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北院法官裁定结果 3人续押禁见

楼主: hank811020 (小哲)   2025-06-17 21:52:36
案号:114年度诉字第744号
案由:个人资料保护法等
开庭法庭:第15法庭
股别:“廉”股
邱于真法官21:50谕知:
被告黄吕锦茹(羁押禁见3个月)
被告姚富文(羁押禁见3个月)
被告初文卿(羁押禁见3个月)
若不服裁定 10日内可向台湾高等法院抗告
(羁押理由)
北院理由指出,经讯问黄吕锦茹等3人后,初文卿、姚富文坦承行使伪造私文书、非法利
用个人资料之全部犯罪,黄吕锦茹则否认犯罪,经听取检察官、黄吕锦茹等3名被告及辩
护人意见,并参酌起诉书所列证据及卷附证据资料,认定3人涉犯《刑法》行使伪造私文
书罪嫌、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非法利用个人资料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北院认为,初文卿、姚富文今天固然坦承全部犯行,但初文卿、姚富文针对本案经过,有
避重就轻、互相推诿或“维护共同被告”的情况。况且,黄吕锦茹等3人间有组织隶属、
长官部属、党务幕僚等感情、指挥层级因素,被告们为了避免因彼此证述而经法院认定构
成犯罪,依常情判断,确实有互相回护勾串的可能性存在,自有事实足认黄吕锦茹3人有
湮灭、伪造、变造证据及勾串共犯及证人的行为及可能性,据此认定有羁押原因。
北院考量,现今网络与通讯软件发达,黄吕锦茹等3人若释放在外,可轻易透过其他行动
装置、通讯软件与证人联系、影响证人,为避免3人规避或妨碍审判或执行的危险,除羁
押以外,显然没有其他干预权利较轻微的替代手段,可以达成与羁押同等有效,足以避免
3人湮灭、伪造、变造证据及勾串共犯或证人的目的。
北院依照比例原则,权衡羁押对各被告人身自由的限制、确保国家刑事司法权的有效行使
、维护社会秩序及公共利益等因素后,认定3人均有羁押及禁止接见、通信的必要性,裁
定羁押禁见3个月。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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