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死!我就知道你根本看不懂别人在说什么,难怪一直在那边跳针,鸡同鸭讲
关于什么叫预防性不作为诉讼,这里有一个很典型的例子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103年度判字第329号
被上诉人主张台北市政府交通局依据交通部92年2月19日交
路字第0920001599号函(下称交通部92年函)意旨,订定台
北市出租车运输合作社社员申领牌照作业准则(嗣于97年12
月11日修正全文,下称系争作业准则)之原则性规范,暨台
北市政府以95年6月27日府交三字第09584690601号公告(下
称台北市政府95年6月27日公告)“公告本市出租车运输合
作社95年度第2期社员牌照核发作业”(下称系争核发作业
),依前揭规范每年度分3期公告,每期公告收回重新发放
之牌照抽签名额。惟此一作业限制上诉人及一般出租车驾驶
人报名参加抽签,基于公路法及上诉人之会员所属一般计程
车驾驶人工作权与平等权,上诉人请求停止办理系争作业准
则暨系争核发作业之授权公告,并预防性请求被上诉人不作
为之给付诉讼,预为请求判命被上诉人不得再依系争作业准
则暨系争核发作业作成授权公告之行政处分。
另外还有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度裁字第 298 号裁定、应继续进行第二阶段环评审查结
论之撤销诉讼与预防性诉讼的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度裁字第 187 号裁定、水污染防治
与环评审查之关联暨事业放流水之采样方法的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度判字第 553 号判
决,另有一笔新作成、关于核二厂 1 号机重启运转之行政争讼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度诉字第 201 号判决。
这些都是预防性不作为诉讼的典型案例,而宪诉三读通过条文规定,参与评议的大法官人
数不得低于10人。作成违宪的宣告时,同意违宪宣告的大法官人数不得低于9人。参与人数
未达规定无法进行评议时,得经大法官现有总额过半数同意,为不受理的裁定。
另外,依宪法诉讼法第12条回避的大法官人数超过7人以上时,未回避的大法官应全体参
与评议,经3/4同意始得作成判决或裁定;“第2项之规定不适用之”。未回避的大法官
人数低于7人时,不得审理案件。
这些都是明白地剥夺人民诉讼权的违宪条文,跟总统要不要补足大法官名额一点关系都
没有,因为大法官解释释字第601号解释得很清楚了,
声请回避如此,其自行回避者尤然。况且个别法官之回避,
仍须有其他适于执行职务之法官续行审理,俾以维持法院审判功能于不坠;倘有因法官之
回避致已无法官可行使审判权之情形,即不能以回避为由而拒绝审判。
为维持宪法法庭宪法机关的正常运作,宪法法庭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拒绝审判,而立法院通
过的宪诉法居然规定宪法法庭可以人数不足为由拒绝审理,甚至在不满七人时不得受理案
件,这种明显瘫痪宪政机关的立法,已经公然挑战释字601所宣示的宪政机关维持原则,
当然违宪,所以不要再拿总统提名当作垫背,勇敢面对自己的粗糙立法问题。
至于预防性不作为诉讼,向来是公法组热门的考题,台大法研所公法组就连续好几年出了
类似的考题,如果不懂可以询问专业,如果不懂又要装懂,拿一些似是而非的论点来混淆
视听,那就可别怪别人嘲笑你法盲了!
(一)预防性不作为诉讼:
起诉门槛之提高,体现于“权利保护必要”之要求。实务、学说提出诸多不同审酌因素,
用语各异,笔者认为大致上包含三点:“重大损害性”、“补充性(事后救济的不可期待
性)”及“盖然性(违法审查的成熟性)”注2。
考题部分可参考【107司法官二试-宪法、行政法第一题(节录)】,本题应提起“撤销诉
讼”或“预防性不作为诉讼”,取决于书面通知是否为行政处分;另可参考【110台大法
研所第二题】。无论何题,若欲提起预防性不作为诉讼,除了指出诉讼类型依据为行政诉
讼法第8条之一般给付诉讼外,更应针对上述要件进行涵摄。
(二)预防性确认诉讼:
确认诉讼则体现于“确认利益”(实际上包含于权利保护必要之概念)之要求。违法确认
诉讼较无疑问,盖其确认利益本就包含“防止违法的重复发生”,因此,较须留意的是一
般确认诉讼。
基于权力分立原则,行政法院原则上应提供事后救济,故行政法院于行政权发动前即提前
介入,为例外情形,而此“例外”,系指“无可期待原告待行政机关采取措施后始循事后
救济”之情形注3。
至于“备位性原则”,原则上“一般确认诉讼”与“撤销诉讼及课予义务诉讼”相比,处
于备位,盖撤销诉讼与课予义务诉讼之判决分别具有形成效力及给付效力,更能提供有效
救济;一般给付诉讼则较有疑问,理由在于,一般给付诉讼为“多功能的诉讼类型”,其
“给付”之类型繁杂,故李建良老师认为须视个案情节判断一般给付诉讼是否果能提供更
有效之权利救济。
考题部分可参考【109台大法研所法研所第三题】,虽然本题主要在测验一般确认诉讼与
附随法规审查之运用,但由于主管机关尚未作成任何措施,此时提起确认诉讼即属“预防
性确认诉讼”。
※ 引述《antistar (反反反)》之铭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你还未够班S)》之铭言:
: : 嘘 antistar: 看不懂中文?拿主子喂的硬拗理由当宝, 49.216.46.97 01/15 14:54
: : → antistar: 主子自己扩张解释,一直说有空间,以你 49.216.46.97 01/15 14:54
: : → antistar: 的智商要看懂文意很难对吧?更别说垃圾 49.216.46.97 01/15 14:54
: : → antistar: 还敢扯德国喔?德国官员说谎都有罪,大 49.216.46.97 01/15 14:54
: : → antistar: 狗官怎么说的?只会吃主子喂的屎就是这 49.216.46.97 01/15 14:54
: : → antistar: 样,给付提是债务,未生效法律有给大狗 49.216.46.97 01/15 14:54
: : → antistar: 官什么债务?继续吃主子喂的屎就是这样 49.216.46.97 01/15 14:54
: : 笑死!这一看就知道是不学无术的大法盲,连预防性不作为行政诉讼都没听过,只会拿
: : 着法条文义来跳针,真的很可怜!
: : 今天你总统公布新修正的宪法诉讼法,更改作成宪法判决要件,并且规定在大法官可
: : 决人数不足时不得受理案件,明显侵害人民的宪法诉讼权,
: 叫你主子好好依法提大法官就没问题了
: 2个月侵害多少?有符比例原则?
: 你主子不修违反人权的集游法怎么没哭夭侵害人权
: 你主子办郑文灿案压7年怎么没哭夭不作为?
: 打诈四法,吹哨者保护法,不法关说罪等蓝白过半才送政院版才修法,怎么没靠夭政院不作为?
: 主子一堆不作为侵害人民权利,才几个月不能审能靠夭好严重?
: 而且还没有当事人人民提出,只有你主子在哭
: 且得对于已经在审理中的
: : 宪法诉讼案件已经有不利益变更的情形,人民基于宪法所保障的诉讼权,自得以该法
: : 规之公告有违宪之由,依照宪法诉讼法46准用行政诉讼法115再准用民事诉讼法246规
: : 定,在法规尚未公告生效前预先提起违宪宣告之诉,并要求主管机关暂停公布法律,
: 现在有人民提出吗?没有!
: 宪诉法第46条文末是与本法不相抵触者准用之
: 还没成为法律依宪诉法就不是审查客体
: 你在靠夭准用一堆根本就前提错误
: 再来民诉246给付前要有债权债务
: 大法官对不是法律是有欠什么狗屁义务?
: : 以免其尚在进行争中的诉讼权益受损,释字603号解释的廖义男大法官协同意见书都已
: : 提到,你居然没听过,只会在那边跳针债权不债权的,根本就是公法门外汉,就别在
: : 这边耍宝丢人现眼了好吗?
: 还有啦,行政法预防性不作为是行政
: 什么叫行政,什么是行政行为?
: 把大法官审查当行政行为?
: 还是把立法院修法当行政行为?
: 笑死了吗?公法门外汉?
: 以下命题错误,随便网上抓来抄一抄
: 把司法当行政行为在那预防的蠢行为就不浪费时间了
: 感谢完美示范小鸟嘲笑法盲,门外汉,丢人现眼
: : (二)行政机关将作成之行政处分或其他公权力行为,实际上对人
: : 民权利义务有直接影响或变动时,倘具备下列诉讼要件及本
: : 案胜诉要件,得对该行政行为提起预防性行政诉讼,以资救
: : 济;预防性行政诉讼之诉讼客体不限于行政处分,亦包括其
: : 他公权力行为(处分或其他公权力行为);人民事前可预知
: : 行政机关将作成行政处分或其他公权力行为具有高度可能性
: : (盖然性);人民因行政机关将作成之行政处分或其他公权
: : 力行为,而有发生重大损害之虞,至行政法院判断重大损害
: : 性时,尚须审查行政处分或其他公权力行为之内容与性质、
: : 损害之性质与程度、以及损害之回复程度等事项(重大损害
: : 性);在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未臻成熟前,不宜贸然放宽预
: : 防性行政诉讼补充性之要件,故目前须在事后救济已无实益
: : 之情形下,始有事前救济之必要性(补充性);为避免司法
: : 权对行政权有过度干预之情形,仅在人民具有特别权利保护
: : 之必要性之情形下,司法权始可事前介入审判(特别权利保
: : 护之必要性);“原告适格”系指处分之相对人及利害关系
: : 人,依司法院释字第469号解释意旨,实务上目前系采新保
: : 护规范理论,大幅扩张利害关系人之认定,而“诉讼权能”
: : 为原告之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损害之情形(原告适格与诉
: : 讼权能);提起预防性行政诉讼时,行政处分尚未作成或尚
: : 无其他公权力行为,且其内容并不明确,导致人民之请求难
: : 以具体特定,故人民请求内容,仅要求人民提出大概能防止
: : 重大损害发生之手段、方法等,即为已足,故只要人民之请
: : 求不妨碍行政机关防御权之行使,以及强制执行之进行,不
: : 宜过度严格认定不作为请求之特定性(请求之特定性);行
: : 政机关将作成行政处分之违法性判断,须视行政处分之性质
: : 而定,若行政处分为羁束处分时,行政处分之作成违反法律
: : 之规定,行政法院应命行政机关不得为该行政处分,若行政
: : 处分为裁量处分时,行政机关倘有裁量逾越或滥用之情形,
: : 行政法院应命行政机关不得为一定内容之行政处分(本案胜
: : 诉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