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连署案 法官裁定理由

楼主: hank811020 (小哲)   2025-04-19 07:50:17
1.检察官卷内并无任何供述证据或客观证据可认定黄吕锦茹有经手提议人名册的事实,无
法仅因黄吕锦茹身为国民党台北市党部的最高层,就推论她同意或指示伪造提议人名册,
且检察官所提出的证据资料也无法认定黄吕锦茹与同案被告姚富文、初文卿有共同伪造文
书、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的犯罪嫌疑,从而黄吕锦茹的犯罪嫌疑不足,驳回检察官的声请
,当庭释放黄吕锦茹。
2. 扣案的提议人名册虽然有伪造的情形,但因部分提议人名册仍有其他管道提供,无法
认定是由曾繁川交付伪造的提议人名册给同案被告。又检察官主张伪造提议人名册的部分
签名跟曾繁川的笔迹相似,但经法院比对曾繁川于侦讯中当庭书写的文字,虽然与伪造的
签名字体有点相似,但笔画书写的方式仍有不同之处,也无法以此认定曾繁川有伪造提议
人名册的犯罪嫌疑,从而曾繁川的犯罪嫌疑不足,驳回检方声押,曾繁川当庭释放。
3.初文卿、姚富文部分,两人虽否认犯行,但依卷内证据足以认定两人涉犯法行使伪造私
文书、个人资料保护法非法利用他人个人资料等罪,犯罪嫌疑重大。
另外,初文卿、姚富文有删除与他人的LINE对话纪录,足以认定2人有灭证之虞,另2人彼
此或与其他同案被告有供述不一的情形,无法排除2人为脱免卸责而共同串供。
审酌本案涉嫌伪造的提议人名册数量非常多,如何分工仍待查明,而选举、罢免同为民主
政治的重要基石,初文卿、姚富文大量非法使用他人的个人资料,对社会秩序也造成相当
影响,且考量现今通讯软件种类繁多,联系管道发达,如果仅命2人具保、或限制住居等
侵害较小手段,不足以确保后续侦查、审判或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有予以羁押的原因及
必要。
心得:
台北地方法院上午公布
陈法官审查黄吕锦茹等4名被告的裁定理由
北检检察官、被羁押的2名被告均可提出抗告
大家怎么看陈法官的裁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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