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1-30 09:39:16※ 引述《luciffar (我是玻璃心の中国人)》之铭言:
: <二度酒驾被党部停权3年 陈光轩:以自身经历宣导并虚心反省>
: 县党部强调,民进党对“酒驾零容忍”原则,依过往案例,陈光轩应被开除党籍;然而鉴
: 于陈光轩多年来对民进党及苗栗地方民主发展有重大贡献,以及案发后积极检讨与改善的
: 态度良好,经决议做出对他停权3年的处分。
: 民进党真的是有情有义的好政党 只要对党有重大贡献
: 就可以不用被开除党籍 难怪一堆人跑去投靠民进党
: 反正三年后 又是一条好汉
: 现在就随便给他个党公职 继续深造就好了
: 这样484很棒?
有“随便”吗...
不过先说“台湾苗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苗交简字第五九五号”刑事判决(十一月十二日
下判)资料:
主文:陈光轩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零点二五毫克以上,处有期
徒刑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实:
陈光轩于民国113年8月22日凌晨零时许,在苗栗县……“Uncle Mc麦大叔美式餐酒馆”内
饮用酒类后,明知吐气酒精浓度达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驾驶动力交通工具,仍于
同日8时许,驾驶……自用小客车上路。嗣于同日8时18分许,在苗栗县某路旁,因酒后控
制力不佳,自后撞击由丁中瀚所驾驶在上开路口停等回堵车流之……自用小客车(无人受
伤),经警据报到场处理,并对其施以吐气酒精浓度测试,于同日8时44分许测得其吐气
之酒精浓度为每公升0.32毫克。
科刑考量:
爰审酌被告前有1次酒后驾车之缓起诉处分纪录,有台湾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纪录表1份附卷
可查,其明知酒精成分对人之意识、判断及行为控制能力均具有不良影响,酒后驾车对一
般往来之公众及驾驶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险性,竟于饮用酒类后吐气酒精浓度达每公升
0.32毫克,即已达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驾车行驶于公众往来之道路上,
致不慎冲撞于道路上停等回堵车流之自用小客车而肇事,已对行车安全造成危害,本不宜
宽恕,惟虑及被告犯后坦承犯行,态度尚可,兼衡其于警询时自陈从事公职工作、经济状
况小康、智识程度硕士毕业等一切情状……
就这些内容看来,陈氏在被判罪之前,已经有公职在身
时间没有准确拿捏,极容易影响认定
因此这不是什么“重大贡献”的问题,而是有无“不务正业”之事,而以他的犯法情状而
言,根本不是什么滔天大罪
进而,凡此不必要的苛责,对事情不会有帮助啊...
不过是说,在判决约两个月后才祭出党纪处分,中间要等全案定谳可以理解,然而需要用
上这相当的期间吗?
顺带一提,该餐厅的菜单内容:(截自 Dcard)
https://i.imgur.com/SDKFHaH.jpeg
至于如何摄入酒精,这是不同一回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