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奇问一下treasurehill ,
因为你有提一句“今天你总统公布新修正的宪法诉讼法,更改作成宪法判决要件,并且规
定在大法官可决人数不足时不得受理案件”
不过联合报在12月底有篇读者投书写到
https://udn.com/news/story/7339/8441136
“但最终通过的条文,并未修改“现有总额”的定义,只规定评议判决需要十位大法官,
判决违宪需要九位大法官同意。也就是说,在新的七名大法官未补齐前,现有八名大法官
的宪法法庭,对于一般的开庭言词辩论、裁定、受理等日常运作,都不受影响。他们甚至
可以事先撰写意见书初稿,只是暂时不能做出判决。”
这篇投书的意思大概是想表达新法没有夸张到让宪法法庭完全停摆,就算少于十人,判决
以外的其他程序还是能做。
我比较好奇这边投书,他讲的概念是对的吗?
※ 引述《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你还未够班S)》之铭言:
: 嘘 antistar: 看不懂中文?拿主子喂的硬拗理由当宝, 49.216.46.97 01/15 14:
54
: → antistar: 主子自己扩张解释,一直说有空间,以你 49.216.46.97 01/15 14:
54
: → antistar: 的智商要看懂文意很难对吧?更别说垃圾 49.216.46.97 01/15 14:
54
: → antistar: 还敢扯德国喔?德国官员说谎都有罪,大 49.216.46.97 01/15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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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ntistar: 狗官怎么说的?只会吃主子喂的屎就是这 49.216.46.97 01/15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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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ntistar: 样,给付提是债务,未生效法律有给大狗 49.216.46.97 01/15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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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ntistar: 官什么债务?继续吃主子喂的屎就是这样 49.216.46.97 01/15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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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笑死!这一看就知道是不学无术的大法盲,连预防性不作为行政诉讼都没听过,只会
拿
: 着法条文义来跳针,真的很可怜!
: 今天你总统公布新修正的宪法诉讼法,更改作成宪法判决要件,并且规定在大法官可
: 决人数不足时不得受理案件,明显侵害人民的宪法诉讼权,且得对于已经在审理中的
: 宪法诉讼案件已经有不利益变更的情形,人民基于宪法所保障的诉讼权,自得以该法
: 规之公告有违宪之由,依照宪法诉讼法46准用行政诉讼法115再准用民事诉讼法246规
: 定,在法规尚未公告生效前预先提起违宪宣告之诉,并要求主管机关暂停公布法律,
: 以免其尚在进行争中的诉讼权益受损,释字603号解释的廖义男大法官协同意见书都
已
: 提到,你居然没听过,只会在那边跳针债权不债权的,根本就是公法门外汉,就别在
: 这边耍宝丢人现眼了好吗?
: (二)行政机关将作成之行政处分或其他公权力行为,实际上对人
: 民权利义务有直接影响或变动时,倘具备下列诉讼要件及本
: 案胜诉要件,得对该行政行为提起预防性行政诉讼,以资救
: 济;预防性行政诉讼之诉讼客体不限于行政处分,亦包括其
: 他公权力行为(处分或其他公权力行为);人民事前可预知
: 行政机关将作成行政处分或其他公权力行为具有高度可能性
: (盖然性);人民因行政机关将作成之行政处分或其他公权
: 力行为,而有发生重大损害之虞,至行政法院判断重大损害
: 性时,尚须审查行政处分或其他公权力行为之内容与性质、
: 损害之性质与程度、以及损害之回复程度等事项(重大损害
: 性);在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未臻成熟前,不宜贸然放宽预
: 防性行政诉讼补充性之要件,故目前须在事后救济已无实益
: 之情形下,始有事前救济之必要性(补充性);为避免司法
: 权对行政权有过度干预之情形,仅在人民具有特别权利保护
: 之必要性之情形下,司法权始可事前介入审判(特别权利保
: 护之必要性);“原告适格”系指处分之相对人及利害关系
: 人,依司法院释字第469号解释意旨,实务上目前系采新保
: 护规范理论,大幅扩张利害关系人之认定,而“诉讼权能”
: 为原告之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损害之情形(原告适格与诉
: 讼权能);提起预防性行政诉讼时,行政处分尚未作成或尚
: 无其他公权力行为,且其内容并不明确,导致人民之请求难
: 以具体特定,故人民请求内容,仅要求人民提出大概能防止
: 重大损害发生之手段、方法等,即为已足,故只要人民之请
: 求不妨碍行政机关防御权之行使,以及强制执行之进行,不
: 宜过度严格认定不作为请求之特定性(请求之特定性);行
: 政机关将作成行政处分之违法性判断,须视行政处分之性质
: 而定,若行政处分为羁束处分时,行政处分之作成违反法律
: 之规定,行政法院应命行政机关不得为该行政处分,若行政
: 处分为裁量处分时,行政机关倘有裁量逾越或滥用之情形,
: 行政法院应命行政机关不得为一定内容之行政处分(本案胜
: 诉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