千六百元及法定迟延利息部分部分,
既有上述违背法令之情事,因攸关损害赔偿金额之审定,影响判决之结论,上诉意旨指摘
原判决此部分违背法令,求予废弃,为有理由,且因事证尚有未明,有由原审再为调查之
必要,爰依行政诉讼法施行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目规定,将原判决此部分废弃发交原审
地方行政诉讼庭另为适法之裁判。
只是说“违法确认”部分,监察院的监督效力竟然可以被法院否决
到底是怎样要让外界信服监察院的执行力?
朝野是否打算持相同立场,这是一回事
但如果修宪结果却出现其他局面,不说“令人无语”相信会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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