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m82 (消脂努力中)
2025-02-02 12:56:001.转录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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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录来源︰ 石明谨 FB
3.转录内容︰
我之前曾经讲过,我职业生涯经历过至少十任分局长,每一任分局长布达谈话时都要谈比
例原则,但从来没有一个人是说对的。
信义分局分局长,自请处分的理由不应该是什么违反比例原则,应该是下达“违法命令”
。
本案跟比例原则完全没有关系,因为违法行为,不需要考虑比例原则,一个人应该上铐,
但是你铐得太紧,或是把他铐在不安全、不舒适的地方,可能违反比例原则,但是如果一
个人不应该上铐,你却把他上铐了,这不叫有违比例原则,因为你不管怎么铐,左铐、右
铐、上铐、下铐、温柔铐、舒服铐,都是违法。
警察行使职权,必须遵照警察职权行使法,其中第11条规定:
警察对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防止犯罪,认有必要,得经由警察局长书面同意后,于一定
期间内,对其无隐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为或生活情形,以目视或科技工具,进行观察及
动态掌握等资料蒐集活动:
一、有事实足认其有触犯最轻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二、有事实足认其有参与职业性、习惯性、集团性或组织性犯罪之虞者。
前项之期间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长之,并以一次为限。已无蒐集必要者,应即
停止之。
依第一项蒐集之资料,于达成目的后,除为调查犯罪行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应即销
毁之。
什么叫无隐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为或生活情形呢?指的是本来就会显露在公众得见范围
的行动,不能期待别人保障你的隐私,例如出门搭公共汽车、逛百货公司、参加公开集会等等
,所以吴静怡在参加集会后,走在街上的行为,确实符合这个条件。
但是,本案有两个要件需要确认,才能执行的,首先,吴静怡是否犯有最轻本刑五年以上
之罪的嫌疑?或是参与犯罪组织?目前看起来没有,除非信义分局能提出相关证据。
其次,警察要执行进行观察及动态掌握等资料蒐集活动,必须有“警察局长书面同意”,
请大家看清楚,是“警察局长”才能下达这种类似跟踪的指令。虽然实务上只是送公文上
去批,基本上做决定的可能只是分局长甚至组长、侦查队长等级,但是型式上的公文是不
可少的。
就算只是一张交通违规的罚单,章也是要一路盖上去,如果本案有经过警察局长同意,那
也要拿出来,谁盖了章谁负责,或是谁这么大尾,没人盖章就随便勇敢的去做,不能只是
一句Sorry啦!我们违反比例原则啦!呼弄过去。
本案违反警职法的部分有:
1.没有吴静怡具有犯罪嫌疑的证据
2.没有警察局长的书面同意
所以同法第3条的比例原则、第4条的应出示身份等等,其实都不用考虑,你的行为本身已
经违法,不管出示什么都没用,违法的事不会因为你亮出警员证就不违法。
有人会提出警职法第9条:警察依事实足认集会游行或其他公共活动参与者之行为,对公
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时,于该活动期间,得予摄影、录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参
与者现场活动资料。
不好意思,本条只适用于活动现场,而且规定可以摄影、录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参
与者现场活动资料,没有授权警察进行动态掌握。
4.附注、心得、想法︰
左杯讲完之后,明天简书培许淑华等民进党台北市议员就知道该用什么理由去台北市警察
局调公文啦,蒋万安又藏公文的话,就看葛瑞丝要不要请律师找个适当的理由把台北市警
察局告上法院,拼一下有没有会把下令的人名字都写在起诉书或判决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