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释字第391号

楼主: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25-01-21 16:16:49
※ 引述《kymco9999 ()》之铭言:
: 大法官解释 释字第391号
: 公布日期:1995/12/08
: 解释争点
: 立委审议预算得否移动或增减预算项目?
: 节录一部分
: "对各机关所编列预算之数额,在款项目节间移动增减并追加或削减原预算之项目,实
质?
: 变动施政计画之内容,造成政策成败无所归属,政治责任难予厘清之结果,有违立法权

: 行政权分立之宪政原理"
: "至立法委员对行政院所提预算案所显示之重要政策如不赞同时,自得就其不赞同部分
,?
: 宪法所定程序决议移请行政院变更,其相关之预算项目,自亦随之调整;或于审议预算

: 时如发现有不当之支出者,复得迳尽为合理之删减,均足达成监督施政,避免支出浮滥

: 增人民负担之目的。"
: "基于预算案与法律案性质不同,尚不得比照审议法律案之方式逐条逐句增删修改,而
对?
: 机关所编列预算之数额,在款项目节间移动增减并追加或削减原预算之项目。盖就被移

: 增加或追加原预算之项目言,要难谓非上开宪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议之一种"
: 背景
: 释字391号解释系由立法院提出声请案而产生,基于立法院提出的释宪理由,乃欲澄清

: “对于行政院所提出之预算案,可否在不变动总预算金额之前提下,对于中央政府各机

: 所编列预算之数额,在款项目节间予以移动增减并追加或削减原预算之项目”的问题。

: 法院之所以提出此释宪声请案主要由两份立委连署书:第一份为陈水扁领衔代表反对党

: 民进党与新党)共23人提出的的声请书(简称“陈版”);以及由洪昭男等24名委员代

: 执政国民党(简称“洪版”)。“洪版”的释宪理由较为简略,仅要求澄清释字264号

: 释的目的,既然在“防止政府预算膨胀,致增人民之负担,”因此基于立法院对于预算

: 有实质的审查权,应该许可立法院在不变总额的情况下,调整预算的项目、数额。
: 大法官在84年12月8日做出释字391号解释。与林纪东所代表学术界的“弹性说”及朝野

: 法委员的见解迥异,大法官采取了严格且僵硬的限制论。本号解释认为:“基于预算案

: 法律案性质不同,尚不得比照审议法律案之方式逐条逐句增删修改,而对各机关所编列

: 算之数额,在款项目节间移动增减并追加或削减原预算之项目。盖就被移动增加或追加

: 预算之项目言,要难谓非上开宪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议之一种”,在解释理由中大法官认

: 如果立法院在预算案的款项目节间移动增减,将涉及施政内容的变动与调整,易导致政

: 成败无所归属,责任政治难以建立。因此大法官乃基于“责任政治”而为不许弹性调节

: 立论。
: 由大法官264与391号解释,可看出大法官对于预算案的功能,乃是配合行政权的施政及

: 计画而言,立法机关只是扮演煞车者的角色,也无担任国家政策方向的指导者(Planer

: 的角色,无怪乎在解释理由中提出了:预算案实质上为行政行为之一的立论,这种独惠

: 政权的见解一览无遗。
这很好懂吧
立院可以删预算 不能增加预算
也不能删减计画项目
现在立院就只有删预算呀
项目也没增减 最多删到1元而已 不会动项目
不懂小鸟拿这条释宪出来的用意是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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