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了,顺便提一个比较少人注意到的东西
其实这个NET告基市府的民事诉讼,基市府还有提一个反诉。
就是要求NET归还目前还在东岸1楼营运的NET店面.
然后法院也准了...
所以目前一审结果,NET应该算双输 (二~四楼产权没拿到 & 一楼店面要归还)
“贰、反诉部分
一、当事人主张:
(一)反诉原告基隆市政府依民法第767条第1项规定,请求反诉被告主富公司将系争建物1
楼如附图一(B2-1)所示1302平方公尺(即NET门市部分)腾空迁让返还予基隆市政府。
(二)参加人大日公司同意基隆市政府之请求。
二、法院判决主富公司应腾空迁让NET门市......”
※ 引述《perry52 (NicePYa放消息,但时间点)》之铭言:
: 基隆地院有提供新闻稿,有兴趣自己去看
: https://kld.judicial.gov.tw/tw/cp-5293-2606371-2daee-331.html
: 不过有意思是下面其中一段
: 我记得当时NET律师讲最大声的是说二到四楼是NET出资独立兴建,依民法NET拥有产权
。
: 结果判决一出来我看法官跟本就不认为NET出资就有产权 XD。
: 不过这应该还要花个几年打到三审,可以等看最后几个结果是如何
: “由上可知,系争增建物系作为公共设施东岸停车场营运案中“提升开发规模”之部分
,
: 而原告(NET)自始至终仅为公共设施东岸停车场营运案中参加人之“协力厂商”,其参
与
: 公共设施东岸停车场营运案及其后之提升开发规模计画,目的在取得、提高自身营业之
收
: 入及出租予各商家所收取之数笔租金等对价,且与参加人约定原告享有相当期间之减免
租
: 金利益暨相当金额之减少租金利益。而承揽人就兴建建物纵支付费用,但不因此原始取
得
: 建物所有权,遑论协力厂商。从而,原告主张就系争增建物有支付费用乙节纵若属实,
尚
: 不因此原始取得系争增建物之所有权。至系争增建物无论是否具构造上及使用上独立性
,
: 原告均不因此原始取得系争增建物所有权。”
: ※ 引述《LeeSeDol (啧啧...)》之铭言:
: : NET提基隆东岸商场所有权存在 法院判驳回
: :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501240170.aspx
: : 中央社
: : 基隆市府将东岸商场委由微风集团经营,原营运商大日公司的协力厂商主富公司(NE
T
: )?
: : 主张独资兴建商场2楼至4楼而拥有产权,提出确认所有权存在诉讼,基隆地院今天判
决
: 驳
: : 。
: : 心得:
: : 笑死!
: : 被前市府骗到盖出自己没有产权的建物,
: : 然后再怪到现任市府头上。
: : 最后其他人还用这个争议,
: : 当作发动罢免市长的理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