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小草:这个国家不能说实话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1-31 16:19:27
※ 引述《meredith001 ( ̄▽ ̄)》之铭言:
: 如题阿
: 小草平常很爱在那边酸什么"这个国家不能说实话" ,
: https://i.imgur.com/tcsl2lw.jpeg
: https://i.imgur.com/FIRWV5G.jpeg
: 但是小草自己公开在网络上的照片被找出来后,结果被说很丑,然后就气到跑去报警了。
前提要思考的,是“何谓‘实话’?”吧...
毕竟就算言辞上有多粗俗,但只要没有逾越言论自由的界限,一般都会安全下庄,不需担
心面对刑责
然而只是因为“长相丑”之说,就动辄浪费警力,难道有显得多典雅吗?
虽然是有判例,指“丑”可能涉及“公然侮辱”、“妨害名誉”之类的犯行,但终须按照
个案情节而定,不可以一锤定音
举例:
台湾台南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诉字第一九九九号民事判决
其中:
被告虽辩称其等并无侮辱原告之故意,系因原告介入被告家庭,本于特定具体事实表达个
人意见,且其中部分为中性言词,并未对原告名誉权造成侵害云云。原告虽亦不争执与被
告蔡淑珠间另有侵害配偶权之案件已经判决确定,但细绎另案审理时法院勘验原告所提手
机录影档案之勘验结果,在影片长度全程二分四十一秒之对话过程中,绝大多数除为被告
以带有负面评价之贬抑言词和原告说话,鲜少提及具体事实,诸如“要不要脸”、“丑得
要死”、“我现在看到她我都打不下去,看起来那么脏”、“妳是乞丐是不是”、“衣服
穿一穿就像人了吗”、“自己也不去照镜子看看”、“妳这个有病的”、“也不想想看自
己是什么货色”等语,纵被告有因侵害配偶权之前案对原告心生不满,以当下情状及其动
机、目的而言,原告已无与被告对话之意愿,被告沈○○甚至对原告称“我们讲话妳插什
么嘴呀”,显见双方并无沟通之可能,仅被告仍以过于偏激之言语发泄情绪,选词用字与
所谓“中性”词汇相去甚远,为与原告争吵、羞辱原告之意一览无遗,既非适当,更难认
系出于善意。被告于不特定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之场所使用上开具有负面评价之贬抑言词
描述原告,意欲指摘原告之品格、私德,已足使原告在社会上之评价受到贬损,纵认其尚
有本于一定事实,兼有表示自身立场或表述个人意见之意思,亦已沦为有抽象谩骂、情绪
性之人身攻击或刻意以诋毁个人名誉方式夹杂其中而为之,依前开说明,自不受言论自由
之保障。被告辩称其并无侮辱原告之意,尚难凭采,其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誉权,依法
即应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之责。
嘲讽样貌的事,岂可能单因为社会的印象而改变?
且只有“丑”,而没有书写或口出别的文字,相信要入罪都是难事
如果能让检察官同意起诉,或法院准许提起自诉,大概都是被蒙了双眼的体现,此刻被乱
抹亲绿政治色彩后,也没人会愿意协助护航了。
“一百五”究其何时愿意醒来、停止散布不正确的信息,根本没人能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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