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强调,民意代表助理费性质的厘清,不仅攸关本案被告高虹安权利义务的认定;终局
判决的结论也与数百位现任或卸任立委及上千位公费助理类似行为之法律评价,具有连动
关系。尤其,每次发生类似案件即耗费庞大司法资源、人力、物力,以本案为例,甚至有
细微至餐费65元的扣抵;有工作2、3年加减计算之后,只因500元之出入而获罪。对于类
似案件,除假藉人头冒领或中饱私囊的犯罪个案外,绝大部分多因制度意旨的模糊朦胧,
对于是否构成犯罪无从理解,对行为的法律效果难以预见,以致沦落前途茫然不可预测的
司法讼累。
“刑事司法有惩凶罚恶、激浊扬清、实践公理正义的宏观使命与繁钜任务;然司法人员不
应沦为‘放牛鲨而捞米虾’的工具”。高院释宪声请书最后表示,如何讲究效能,以有限
资源,用有效方式,完成付托,是司法人员应念兹在兹的信念。层出不穷的类似案件,唯
有从本质面、制度面,正本清源,明确规范,才是让所有民意代表知所遵循,行止合度,
彻底解决问题、排除讼累的根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