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3-02 14:56:45※ 引述《luke7212 (葱田总司)》之铭言:
: 本刊掌握,国民党文传会人士近日向党务组织说明连署问题,并提出6大反制计画与说帖
: ,主张包含:
: 一、 绿营是有计划性的在外头设摊时,刻意提供错误或死亡的连署书。
: 二、 从去年的基隆市长谢国梁罢免案时,就可看出中选会早就偏颇,无所不用其极协助
: 罢免谢国梁,现可想见更加乖张,所呈现数字故意添油加火。
: 三、 民进党新北市党部所揭露的表格,与选委会交付给领衔人每一个连署案剔除原因的
: 列表,并非新北市选委会的格式,是中选会恶意流出资讯,刻意的带风向。
: 四、 绿营在罢免绿委的公民团体送件后,不断威胁各地领衔人、提告。绿营刻意以不断
: 披露幽灵与死亡事件,更可能是设计好的,是早就挖好坑的剧本。
: 五、 这样错误的连署状况,本来就应该透过修改选罢法用连署时检附身分证影本的方式
: ,完善连署作业,民进党委员全部反对而且恶意的阻挡才是造成这样的连署乱象。
: 六、 现阶段罢免绿委的公民团体仍未放弃,持续在各地连署补件,期望大家给予青年伙
: 伴最大力的支持,全力协助蓝营青年完成第一阶段连署。
: 说是“六大反制说帖”啦,
: 但我看起来怎么像是“六大反智说帖”XDD
: 1、国家机器
: 2、国家机器
: 3、国家机器
: 4、国家机器
: 5、国家机器
: 6、国家机器
: 而且第二点说“被混入”,你们连连署摊
: 都没摆出来我们是要怎样混入啦,北七喔
: 第五点还写说说就是应该要附身分证影本
: 才能遏止这种乱象?洗咧靠杯喔,那你晚
: 个几天送不就可以“适用你们自己修出来
: 好棒棒的新法”了吗?北七喔
: 第六点说应该给予年轻人更多的鼓励
: ,笑死人,罢免蓝委的就不是年轻人喔?
: 北七喔
: 总结:国家机器真的动得很厉害XDD
与其说“国家机器”,不如讲成是自我安慰、混淆视听专用,会更为实际一点
而就这些“反制”内容看来:
一:都说民进党方面,能遵守法律提供正确的连署书了,
此时还在散布“刻意造假”,难道还有公信力可言?
二:基隆市市长本身明显陷入“东岸广场”产权争议,
难道还要责怪“民间团体”煽风点火、且中选会在审核上有偏袒?
且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一一三年度全更一字第一号”行政裁定(即“声请
假处分案”),其中点出:
⑴系争增建建物是否为声请人所有,本应待相关民案或本案审理调查后认定,已如前
述,且如声请人于相关民案或本案获得胜诉判决确定,其所有权之行使自会回复。
次以,如依声请人所言,系争增建建物前既系领有并依循建造执照、使用执照而增
建,如微风广场将为增、修、改建行为日后发生所有权归属之民事争议,本即有上
述执照所附之建筑图说可供依循进行回复原状,自难谓系争增建建物即将灭失且无
法回复。再者,相对人公告系争ROT 招商案投资契约,及微风广场将支付相关权利
金、租金而取得系争ROT 招商案之最优申请人资格,其就系争增建建物之用途亦系
自行或出租予商家营业,此与声请人先前用途并无二致,则微风广场当会以善良管
理人之注意义务维护其营业利益,如其将进行增、修、改建行为,殊难想像会以减
损系争增建建物价值之方式为之,是声请人此部分关于系争增建建物所有权灭失或
价值减损之主张,亦难认其所称就系争增建建物之财产权受有侵害,且陷入无法回
复原状之急迫危险。
⑵我国为提升公共服务水准,加速社会经济发展,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并减缓政
府因兴建或营运所需之人力与财力负担,故制定促参法于八十九年二月九日施行(
促参法第一条规定参照)。依促参法第三条规定,该法所适用之公共建设类型与范
围极为广泛,几乎包含所有生存基本照料所需之基础建设,为免公共利益有可能因
民间机构在追求最大利润及增加经营效率之考量下而受到牺牲,及符合经济性原则
、合作原则、国家执行责任确保原则、公益维系原则及公平竞争原则,促参法制定
有用地取得及开发、融资及租税优惠、申请及审核、监督及管理等规定,其中同法
第六条系关于可行性评估之规定,同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则系关于主办机关
应将公共建设之公告、申请人申请、甄审并择优评定、最优申请人签约并依法兴建
营运之规定,易言之,如主办机关依上开规定办理公告征求民间参与之公共建设,
复经甄审择优评定最优申请人等程序,且参与之公共建设得以不中断而继续营运而
为一般民众得以正常使用,当均涉及高度公益性。本件关于声请人另主张其因无法
就系争增建建物为使用、收益,受有每年至少损失一千九百八十万元租金收益,与
其因解雇员工致其等工作权受损,及相关原有商家因产权侵扰所生之营收减少之损
失部分,因声请人提起之本案系主观诉讼,此之所谓“损害”,自系限于声请人本
人因系争ROT 招商案而受到之直接损害,则声请人主张其解雇员工致其等工作权受
损,及相关原有商家受有无法正常营运之损害等情,均难认系声请人本人所受之损
害。再者,相对人依促参法上开规定公告系争ROT 招商案,如依声请人之主张将系
争增建建物排除于该招商案营运资产范围,其所受之损失自非如声请人所称仅系营
运范围减缩(系争增建建物不列入系争ROT 招商案范围)及每年租金三千八百三十
五万元,更对相对人因公告系争ROT 招商案并进行甄审、择优评定等所进行之程序
,及避免东岸立体停车场服务中断影响民众停车、购物权益等公益造成不利之重大
影响,相较于声请人每年减少万一千九百八十元之租金收入予以综合判断,声请人
因定暂时状态处分所获得之利益或防免之损害,较诸相对人所受之不利益或损害,
以及对公共利益可能发生之危害或损害为轻,基于利益衡量原则,尚难认本件有依
声请人声请而定暂时状态处分之必要。末以,纵依声请人所述对其财产权益造成影
响,依一般社会通念,尚非不能以金钱赔偿或回复,难认为无法回复之重大损害或
有急迫之危险,而有就该争执之公法上法律关系定暂时状态处分之必要性。
其后,民事方面复命令主富服装(即另一方)腾空迁让返还基隆市政府,而确认产权
部分则被驳回,理由为:(参加人即“大日开发”)
按附停止条件之法律行为,于条件成就时,发生效力;附解除条件之法律行为,于条
件成就时,失其效力,民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定有明文,准此,条件乃指当
事人间有成立法律行为,仅其效力由条件之成就与否而决定;次按因条件成就而受不
利益之当事人,如以不正当行为阻其条件之成就者,视为条件已成就,民法第一百零
一条第一项亦有明文,准此,上开规定之要件包括“条件”、“成就”、“受不利益
”等。查反诉原告与参加人间之第一次营运契约、第二次营运契约均已因期满而消灭
,业如前述,则反诉被告所指反诉原告与参加人间成立之法律行为究竟为何,反诉被
告并未能举证以实其说,则其此部分之答辩,于法无据;再者,倘若反诉原告与参加
人优先订约,反诉原告所受之不利益究竟为何,反诉被告亦未能举证以实其说,则其
此部分所辩,亦于法无据。
除非说商场案没有贪污成分,否则当时提出罢免应属有理,
且就最终结果为不通过一事,亦理当予以尊重、停止扭曲是非。
“努力”后不成功是正常的,至少证明人家行使职权正常,
然历经该教训后,受监督的程度将会更深,这是不容忽视的事实。
三:“新北市选委会”和“中选会”原来可以有不同的格式喔?
怎么不去提告前者伪造文书呢?
四:这应该是没看过“珍碍金门”罢免团体的放弃声明,
其中提到:
“这次有很多长年受到环境压力、惧怕地方势力而不敢发声的金门乡亲愿意把有个人
资料的连署书,用各种方式交到他们手中。以金门选区的选民背景来看,那几乎都
是来自深蓝家庭的罢免连署书……”
真的有挖坑给人家跳的话,这些家庭大概连“送交”也不敢了吧?
五:时间乔不拢、导致自家人发生延宕,还能责怪民进党?
怎不说是自己效率差劲?
六:在扶持完成补件前,至少先宣导清楚修改前的《公职人员选罢法》,
请义工们、志工们教育清楚,不然再次被宣告无效的话,
就真的欲哭无泪了!
感觉上看来,没有一个不是推搪的言辞
可信度究竟还有几分,相信只有国民党自己最清楚;还能希望罢免不会被通过、导致立法
院席次减少,恐怕是难以发生的事,不要心存“侥幸生还”的幻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