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独家/90岁台湾文学巨擘李乔出任罢免邱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2-13 10:47:48
※ 引述《pupu20317 (庆宝)》之铭言:
: 全台掀起大罢免潮,超过200位作家日前发起“主张罢免不适任立委,是我们的义务”台
: 湾文学作家连署声明,而著有《寒夜三部曲》的90岁客家文学家李乔(本名李能棋)也确
: 定担任苗栗第二选区国民党立委邱镇军罢免案的领衔人。
: 【李乔声明全文】
: 我是李乔,我用一生在书写台湾的故事,刻划这片土地的独立精神与反抗意志。如今,面
: 对民主遭受威胁,台湾有难,我选择站出来,担任苗栗第二选区罢免立委邱镇军的领衔人
: ,这是我身为台湾公民的一份责任,更是义务。
: 台湾的民主是靠无数人的奋斗得来的,绝不能因威胁与恐惧而退缩。立法委员应该为民服
: 务,而非背离选民、伤害地方。当政治权力偏离正道,人民就应该站出来,以行动反抗不
: 公。罢免是一种民主机制,不是个人恩怨,而是捍卫选民意志的必要手段。
: 我生于这块土地,一辈子用文学去反抗人间的不平不义不合理,如今,我选择以行动来书
: 写历史,坚守我们的独立精神,拒绝屈服,这是为苗栗人发声、为台湾人民发声。
: 苗栗二本来有找到领衔人
: 后来因为压力而选择辞退
: 总之苗栗找领衔真的不好找
: 太多眼线……真的觉得很悲哀
: 台湾有些县市一堆桩脚盘据,根本不正常= =
: 不过还是得说李学老先生要小心啊
: 不要想说自己90岁了不会被针对……
: 苗栗不正常啊,要注意身体健康QQ
只能说,在四面受敌的情况下,要鼓起勇气是何等的困难...
不管成败,毕竟都是兵家常事
且过了连署,是否能在投票环节中顺遂,则属另一回事
用平常心看待理论上已经足够了,不需要为了任何的分外事来操心,进而使自己失去了冷
静,这一点都不值得...
只是说苗栗县的情况,县长本身竟然是被开除出党的,且也没有任何其他政党愿意接收,
这主要似乎与其涉贪的嫌疑相关
然而台中高分院似乎对此不以为然,且判决地检署败诉、民事上诉审诉讼费用也形同要全
民负担...
资料参考:台湾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一一二年度选上字第四十四号
一、检察官主张:钟东锦为系争县长选举之候选人,为求能顺利当选,竟与如附表一所示
“桩脚”之人共同基于对于有投票权之人交付贿赂,而约使就投票权为一定行使之犯意联
络,推由附表一所示“桩脚”之人,分别于如附表一所示时、地,以附表一“方式”栏所
载方式,交付贿赂予附表一“有投票权之人”,并要求该等有投票权之人投票支持钟东锦
,而约其等之投票权为一定之行使;该等有投票权之人则基于投票受贿之犯意予以收受,
并允诺投票支持钟东锦。钟东锦对如附表一所示“桩脚”之人所为贿选行为,有共同参与
、授意或同意等不违背其本意,已构成选罢法第99条第1项对于有投票权之人行求、期约
、交付贿赂而约其为投票权一定行使之犯行(下称交付贿赂罪),爰依修正前选罢法第
120条第1项第3款规定,诉请判决钟东锦于系争县长选举之当选无效。(原审判决驳回检
察官此部分之诉,检察官不服,提起上诉)并上诉声明:㈠原判决关于钟东锦部分废弃。
㈡上开废弃部分,钟东锦于系争县长选举之当选无效。
二、钟东锦则以:伊与大湖乡长候选人○○○固有设立联合竞选总部,然仅系藉以提升知
名度或互相拉抬选情,此为九合一选举之常态,竞选总部之相关事宜均由○○○自行寻找
相关成员,且伊不认识○○○、○○○、○○○,亦无任何联系,附表一所示之贿选行为
与伊无关,检察官起诉之主张仅为单纯之怀疑及臆测,并未就伊有与○○○、○○○、○
○○共同贿选予以举证等语,资为抗辩。并答辩声明:上诉驳回。
附表一资料:
一、○○○于111年11月24日不详时点,交付1万4,000元予○○○收受,继由○○○交付
现金4,000元予○○○,央求具有投票权之○○○其个人暨其夫共二人于系争县长、乡长
、乡代及村长选举中各将选票投票支持钟东锦、○○○(未当选)及谢见德、林裕钦、傅
显荣(其中乡民代表部分,嘱由○○○暨其夫各投予其中一人)
二、○○○于111年11月23日20时许,交付现金2,000元予○○○(包含代其夫○○○收受
其中之1,000元),央求具投票权之○○○、○○○于系争县长、村长选举将选票投票支
持钟东锦、傅显荣。
以上发生地点都在○○○住处。
法官见解:
(一)关于附表一编号1部分:
1、检察官主张钟东锦就如附表一编号1部分有共同参与、授意或同意等不违背其本意之
情形,已构成选罢法第99条第1项对于有投票权之人行求、期约、交付贿赂而约其为投票
权一定行使之犯行,系以证人○○○于原法院111年度选诉字第9号刑事案件(下称另案选
诉9号)侦查之自白、证人○○○之证述,及证人○○○住家监视录影之文字译文、台湾
苗栗地方检察署勘验笔录及监视录影画面撷图、证人○○○提出之现金4,000元、○○○
手写交付证人○○○之投票名单1纸等,欲佐其说,惟尚无法证明上开主张为真,析述如
后。
2、钟东锦虽抗辩前开监视器影片属违法取得之证据云云,惟查,证人即○○○之配偶○
○○于同年月25日中午12时49分许之警询中即表示同意员警搜索其住处,并于同日下午1
时10分许签立自愿受搜索同意书,员警乃于同日下午1时10分许至20分许扣押○○○住处
之监视录影机SD记忆卡,此有自愿受搜索同意书、苗栗县警察局大湖分局搜索、扣押笔录
、扣押物品目录、收据在卷可凭,应认合于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1规定之程序,检察官自
得提出作为本件之证据,合先叙明。
3、查○○○有于111年11月24日15时许,向○○○拿取现金共1万4000元,于同日18时许
,前往○○○在苗栗县○○乡○○村○○路0巷00号之住处,交付买票贿赂之现金4,000元
予○○○,并手写内容为“①乡长:○○○①村长:○○○①乡代表:②④”之字条,用
以贿赂○○○及其户内其余有投票权之家属共2人,且由○○○应允收受贿款,而约定为
投票权之一定行使,○○○、○○○因而犯选罢法第99条第1项之交付贿赂罪,业经原法
院111年度选诉字第9号、本院112年度选上诉字第2145号刑事判决判处罪刑在案,堪予凭
采。
4、惟查,○○○于上开刑案侦查之初,于苗栗县调查站、检察官侦查及原审法院法官为
羁押前讯问时均否认有行贿○○○以外之其他选民,迄111年12月6日于苗栗县调查站询问
时始供述:我只交待○○○要帮○○○买票,没有提到其他的公职人员候选人…我便把钱
点她,○○○只说要给房客跟她的一些朋友,但我并不清楚她到底要向谁买票等语,同日
于检察官讯问时亦供称是请○○○帮○○○买票,1票1,000元;于上开刑案一审审理时亦
结证述:给○○○的钱是委由○○○以1人1票1,000元为大湖乡乡长候选人○○○买票等
语等语。又证人○○○嗣于原审及本院时复均始终证称:伊交付贿款给○○○时,有表示
是为○○○买票,因为他是第一次出来选,县长钟东锦没有买票,是寻求连任,当选机率
很高,没有买票的必要,伊没有跟○○○讲交付的款项是要为钟东锦买票,还特别跟○○
○说县长部分没有在买票,但因为我们大家都是同一个派系,故有顺便请○○○帮忙投票
给钟东锦。伊与钟东锦不认识、完全没有私交,是因为我们大湖农会总干事○○○的推荐
,完全是地方上由○○○这边所推荐,伊才挂名当○○○、钟东锦竞选总部的主任委员,
伊与钟东锦总部那边完全无关系等语。则由证人○○○于民、刑事案件中之历来陈述,始
终一致陈称伊没有为县长钟东锦买票。
5、又证人○○○于上开刑案侦讯中证述:○○○有于上周(约11月中旬)拿4,000元给
我说要选○○○为乡长、傅显荣为村长,并说这个钱是○○○给的,就是1人2,000元,投
两个候选人,之后○○○于111年11月24日中午11、12时许开货车到我住处,有问我有没
有收到○○○的钱,我说有,也跟他提到我的朋友○○○也有投票权,○○○有给我
3,000元,并请求支持谢见德,这个是要跟我朋友○○○买票的,但我朋友无法支持谢见
德,所以我退1,000元给○○○,只收受2,000元,这也是买乡长○○○和村长傅显荣,又
同日下午3点多,我有去○○草莓园找○○○,我说我有两个房客,姊姊○○○那边有5个
,○○○就给我1万4,000元,是村长傅显荣跟乡长○○○的买票钱,没有说县长,之后同
日晚上6时许我先到○○○家中,交给○○○1万元买他们家5个人,是买乡长跟村长的票
,待了约5分钟就离开,另外再去○○○住处给○○○4,000元,买她家2个人,请她县长
投1号钟东锦、乡长投1号○○○、村长投1号傅显荣、乡代各投2号林裕钦、4号谢见德,
因为他们竞选总部、招牌上的拍照都是一起的,我向○○○、○○○讲的内容不一样,是
因为我之前有问○○○要选谁,她说没有,我才讲的,我拿○○○的钱不好意思,就顺便
请○○○支持我心中支持的人叫她选,写下来请她支持,○○○没有指使我要投哪一位县
长等语(见选侦第104号影卷第88至90、93至96、435至437页),及于原审讯问时,除就
○○○于111年11月24日交付贿款由其至○○○、○○○住处行贿乙节,证述均与前开侦
讯中陈述一致,亦明确证述:我拿钱买票的是乡长跟村长部分,并没有拿过县长钟东锦的
买票钱,○○○没有提过县长,而且我也不是钟东锦和○○○大湖竞选总部的竞选干部或
后援会成员,我是心里面支持钟东锦跟林裕钦,就顺便跟○○○拉票,谢见德的部分因为
○○○口头上有拜托,我觉得不好意思,才叫她支持的,我的本意没有要帮钟东锦、林裕
钦跟谢见德买票,只是顺便请○○○支持,我有问○○○有没有固定支持的对象,她说没
有,我才请她顺便支持等语。综观○○○于历次侦讯、原审讯问时,对于○○○拿钱请托
其为乡长○○○和村长傅显荣买票乙节,前后陈述自始合致,而未曾述及○○○有拿钱请
托其为钟东锦买票等情,核与○○○于另案选诉9号审理中陈述:我在000年00月00日下午
将钱交给○○○,是为乡长○○○买票,有跟○○○提到县长、议员方面完全没有买票,
买票的对象就是1人给1,000元等语相符。且观之○○○前开证述可见,其于111年11月中
旬所收受○○○转由○○○交付之款项,系请其支持乡长○○○、村长傅显荣之贿款,其
后○○○再于111年11月24日中午交付○○○2,000元,系欲向其友人○○○买票,请○○
○支持乡长○○○、村长傅显荣,堪认○○○于111年11月24日所指示○○○行贿的候选
人为乡长○○○、村长傅显荣,并不包含钟东锦。
6、另○○○前往○○○住处交付贿款时,固有请其支持钟东锦等情,有○○○手写纸条
在卷可参。然证人○○○于原审结证称:○○○有先向我询问选举投票要投谁,但我说都
不认识,之后到我家来请我可不可以帮忙这几位候选人,她只有叫我投给乡长跟村长都是
姓傅的,她只是说县长他们同样都是一起,都一样1号,叫我和我先生分开来投等语,复
观之原审勘验○○○住处之监视器录影影片(该影片内容为○○○在○○○住处向其买票
之过程)可见,○○○一进入○○○住处时,即向○○○询问“你那个乡长的有没有发给
你?…我今年下午去…拿那乡长跟村长的(意指贿选款项)。我说我租房子的那边有两个
(意指有两个选举人)…那个你们要选给他们阿,都是1号阿…姓傅的。你认得吧?他们
都一起的…”,有原审之勘验笔录在卷可凭,足见○○○向○○○买票时,有明确向○○
○表示其系为乡长○○○跟村长傅显荣买票,并不包含钟东锦。再依前开影片勘验结果所
示,○○○原欲在选举公报上向○○○再指明买票之候选人即○○○、傅显荣,因翻阅查
无,乃表示要用书写的方式为之,才于书写过程中始提及“县长,县长‘应该也’,他们
一起的,县长你也选1号。”等语。参以钟东锦与○○○确实有成立联合竞选总部,并有
于选举活动上合影,有选举造势活动照片在卷可佐,则○○○所陈是因自己心中支持钟东
锦,且钟东锦因与○○○联合竞选,乃顺便向○○○拉票等情,尚非无稽。况且,○○○
于向○○○买票之过程中,除向其寻求支持钟东锦外,亦表示:“…你跟你老公分开来(
就乡民代表部分)一个2号(指林裕钦)、一个4号”等语,而请○○○同时支持林裕钦,
然据○○○于原审询问中明确证述:我跟林裕钦并非同一派系,不支持林裕钦等语,故林
裕钦显非○○○所支持之对象及指定买票之候选人,足见○○○除钟东锦外,亦同样向○
○○请托支持自己心中所属之乡代候选人,益见○○○所称就钟东锦部分是顺便拉票,并
非为其贿选买票乙情,尚非全无可信。
7、又○○○于原审结证称:○○○是我弟媳,我没有听说○○○选举期间帮哪个候选人
拉票助选,她也没有跟我说过支持哪一个候选人,○○○于111年11月24日晚上6点左右,
刚好拿菜给我,再拿钱给我,说选村长跟乡长,是两个姓傅的,没有提到钟东锦,也没有
请我支持钟东锦,○○○没有跟我说钱是谁给她的,我也没有问她,○○○给我1万元,
因为我家有5个投票权人,买2个候选人,我想就是每票1,000元等语明确,亦核与其历次
于刑案侦查之证述相符,均未曾证述○○○有为钟东锦向其买票之事。另据○○○于111
年11月24日贿选历程观之,其先向○○○贿选时,仅请其支持乡长、村长之候选人○○○
、傅显荣,并未提及其他候选人包括钟东锦,再参酌○○○向○○○行贿之金额共计1万
元,为收买该户共计5个选举人支持乡长及村长,每个选举人所收受之贿款为乡长及村长
各1,000元,共计2,000元,核与○○○嗣后交付○○○之行贿款项亦为每个选举人各
2,000元(选举人共计2人即○○○与其配偶○○○,共计4,000元)相符,与○○○于侦
讯中陈述买票金额为1人2,000元,投两个候选人之买票标准一致,则○○○始终一致陈称
:其买票之候选人仅有○○○及傅显荣,其之后请托○○○支持钟东锦部分,仅是出于其
自发性单纯顺带寻求○○○支持等语,并非全然无凭。再参以○○○原为大陆地区人民,
来台取得身分证后,在苗栗县大湖乡大湖村以种植草莓为生,非苗栗县县长候选人钟东锦
、大湖乡乡长候选人○○○、大湖村村长候选人傅显荣、大湖乡乡民代表候选人林裕钦、
谢见德等人之竞选干部或辅选人员,其自己及其家人关于大湖乡乡长、大湖村村长、大湖
乡乡民代表选举之选票,甚至接受○○○之交付贿赂买票,显见○○○既无任何助选身分
,亦无主动为苗栗县县长候选人钟东锦、大湖乡乡民代表候选人林裕钦、谢见德等人向他
人为投票行贿买票行为之犯罪动机。据上,○○○于另案选诉9号侦、审辩称:只有拿乡
长及村长的钱,且问○○○有无要选举之对象,○○○表示没有后,○○○才顺便帮钟东
锦拉票等语,非不可采。
8、再者,检察官虽曾以○○○、○○○有于如附表一编号1所示时、地,对○○○交付
贿款,共同为钟东锦贿选,涉犯选罢法第99条第1项之交付贿赂罪嫌,提起公诉,但经原
法院111年度选诉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检察官所举之证据,尚难认定○○○、○○○有此
部分犯行,因与该2人所犯为○○○、傅显荣贿选部分为想像竞合犯之裁判上一罪关系,
均不另为无罪之谕知,有该刑事判决附卷可稽。检察官对○○○上开无罪部分,并未提起
上诉;另就○○○部分虽提起上诉,但经本院112年度选上诉字第214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
诉,亦有本院112年度选上诉字第2145号刑事判决在卷可凭。基此,证人○○○、○○○
始终一致证称:其等没有为钟东锦贿选买票等语,更征可采。
(二)关于附表一编号2部分:
1、检察官固以○○○于111年11月25日于调查站询问及同日侦讯中陈述:111年11月23日
晚上8时许,我散步经过而有进去○○○等2人住处,在客厅同时向他们表示“拜托拜托选
1号”,拜托他们支持1号候选人,我的“1号”意思是代表苗栗县长要投1号钟东锦、大湖
乡长要投1号○○○、大湖村长要投1号傅显荣等语,欲证明其有为钟东锦贿选之事实。但
查,○○○于上开侦讯期日同时表明:我并没有买票,只有拜托支持而已等语,且嗣于
111年12月9日检察官讯问时虽自白:我有于系争村长选举期间为傅显荣向○○○等2人以
2,000元代价买票等语,于原审讯问时亦陈称:我是拿钱给○○○,请她和她老公支持村
长1号,也就是傅显荣,当时只有特别说是村长的1号,没有提到要支持县长、议员、乡长
、乡代等其他候选人等语,可知○○○自白犯罪后之陈述均一致称系为傅显荣为贿选行为
,而非为钟东锦买票,且于选举期间,为自己支持之候选人而请托亲友投票支持,并非当
然存有对价关系或与贿选有必然关联性,自难徒凭○○○于111年11月25日于调查站及侦
讯时有供称其有请托○○○等2人选1号县长候选人钟东锦,即遽认○○○有为钟东锦贿选
之事实,更遑论要推认钟东锦与○○○间就如附表一编号2所载事实,有何共同参与、授
意或同意等不违背其本意,已构成选罢法第99条第1项对于有投票权之情事。
2、又证人○○○于侦查中证述:○○○于111年11月23日晚间8时许有至我住处拿2,000元
给我,说这是村长傅显荣的,意思就是请求我与配偶○○○投票支持村长傅显荣,应该就
是1票1,000元等语;于原审时复结证称:○○○当时拿钱请我支持村长1号傅显荣,没有
叫我支持傅显荣以外的人等语,自始亦均证述○○○买票的候选人仅有傅显荣,核与证人
○○○于侦查中亦证述:○○○有至我住处拿2,000元给○○○,并要我们村长选举投票
支持傅显荣等语,互核相符,均无只字词组提及○○○为钟东锦买票行贿之情形。
(三)由上可知,检察官所举之前开证据,尚不能证明○○○、○○○有于如附表一编号1
所示时、地,○○○有于如附表编号2所示时、地,分别为钟东锦交付贿赂之事实,检察
官亦未能提出积极证据证明钟东锦对如附表一所示贿选行为知悉并有参与之事实,此由钟
东锦并未经检察官就违反选罢法之行为起诉,检察官就○○○、○○○于如附表一编号1
所示交付贿赂罪嫌虽有提起公诉,但并未认定钟东锦有共犯关系(包括事前、事中共犯及
教唆犯关系),更未认定因而查获候选人为正犯或共犯者之减轻或免除其刑之情事,则以
刑事案件之职权调查证据色彩,及事关○○○、○○○自身可否减轻或免除其刑之利益下
,○○○、○○○等人所为之供述及自白,自无可能对钟东锦为包庇、隐瞒之可能;至于
检察官主张○○○、钟东锦有共犯如附表一编号2所示交付贿赂犯行部分,更未据检察官
对○○○、钟东锦提起公诉。则检察官于穷尽一切调查手段后,既均无从据以认定及查获
钟东锦为正犯或共犯者,可见查贿刑事侦查程序发动后,侦查结果亦仅止于得认如附表一
编号1系○○○、○○○个人之所为(且此部分嗣均经法院判决无罪),而未能进一步证
明钟东锦有与之共同参与、授意或同意等不违背其本意之事实成立;如附表一编号2则根
本无法证明有犯罪嫌疑而未起诉。则在刑事追诉程序,检察官既均未能就钟东锦就如附表
一所示交付贿赂犯行有“共同参与、授意或同意等不违背其本意”等情形为举证下,本院
实无从率认检察官本件主张钟东锦有选罢法第99条第1项之行为乙节为真。
(四)据上,检察官所举证据均未能证明○○○、○○○、○○○有如附表一所示为钟东锦
贿选之事实,检察官复未提出确切证据证明钟东锦有何共同参与、授意或同意等不违背其
本意而推由○○○、○○○、○○○实行如附表一所示贿选之行为,则依举证责任分配原
则,应认检察官主张钟东锦有如附表一所示违反选罢法第99条第1项之交付贿赂行为云云
,尚属不能证明,无法遽采。
但不管怎样,能见到有文人愿意出面,为了地方上的“清白”而战
无论是否会感到钦佩,事实终究是无法被掩盖的,原立委理论上有当被罢免之事由,可是
否会得到选民接纳,不到投票日前是没人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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