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持有通讯产品论件计费缴750的合理性何在

楼主: nonewane (小满)   2025-02-12 22:41:49
※ 引述《swfswf (scfw)》之铭言:
: 中华民国的人民只要用到无线通讯的东西,进出国就要缴费吗?这岂不是土匪?这东西

: 人民的私有财产,拿着自己的私有财产,进入国门就要缴过路费,一件750元,这是不

: 太扯的暴政?如果是违法的,基本上应该禁止生产和使用,查到就没收。而合法的物品

: 现在市场上,已经成为人民的私有财产,难道说带着它进入国门也要缴钱,以件计价,

: 订那么高的价格?
: 人民只因为拥有私人的财产,政府就据以收钱,类比就只有不动产的房屋税和地价税,

: 有汽车的牌照税和燃料税等。让人民乖乖缴钱的说法是政府要花钱修路造桥、维持水电

: 线运作、维护交通和居所安全等,所以需要人民缴纳规费。那私人持有合法无线通讯的

: 业产品,论件计费缴750的合理性何在?
先说目前对于“持有”管制是采放宽,严格限制的一直都是“制造和输入”,750管的也
是输入。
另外会订750是因为109年就收600,然后有预计115年前调涨,并且修正加入管制自用第二
级也要收,才会让人觉得怎么突然就收750。
我去找了国外作法来看。
美国是一律要有FCC认证,以大家在吵的750所规范的第二级电信管制射频器材为例,若属
于PC及PC周边以外的手机、家用电器,需要进口商将产品在FCC指定的合格检测机构检测
后符合标准,并在产品上贴标签;
而PC及PC周边产品则除了上述外,需额外送TCB测试实验室确认并核发核准证,再在产品
上贴上FCC ID号码,假如你寄的包裹产品没有贴上这些,那对不起就要先留海关,等你从
CBP ACE系统申请完成为止。
这个ACE系统因为其他国家不太想用,原本在2017年以前依欧盟要求有开放使用制式表格7
40号作纸本申请,但因为作业量造成负担而取消。
至于旅客手提自用数量,则限制在三件以下且不可做任何出售或上市销售,或属于医疗用
,或工业展场用,才可免上述申请进口许可。
日本EMCC规定较宽松,基本上是规范贴给你自己查有没有符合,自用携带的部分则要求你
产品上面须贴有其他国家国际标准认证,并限制仅得在入境后90天内使用,若抓到你有违
法使用未经认证机构检验的设备,则判刑最高一年、罚金最高一百万日币。
韩国KCC进口供私人使用且非初设设备以1件为限。
NCC本身有针对这类情况做各国研究分析,详见108年国际上对非成品射频器材管理规定及
国内厂商对进口研发测试或组装后输出器材类别意见委托研究采购案”期末报告的P312-3
42内容及表3.23(美国跟日本的部分我另外查了官网说明,有理解错误请指正)。
再从“为何即便符合供个人使用且一定件数以下,仍须申请审查,且为全人工审查”这部
分了解看看。
发现这是因为“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关于“自用”的部分,必须填
写切结书切结为自用,及检附合规的型录、规格资料或相关证明文件。
第18条规定虽然在96年8月30日及102年10月17日分别修正过一次,但都没有要求切结自用
,而在民国105年7月19日,以“仅规范邮寄输入者至多不得逾二部,因无总数管控,以致
民众可多次邮寄输入,成为管制漏洞”为由,参考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商品免验办法第8条
规定修正,才加入须切结自用这部分,并函送立法院于11月三读通过。
至于当时提案要切结的人是谁呢?依NCC官网历届委员名单,105/7/19任内当时为石世豪
、虞孝成、彭心仪、江幽芬、翁柏宗、陈忆宁,而前三人都在马英九执政时期101年7月时
被民进党认为是不适任委员名单,但还是成功于8/1上任。
其中石主委虽然在95年就曾经过民进党团推荐调任新创立的NCC成为副主委,过两年后卸
任到各大学任教,在101年7月时曾被提名为NCC委员,却又被民进党团以“虽以法律专长
出任,法律见解却是随官位改变,难以落实宪法保障言论自由及确保媒体公平竞争”理由
否决。
但他还是被现为桃园市长而当时是行政院政委的张善政,在8月时加进委员名单出任主委

所以我就不太懂为什么这批官员在卸任前一个月搞出来的切结书法案,到执政党多数的立
法院会三读通过….
当时都没人发现修正理由写的那个规范两部跟多增加的切结书毫无关连吗XD
好吧可能大家觉得进口多管制不是坏事(题外话这是在交通委员会通过的,有兴趣可以去
查105年立法院交通委员会名单,各党都有)
第18条修正前有没有需要申请审查这个我不确定,但既然量大到一年有两到四万件的申请
,并且因为需要审查产品规格及切结书、而只能人工审查这点,若不在立院程序修法取消
,又不设定规费作降低业务量级管制,的确会造成很大的行政作业负担,那么用行政命令
增加收取规费也就是可见的结果了。(满符合规费法第一条要旨吧)
再看NCC跟立法院要怎么解套
因为第18条卡很死写了“要填切结书并检附相关文件”
我想可能没办法只提供不审查
像土地法34之1规定的切结,曾经长期被地方机关偷懒要求写上切结字眼即可,结果去年
被监察院抓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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