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八卦栅栏热议“德意志”中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3-14 09:08:34
※ 引述《Berotec (咦)》之铭言:
: 安安 如题
: 八卦把民众党那篇德意志推爆了
: 还多一个新的德意的一天的梗在重复推
: 完全无视军审法要修回来也要过立院
: 在那边喊没有讨论没有民主
: 跟僵尸一样低智
: 更惨的是 连推这种重复推文的事情也慢半拍
: 民众党昨天下午五点左右就回应了
: 八卦版要到今天早上才动起来推爆
: 有没有速度比蟑螂还慢的八卦
但问题是:
他们的“盟友”国民党也赞同恢复军事审判,甚至已经在去年“超前部署”,推动制度上
的还原,没有等总统“慢半拍”的动作缓慢
因此与其将矛头对向中央政权,还不如找翁上人等人呛声,不是更好吗?
而且,民众党本身也曾提案修正《军事审判法》,且刊载在立法院公报中
当时的缘由是:
“军事审判法修正后,国防部已逾八年年无新进人力补充,部队现有之军法官陆续服役期
届满退伍,导致部队军法官人力出现断层,亟需补充”
国民党则更直接、更狠,是要直接恢复,缘由则为:
一、军队及战备之目的,在于应变战时,抵御外侮,维护国家安全,且为因应战时之特殊
情况,对于现役军人在战时危害军事利益之犯罪,本应由军事审判,以达成维护军事利益
及国家安全之目的。是以,我国军事审判法第一条第一项明定“现役军人战时犯陆海空军
刑法或其特别法之罪,依本法追诉、处罚。”然依据一百零二年八月修正后之军事审判法
第三十四条“犯罪事实之一部应依刑事诉讼法追诉、审判时,全部依刑事诉讼法追诉、审
判之。”(修正前条文为“犯罪事实之一部应依本法审判时,全部依本法审判之。”)规
定,当现役军人于战时涉犯重大军事利益之重罪,同时犯罪事实又涉犯普通刑法之轻罪时
,依本法规定,必须舍特别法之军事审判程序,而依普通法地位之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追诉
,此规定,明显违背“特别法优先原则”而形成法体系之混乱,且造成军事审判之特别目
的无法达成。
二、按一百零二年八月军事审判法第三十四条之修法,乃因国军发生“洪○○案”,为将
该案迅速移由司法机关之权宜修法,当时尚难兼顾“特别法优先原则”及战时军事审判目
的。然此条文倘若不修正,将造成战时本应由军事审判之军法案件多数必须移由司法机关
办理。举例说明,战时有官兵殴打长官及同袍之犯罪,此同一犯罪事实涉犯陆海空军刑法
第四十九条对长官暴行之重罪及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伤害罪,依前揭规定,该涉案官兵
因伤害之轻罪应依刑事诉讼法追诉,致全案无法进行军事审判,必须全部移由司法机关办
理,将使战时军事利益无法达成,而有害军事任务之遂行。
目前看来,双方都有言行不一致之处
但人民却似乎被蒙在鼓里,无法及时揭开各方之间伪善的一幕,因此民众党真想当背骨仔
的话,将使外界营造“民众党是力挺来自中共之危害国安的言论”
一旦这说法传开了,没人会再相信民众党能在两党强势之间,分一杯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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