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晓玲再次证实她的学历不知道用什么换来的?
这可能要问问她的老公兼学生时期的老师了。
她今天说,因为选罢法覆议失败,等总统公布新法后,第二阶段的连署都应该要适用新法
。这说法,显然是没有把选罢法131条考虑进去,该条规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发布选
举公告之选举,或已向主管选举委员会提出之罢免案,仍适用修正前之规定。”这条已经
定的够清楚了吧?连不用法学专业的人都看得懂耶。
再进阶一点分析,翁晓玲的说法其实是把第一阶段跟第二阶段拆成“两个”独立的申请案
,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我们看选罢法把罢免的程序区分为“提出”与“成立”,前者是
依第75条送出原选区1%以上的提议书,后者是在选委会确认符合提议人数门槛后,依第
79条第2项通知提议人征求连署,而提议人必须在第80条所定期间内完成连署书的征求,
这中间并没有一个由提议人“重新提出申请”的动作,而是选委会通知可以继续送资料。
看懂了吗?罢免程序里的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是“同一个罢免申请”里的先后程序,第二
阶段不是新的申请案而是同一行政程序的继续。既然是同一行政程序,当然不可能适用不
同法规,除了选罢法131条之外,就算没有那条规定,于行政程序中发生法规变更也应该
适用中央法规标准法第18条的从优原则。翁晓玲说不同罢免案件适用不同法规不是很奇怪
吗,问这蠢问题的时候有没有想想同一程序先后适用不同法规才更奇怪?
不然我请问一下,我去申请清大博班,第一阶段书审过后,突然改规定,跟我说第二阶段
面试要适用新的规定,照翁晓玲的逻辑应该是要这样,这样合理吗?
翁晓玲到底可以蠢到什么程度?真的是可怜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