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5687920 (苦大师)》之铭言:
: (中央社记者田习如布鲁塞尔16日专电)法务部在台湾时间晚间10时枪决死囚黄麟凯,欧
: 盟对外事务部在中欧时间晚间9时半发表声明,呼吁台湾暂停执行死刑,并走向全面废除
: 死刑。
: 欧洲联盟对外事务部(EEAS)声明指出,在台北遭处死的黄麟凯被判决谋杀两人,欧盟对
: 此犯行予以最强烈的谴责,并向受害者家属表示诚挚慰问。同时,欧盟重申反对在所有情
: 况下的死刑。
: 欧盟认为死刑是一种不人道且可耻的惩罚,代表对人类尊严的最终否定。证据清楚表明死
: 刑对于威慑或减少犯罪的作用非常小,或者根本没有作用。
: 因此,欧盟呼吁台湾采行并维持事实上的暂停执行死刑,并寻求一致的政策,以朝向全面
: 废除死刑。(编辑:杨昭彦)1140117
: 欧盟这群左胶又出来了 先承认中华民国是个国家吧
: 还想干涉内政喔 我们又不是成员国 管太多了
: 我看这些人连台湾在哪都不知道
都说是“对外事务部”了,人如其名就是负责与欧盟本身没有关联之事务的单位(简单来
讲,可以是国交之类的)
难道能期望他们不发声谴责之类的吗?
且法务部在前一天晚间的记者会上,另声明且表示不接受记者提问如下:
一、宪法法庭宣告死刑合宪,本部基于依法行政,于符合法律规定及执行要件,自应依法
执行
宪法法庭于113年9月20日以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下称113宪判8),宣告死刑于犯罪情节
属最严重之犯行,符合宪法最严密正当法律程序等情形下为合宪。就目前定谳之死刑判决
,如符合113宪判8意旨,且无司法救济程序进行中、赦免法、刑事诉讼法第465条之事由
,自应依法执行。
二、黄OO所犯系属剥夺生命法益、手段残酷之直接故意犯罪、造成复数被害人死亡严重结
果等之犯罪情节最严重之犯行
死刑判决定谳之黄OO因与前女友A女有财物纠纷,心生杀意,事先准备童军绳等工具,侵
入A女住处,因偶遇A母,为避免杀害A女计画受阻,以童军绳绞杀A母后,犹蛰伏于A女住
处,对A女为强制性交,以逞其性欲后,再以同一童军绳绞杀A女(详附件:黄OO犯罪事实
简要)。
原确定判决认黄OO所涉犯行,手段残忍、冷酷,犯行显已泯灭人性,恶性重大至极,罪责
至重,而达罪无可逭之程度。本案除使被害人无辜丧命,并造成被害人家属无可弥补之哀
痛与天伦梦碎之悲剧外,更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符合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指“情节
最重大之罪”。
三、最高检察署依执行死刑规则、审核死刑案件执行实施要点及审酌113宪判8意旨,认无
不得执行事由,将案卷陈报本部
经最高检察署严谨审核后,认其所犯系直接故意杀人罪,手段残酷,造成复数被害人死亡
严重结果,系犯罪情节最严重之犯行,且确定之第三审判决有行言词辩论程序,并经辩护
人到庭辩护,复经法官一致决判处死刑,符合113宪判8最严密法律程序之要求。经审慎查
核全部卷证资料,认无提起非常上诉之事由,且黄OO并无声请再审、非常上诉、宪法诉讼
等特别救济程序中,亦无刑事诉讼法第465条之事由,因而将黄OO之死刑案卷陈报本部。
四、本部依法详实覆核,再次审认无法定不得执行死刑事由,依法签请部长令准执行
本部于收受最高检察署陈报黄OO死刑案卷后,由本部参事先行审核有无法定执行障碍事由
,再由本部“死刑执行审议小组”开会详细讨论,审查犯罪情节及有无任何法定不应或不
宜执行之状况,并再次依“执行死刑规则”、“审核死刑案件执行实施要点”及113宪判8
等覆核,查明无声请特别救济程序进行中,亦无赦免案尚在处理中,所犯属犯罪情节最严
重之犯行,并经最严密法律程序判决死刑定谳,已穷尽所有救济程序,陈送部长批准执行
,对死刑犯人权保障程序已极尽审慎周延。
五、本部基于兼顾人权保障及社会正义,依法执行死刑
113宪判8已宣告死刑制度合宪,本部基于依法行政,自须依法执行。本部对于死刑犯之执
行,至为审慎,对于死刑审核程序,亦以最严谨之标准为之,以兼顾死刑犯之人权保障与
被害人及其家属权益维护,并维持刑罚最后手段之严厉性及发挥刑罚抗衡犯罪之功能,俾
维护社会安定,保障全体民众之安全与福祉。
来源:https://www.moj.gov.tw/2204/2795/2796/231525/post
至于废死团体早前声称“已经递交非常上诉状”部分,相信他们应该是不知道“只有被告
或得为被告利益之‘检察官’或‘辩护人’得要求上诉”之规定,而他们是真的知道《刑
事诉讼法》吗?
早已经没有“违背法令”之情况,还想拖延到废除死刑的一天的话,他们大概是不会知道
被害者家属的痛,更不可能是可以促进和解的推动者,在这情况下听他们不断“嘶吼”还
得宜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