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我认为老板有权赶人
我认为法律上老板有权不做特定人生意
只要不违反宪法第7条和民法第148条
换句话说
就法论法
“路易莎老板要赶走收件的公民团体”
可以吗?
依法律是可以的
老板就摆明不要做你的生意
坚持要赶人
这是符合法律的
不过老实说
依照新闻描述
推动罢免的公民团体
在路易莎咖啡馆所做的唯一事情
就是“收件”
其他都没做
1. 公民团体的人有持续消费
(所以有为老板创造业绩,
不是没有消费的奥客)
2. 公民团体的人选在“户外区域”
没有干扰店家做生意,
没有在室内,
没有挡住门,
没有挡住柜台
3. 公民团体的人没在现场搞宣传,
没有插旗,
没有贴海报,
没有大声公,
就是安静的默默收件
综上所述,从客观事实判断,
推动罢免的公民团体,
确实有顾虑到老板的看法,
并尽力把对店家影响尽可能降到最小。
如此还被路易莎店家驱赶
当然驱赶客人是路易莎老板的权利
但实际上
把冠冕堂皇的理由掀开来,
真实心态还是讨厌罢免吧?
要说真的,影响到生意多大,
在以上的描述跟前提下,
老实说,
觉得不太相信耶!
然后我要再次强调
我认为老板有权利赶人喔
老板有权利不做客人生意,这没问题
只是我认为老板的心态
还真的就是讨厌罢免这群人
就这样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