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ganet ()》之铭言:
: 政治中心/倪誉玮报导
: 事后台北市警局也对本事件做出回应:
: 信义分局执行民众郑○(该团体成员)以“发送过年春联,传达民主理念”为由申准之
: 合法集会活动安全维护勤务,编派警力于现场进行秩序维护及交通疏导。
: 本日被罢免人接连参加慈惠堂与奉天宫参香活动,现场有众多被罢免的支持者,且群众
: 情绪高涨,为防止不同意见民众冲突,信义分局遂派遣员警跟随参加罢免活动之知名人
: 物,惟跟随至五分埔派出所一带,已距活动现场有一段距离,确逾越比例原则,分局现
: 场指挥官分局长下达指令欠缺明确,已自请处分。信义分局将精进勤务作为,以符合民
: 众期待。
: 章万安市长血统没传承到,倒是警总的那一套
: 有学习到?章万安公子为了挺最认真的立委徐美凤,还派人跟踪。
: 信义分局认了,没有错的话为何要认了?
: 美凤跟章万安让人心生恐惧
: → apple123773: 这个弄不好会变成知法犯法耶.... 122.118.166.203 02/01 20:21
就执行范围来说,照理本来是不应超过抗议集会的范围(即引爆争点的内容)
但以目前的情况,在设想着要用什么法律?
已知可能动用的,包括:
一、《跟踪骚扰防治法》
不管是“女跟男”、“男跟女”或任何同性接触,只要是对方不喜悦的,都有机会中
标;然而现阶段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警方有“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足以影响其日常
生活或社会活动”的行为。
二、《刑法》“强制”罪
构成条件一般是“必须使人居于不法实力支配之下,而失去其普通人格者应有之自由
”(最高法院三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五四二号判例)。按当前的情状而言,似乎不太能
引发此类“妨害自由”的疑虑。
三、《刑法》“恐吓”罪
这便是外界在热议的可能性,但主要疑问是,“是否符合‘以使人生畏怖心为目的,
而通知将加恶害之旨于被害人’之要素?”(参考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度上字第七五一
号判例)就算是想到“警备总司令部”的年代,如今早已消逝许久,成了在年轻一辈
中逐渐淡忘的记忆,鲜少得勾起当年教训。
而局长所述的“逾越比例原则”部分,理论上还需要由警政署审核,并非“只要有认错,
就必然有处分”
过去曾多次传出类似事情,但最终是否有罚到涉案人员,未经报导则不得而知...
影响考绩的事,似乎不太能随便下定论
最终仍应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此事中应注意的,在于现场环境),方能论断对应的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