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perry52 (NicePYa)
2025-01-26 11:06:02分享一下我的心得
首先,暂时处分是否“受理”目前还是未知数。
宪法法庭昨天的新闻稿也没有提到“已受理”只说处理中。
而且受理与否也是要经过大法官评议表决的,宪法法庭收件不代表就是受理。
“第 32 条
声请不合法或显无理由者,宪法法庭应裁定不受理。
声请案件之受理,除本法别有规定外,应经大法官现有总额三分之二以上参与评议,参与
大法官过半数同意;未达同意人数者,应裁定不受理。”
新法并没更动32条。所以现8名大法官不管是在新旧宪诉法,只要有六名参与评议表决都
可以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我相信昨天宪法法庭的声明就代表了大法官至少还没针对是否受理案件进行表决 (应该
不可能表决完了但故意先不说吧......) ,但开始评议了没不知道。
如果昨天联合报的三名大法官请假为真,那确实有可能连评议评议都还没开始。
所以问题还是回到时间点的问题。
在这边顺便问一下政黑法官关于宪诉法90条。先不论未生效法律可否释宪的问题。
“宪诉法第 90 条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系属而尚未终结之案件,除本法别有规定外,适用修正施行后之规定。
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规定。”
假设上述案件的定义是收件就算是成案好了,那目前送去的释宪与暂时处分申请应该算是
已系属的案件吧,(只是这个案件是宪诉法自己...),那这样根据90条解释是不是应该
依
照新法来进行暂时处分跟释宪的裁定? 这部份我真的搞不是很清楚...
※ 引述《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你还未够班S)》之铭言:
: 笑死,不懂宪法不要一直出来丢人现眼好吗?
: 裁判字号:
: 宪法法庭 113 年宪暂裁字第 1 号裁定
: 裁判日期:
: 民国 113 年 07 月 19 日
: 裁判案由:
: 声请人就其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案件,声请暂时处分。
: 上列声请人就其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案件,声请暂时处分,本庭
: 裁定如下:
: 主 文
: 一、中华民国 113 年 6 月 24 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职权行使
: 法第 15 条之 4、第 25 条、第 29 条之 1 第 3 项、第
: 30 条第 3 项、第 30 条之 1 第 1 项、第 2 项、第
: 45 条、第 46 条之 2 第 3 项、第 47 条、第 48 条第
: 2 项、第 59 条之 1 第 1 项关于调查委员会与调查专案
: 小组部分、第 59 条之 3 第 2 项、第 59 条之 5 第 2
: 项、第 4 项、第 5 项、第 6 项及刑法第 141 条之1
: 规定(详如附表二),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暂时停止适用
: 。
: 二、113 年 6 月 24 日修正公布前之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 25
: 条、第 45 条及第 47 条规定得暂予适用。
: 三、其余暂时处分之声请驳回。
: 什么叫暂时处分?就是冻结你的新法适用
: 既然立法院立的新宪诉法被冻结适用,那我就是依旧法规定进行审理并裁判啦!
: 哪有什么适不适用新法的问题?
: 读书不犯法好嘛!不要那边胡扯了!
: ※ 引述《Sinreigensou (神灵幻想)》之铭言:
: : 这条没修其实没差
: : 因为裁判才会影响法条
: : 暂时处分就像上面写就六个月自动失效
: : 只能暂缓半年但是因为人数不足无法裁判
: : 半年之后啥都不会改变
: : 柯建铭都自承大法官人数不足已无法裁判了
: : https://i.imgur.com/WS52QbQ.png
: : 赖清德还是赶快提满15个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