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3-11 22:07:26※ 引述《akuan413 (...)》之铭言:
: 今天傅总召质询行政院长
: 问到台积电到美国投资的事情
: 傅总召反对台积电到美国投资
: 说要全国人民同意才可以去美国投资
: https://i.imgur.com/sA5PCcZ.jpeg
: https://i.imgur.com/LDizSoH.jpeg
: 如果要全民同意
: 台积电才能去美国投资
: 那傅总召
: 应该要发起台积电到美国投资公投吧!
: 全力支持
: 傅总召
: 发起台积电投资美国公投
: 支持支持!
目前正在想着,《公民投票法》第十条第一项在针对“全国性公投案”的事上,明文略以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数,应达提案时最近一次总统、副总统选举选举人总数万分之
一以上”
言下之意,需要一千九百三十二人提议,方可进入实质审议
但是,《选罢法》中要求的“罢免”案提议人数,却要被付罢免人所属选区的百分之一,
而以台北市第一选举区为例,意味着必须找到二千七百五十五人提议,才能展开连署,这
听起来似乎有点荒诞...
不过话说回来,真要付诸公投的话
前提是要能让指定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思考到“法律效果”(第十条第八项),就算相
信他们不会任意放弃自身权利,也不代表要理会无理取闹的议案
而“投资”理论上是商业考量,得通过股东大会寻求推翻,但用公投办理则多了
与其浪费时间,不如设法凑合反对的股东,并依《公司法》、《证券交易法》等办理,会
来得更有实质意义。
: → cpc21478: 怎不发起陆配6改4公投? 118.232.130.4 03/11 21:43
今天才爆出陆配用抖音宣传统战一事
且移民署甫表态准备驱逐出境
理论上一旦出现这类公投,如果没有遇到百般阻挠(如以各种理由延宕处理),即无足以
彰显中选会的“公义”、国民党的肮脏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