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黄国昌:要求法务部说明违法讯问沈庆京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3-13 10:28:37
※ 引述《Whitening (whitening)》之铭言:
: 我们黄国昌主席,在民众党中央委员会中听取沈庆京指控北检违法之后,
: 黄主席裁示,要求法务部,最高检察署,台北地检署,立刻出来说明,对于人民怎么可能
: 未经正当程序来进行逼供!
: 嘘 tfct: 干预司法?下干 223.136.100.250 03/13 07:59
: 推 pyrogen: 政治干预司法!? 223.136.169.60 03/13 09:59
理论上,只要是经过刑讯逼供(刑求)的,都不能当作证据来用,这相信检察官非常清楚
然而除了这点之外,请问司法部门有义务回应无来由的控诉吗?
凡此种种就算了,前一次针对台盐绿能案,黄主席还对台南地检署指指点点
直接明呛:
“至于陈启昱洗出去的钱金流流向何方,又有哪些人因此获益,为了保持皇城内的和谐,
怎么可能敢查下去?”
因此这回的干预,已经不是头一遭了...
顺带一提不光彩的一幕:
国民党曾在二零一一年上北院,起诉谢志伟等与民视“头家来开讲”节目有关之民间人士
,当时恰巧也是有“政治干预司法”的质疑
但被一审法院驳回、上诉高院也没成功,嗣后因未至最高法院而宣告确定
理由方面,可参酌如下:
又所谓适当之评论,即其评论中肯、不偏激,未逾必要之范围。抑且,为维护言论自由即
所以促进民主多元社会之正常发展,与个人名誉之可能损失,两相权衡,显然有较高之价
值,国家应给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使个人名誉为必要之退让,而权衡个人名誉对言论自由
之退让程度时,于自愿进入公众领域之公众人物,或就涉及公众事务领域之事项,更应为
较高程度之退让。查:本件马英九先生斯时为原告社团法人中国国民党之主席,原告金溥
聪先生则为秘书长,此为原告所不争执,该等人员具有相当之政治地位,动见观瞻,对于
所属政党或国家政策有相当程度之影响或互为表征,而本件由前开法院判决、总统府新闻
稿内容、原告社团法人中国国国民党法定代理人马英九先生与司法高层餐叙,及立法院提
案删减司法预算事件发生之时间紧接,且均与司法有关,甚或针对司法制度,另依自由时
报犹于99年11月10日报导:“马公开谈金改判决绿批干预司法…”、于99年11月11日报导
:“马批评2 次金改判决/府:回应民众期待司改,谢:最坏示范…”、于99年11月12日
报导:“马司法宴后,扁判刑定谳/法界:判决时机可议…”、“质疑高层介入扁律:政
治判决…”、于99年11月9 日报导:“不满二次金改案判决/蓝委变更议程周四改审法官
法…绿委批蓝挟预算压迫司法…蓝委围剿周占春移送监院…”、于99年11月11日报导:“
惩判扁无罪蓝委提案删北院预算/绿委:法院又不是国民党开的…”;99年11月12日报导
:“民进党团声援菊批司法黑手…”等情,足见被告等人所为前开言论之前或后,社会间
就此议题即有纷认属政治干预司法之虞等情,参以斯时正值五都选举之际,选情又往往会
受诸多外在因素影响,是被告等人所为前开言论显非属被告个人毫无根据或无端臆测之评
论。佐以,新闻媒体非如司法机关具有调查真实之权限,如其须证明所报导之新闻或发表
之评论与客观事实完全相符,始得免责,无异课与媒体于报导新闻或发表言论前,须尽完
全查证义务,对于言论自由不免过于箝制,及征诸原告既身为执政党或公众人物,就被告
等人上开评论所涉及公众事务领域言论,本即应为较高程度之退让,及无积极事证可资证
明被告等人上开言论是以毁损原告名誉为唯一目的,难谓被告等非基于善意为之,是被告
等人辩称上开言论属适当、合理评论乙节,堪予采信。
因此目前看来,黄主席应是在“滥用”前案的精神,要地检署踹共
只是会否得到领情,感觉上则未必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