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高虹安诈领助理费案,高院5理由认违宪停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2-08 14:53:12
※ 引述《myIDis7 (个字)》之铭言:
: 落落长叫chat GPT整理重点
: 1. 还没终局裁判,不符合受理标准
: 2. 立院组织法32条跟贪污罪无关
: 3. 具体哪里违宪没提
: 因此不受理
: 看起来还蛮扯的
: 回复内容是在讲高院随便提释宪吧
: 有问deep seek直接拒绝回答
: 回答到一半把答案洗掉
: 出现这个问题暂时无法回答
: 可能内文有中华民国吧
这不可能吧...
我测试过了,其实是可行的:
一、立法委员可聘用八至十四名公费助理,相关费用由立法院编列预算支应。此规定涉及
立法委员聘用助理及预算编列,但与贪污治罪条例或刑法中的诈领财物罪、使公务员登载
不实罪无直接关联。
二、法规范宪法审查:声请人认为系争规定违反法律明确性与授权明确性,但法院认为该
规定并未涉及不确定法律概念,且其立法目的与犯罪处罚无关,因此不构成违反法律明确
性。此外,系争规定并未授权立法院或其他行政机关以命令补充,故不涉及授权明确性问
题。
三、公职人员身分保障:声请人主张系争规定违反宪法对公职人员身分的制度性保障,但
未具体说明如何违反,也未提供足够的法理论据,因此法院认为声请人未能提出足够理由
证明系争规定违宪。
总结:法院认为系争规定并未违反法律明确性与授权明确性,且声请人未能提出具体理由
证明其违宪,因此驳回声请。
资料存盘:https://i.imgur.com/rNwtPAf.png
不过看起来,“深度求索”不太了解台湾的司法系统,因此无法自动诠释“案件不受理”
的结论...
: ※ 引述《perry52 (NicePYa放消息,但时间点)》之铭言:
: : 刚看宪法法庭网站,高院申请高虹安释宪案昨天裁定不受理
: : 裁定字号
: : 114年审裁字第154号
: : 原分案号
: : 114年度宪审字第1号
: : 裁定日期
: : 114年02月07日
: : 声请人
: : 台湾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 : 案由
: : 声请人因审理台湾高等法院113年度瞩上重诉字第36号违反贪污治罪条例等案件,声请法
: : 规范宪法审查。
: : 主文
: : 本件不受理
: : 这样高案能继续审了吗?
在正常情况下,只要停止审理之缘由消灭,法官即应裁定续行审理
且“当事人、辩护人或辅佐人亦得声请法院继续审判”,此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
八条后段所规定
因此理论上,烫手山芋丢回给高等法院,还是慢慢自己解决吧...
而话说回来,就审查庭的见解来看
其实就是除去一切争议的根基,因此既然理由书已经说清楚“公职人员”身份问题与贪污
罪(诈领助理费)的关联,高院应没有理由撤销新竹地院的判决
如果还能翻查到理据,一旦检察官上诉至最高法院,发回更审后一定会换其他股别,展开
新的程序,此时麻烦将由高虹安独自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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