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屁眼想一下就知道,一定是柯文哲律师把侦讯录音给民众党的。
然而法律上,不能用屁眼当证据。
事实上能接触到侦查音档的,除了柯文哲律师,还有检察官法官,甚至同案其他人的律师
都可以。人数太多了
这种小罪,也不可能申请到搜索票或者羁押来逼供。
甚至律师也不会白痴到留下证据。
也就是说,除非违法当事人自己承认,不然根本找不到证据定罪的。
事实上这就跟马记者当初抢先报导usb1500新闻一样。一定有人违法泄漏出来啊。
但就没办法定罪一样
※ 引述《yniori (伟恩咖肥)》之铭言:
: 如题
: 薯条哥说他手上有柯文哲案件的侦讯录音
: 那这个肯定是柯文哲律师给的吧
: 不可能是别人给的
: 但是这种侦讯光盘是业务的秘密
: 不能随便给人吧
: 薯条哥说他手上有
: 那不就表示已经有人泄密
: 这样的话
: 柯文哲的律师
: 484就犯了泄漏业务秘密罪?
: 应该有人要去检举了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