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死,不懂宪法不要一直出来丢人现眼好吗?
裁判字号:
宪法法庭 113 年宪暂裁字第 1 号裁定
裁判日期:
民国 113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声请人就其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案件,声请暂时处分。
上列声请人就其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案件,声请暂时处分,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中华民国 113 年 6 月 24 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职权行使
法第 15 条之 4、第 25 条、第 29 条之 1 第 3 项、第
30 条第 3 项、第 30 条之 1 第 1 项、第 2 项、第
45 条、第 46 条之 2 第 3 项、第 47 条、第 48 条第
2 项、第 59 条之 1 第 1 项关于调查委员会与调查专案
小组部分、第 59 条之 3 第 2 项、第 59 条之 5 第 2
项、第 4 项、第 5 项、第 6 项及刑法第 141 条之1
规定(详如附表二),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暂时停止适用
。
二、113 年 6 月 24 日修正公布前之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 25
条、第 45 条及第 47 条规定得暂予适用。
三、其余暂时处分之声请驳回。
什么叫暂时处分?就是冻结你的新法适用
既然立法院立的新宪诉法被冻结适用,那我就是依旧法规定进行审理并裁判啦!
哪有什么适不适用新法的问题?
读书不犯法好嘛!不要那边胡扯了!
※ 引述《Sinreigensou (神灵幻想)》之铭言:
: ※ 引述 《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你还未够班S)》 之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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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笑死!那这个通过条文就自己打架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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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43 条
: : 声请案件系属中,宪法法庭为避免宪法所保障之权利或公益遭受难以回复之重大损害,且
: : 有急迫必要性,而无其他手段可资防免时,得依声请或依职权,就案件相关之争议、法规
: : 范之适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执行等事项,为暂时处分之裁定。
: : 宪法法庭为前项裁定前,得命当事人或关系人陈述意见或为必要之调查。
: : 暂时处分之裁定,应经大法官现有总额三分之二以上参与评议,大法官现有总额过半数同
: : 意,并应附具理由。
: : 暂时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失其效力:
: : 一、声请案件业经裁判。
: : 二、裁定后已逾六个月。
: : 三、因情事变更或其他特殊原因,经宪法法庭依前项之评决程序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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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次修法根本没动到43条,那大法官到底是要依照第43条规定办理还是依照第30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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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3条是不是第30 条的特别法?那第31条的裁定要件又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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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条没修其实没差
: 因为裁判才会影响法条
: 暂时处分就像上面写就六个月自动失效
: 只能暂缓半年但是因为人数不足无法裁判
: 半年之后啥都不会改变
: 柯建铭都自承大法官人数不足已无法裁判了
: https://i.imgur.com/WS52QbQ.png
: 赖清德还是赶快提满15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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