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柯文哲口供就承认有收沈庆京钱啦

楼主: 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及资源应用上)   2025-01-14 00:05:19
笑死!小草法盲又出来耍宝了。 一、以政治献金包装的贿款合法? 关于这点,最高
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16号刑事判决已经讲得很清楚了,只要有对价关系就是收贿,就
是非法,没有例外,至于入个人或正没有例外,至于入个人或政党政治献金专户根本不是
重点,其时代力量党主席徐永明的案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他为了时代力量募款而向前
太流董事长李恒隆达成以政治献金作为协办公听会,一审被判期约贿络有罪七年,就说明
以政党政治献金包装的贿款在现行法下一样是违法的,不要再狡辩了?
而关于210万贿款部分,起诉书记载的很详细
②沈○京其时已指派朱○虎居中联系柯○哲市长室顾问蔡○如,朱○虎于106年7月21日写
信给蔡○如,请托蔡○如下令让林○民同意与沈○京见面商谈永久享有120,284.39平方公
尺楼地板面积乙事,蔡○如果于106年8月1日以市长室便笺下命林○民:“回国后晶【注
:应为“京”】华城陈情人希望安排和林副市长拜会,你在场”。林○民因此受令于106
年8月18日与沈○京见面,会面时,林○民当场表示该诉求于法不合,拒绝沈○京要求以
行政处分永久享有120,284.39平方公尺楼地板面积之诉求,明确对沈○京表示应由北市府
依都市计画法第27条规定公办都市计画为之,林○民复于同年8月22日以“致柯○哲市长
林○荣副市长”备忘录,除载明会面过程外,并以:“……120,284平方公尺建筑楼地板
,原系保障本案于实施容积率前所申请工业区之建照开发量,72年实施容积率后,工业区
容积率仅为300%,全市的标准都是一样。日后本基地‘如’符合都更条件,办理都更时
,现有总楼地板亦可适用都更法令予以保障及奖励。……拟比照103年5月13日市府办理解
除本案整体开发都市计画变更案,依都市计画法27条第1项第3款,由市府主动办理都市计
画个案变更……”,明确向柯○哲表达120,284.39平方公尺楼地板面积系保障原工业区之
建照开发量,且本案土地当时并非都更之情。
③然沈○京持续向柯○哲表达上开诉求,柯○哲遂指示蔡○如于106年11月8日以黄色便利
贴交代林○荣:“恳请(时任都委会主委)林副市长于主持会议时将确认计画区内基地容
积率为560%以外之议题,另案处理”,蔡○如向林○荣表示所谓“另案处理”,系指保
留120,284.39平方公尺楼地板面积,以及解除原土地使用6项限制而将商三特改为商三,
但经林○荣主持106年12月21日都委会721次会议时,未依沈○京另案处理之上开诉求,仍
作成本案土地容积率为560%,并仍维持原6种使用限制之决议。北市府都发局依都委会
721次会议审议结果,107年1月18日作成107年都市计画明载:除京华城购物中心建筑基地
之本案土地外,亦包括C土地,全部21笔土地面积共计18,462平方公尺,“容积率不得超
过560%”(仍维持6种土地使用项目限制),另于伍、修订计画内容、二、修订土地使用
管制规定、修订说明栏中三、注明:“原已申请执照之楼地板面积(120,284.39平方公尺
)部分,本府已于87年5月8日核发建造执照(87建字第212号),后续本案土地使用强度
应回归容积率管制”,意即本案土地上的新建案,不可再次适用北市府80年都市计画记载
之120,284.39平方公尺楼地板面积,因该保障业于北市府87建字第212号建造执照履行完
毕。2.109年起至110年11月间,柯○哲、李○宗收受沈○京交付之贿赂,柯○哲、彭○声
、黄○茂、邵○珮、沈○京就主管监督事务,违背法令图利京华城公司、鼎越公司不法容
积奖励
⑴柯○哲于109年3月10日,决意将已为行政诉讼标的(回复120284.39平方公尺楼地板面
积)但尚未送府之京华城陈情函交都发局提送都委会研议,开启违法给予容积奖励之程序
①柯○哲为厚植政治资源而密访沈○京
柯○哲自107年间任命李○宗为北市府顾问以来,即由李○宗协助管理其政治事务。李○
宗于担任台北捷运公司董事长期间之108年5月31日,自蔡○如所传送:“还有这一件”、
“我请彭副市长处理”、“小沈,沈○京京华城的案子”等讯息,由蔡○如手中承接柯○
哲交办之京华城案,同年7月7日复因蔡○如传送讯息:“明晚您陪市长拜会小沈”,柯○
哲与李○宗2人旋于翌(8)日(即北市府办理“万大第一果菜及渔类批发市场改建案”第
一次公开招标)当晚,一同前往威京集团总部3楼,与沈○京共进便餐约2小时50分;同年
8月6日民众党成立后之108年11月28日,柯○哲又再度前往威京集团总部密访沈○京;嗣
109年2月间,柯○哲指示李○宗进行募集20亿元基金之屯田计画已如前述,是柯○哲其时
已为培植政治实力及募集资金,积极排除反商形象并致力谋求财源。
B.沈○京为谋回复120,284.39平方公尺楼地板面积之目标能尽速达成,乃多管齐下,除上
述由应○薇、吴○民拜访黄○茂要求把已为行政诉讼标的之回复120,284.39平方公尺楼地
板面积送都委会研议外,再指示鼎越公司董事长朱○虎居间联系柯○哲市长室秘书董○晔
,谈妥沈○京拜访柯○哲密谈京华城案之事宜。109年2月20日上午10时许,朱○虎陪同沈
○京搭乘座车前往北市府与柯○哲会面洽谈。沈○京单独进入柯○哲市长办公室后,朱○
虎即在市长室外之会客室等待,柯○哲与沈○京2人亲自会谈约1小时,会谈中柯○哲应允
沈京推升本案土地容积率之冀求,即基于违背职务行为期约贿赂、沈○京则基于对公务员
关于违背职务行为期约贿赂、2人共同基于图予沈○京掌控之京华城公司、鼎越公司取得
不法容积奖励利益之犯意联络,透过把京华城公司回复120,284.39平方公尺楼地板面积之
陈情案送进都委会研议的方法,开启都委会程序,期由彭○声掌握之都委会达成符合沈○
京期求相当于120,284.39平方公尺楼地板面积之结果,而谋定本案犯行。沈○京得到柯○
哲之应允,2人达成上述期约贿赂与图利之犯意联络后,自柯○哲市长办公室离开,朱○
虎见沈○京其时面露满意微笑并陪同沈○京离去。
③柯○哲109年3月10日就已为行政诉讼标的之和解请求批示“速审速决”,同日却又裁示
将尚未送府之陈情函送都委会研议
B. 109年3月10日同一日又裁示将尚未送至北市府之陈情函提送研议
柯○哲109年3月10日与应○薇之“109年3月10日台北市议会第13届第3次定期大会市长与
议员座谈会”(下称109年3月10日便当会),就应○薇提出之“京华城容积争议案”建议
事项,明知应○薇之建议事项,京华城公司早已提出诉愿经内政部107年7月26日诉愿决定
驳回,北市府107年都市计画并无违失且认定之事实基础无变更,已获内政部诉愿决定支
持,应○薇之建议内容于法无据,且该时京华城公司尚未提出陈情函送北市府,如嗣提出
陈情,亦应依台北市政府及所属各机关处理人民陈情案件注意事项(下称处理陈情注意事
项)规定应通知诉讼系属中之陈情人循诉讼程序办理,仍承前违背职务行为期约贿赂、与
沈○京共同图予京华城公司、鼎越公司取得不法容积奖励利益之犯意联络,在京华城公司
根本尚未提出陈情函之当日即裁示:“有关京华城容积率疑虑,请陈请人将诉求方案函送
都发局,俾提市都委会研议”,而指示都发局长黄○茂须将尚未送入北市府之京华城公司
陈情函,提送都委会研议。
C. 柯○哲上开相互歧异之作法
柯○哲明知京华城公司所提不服107年都市计画之诉愿已由内政部107年7月26日诉愿决定
驳回,北市府认定并无违失,且107年都市计画所认定之事实基础并无情事变更,既已于
109年2月24日第3次签呈上核章批示“速审速决”,表明由主管机关都发局依诉讼程序办
理,却于京华城公司就同一诉讼标的之陈情函尚未送北市府前,迳承前期约贿赂、与沈○
京共同图利京华城公司、鼎越公司之犯意联络,裁示都发局提送都委会研议。至此,北市
府因柯○○109年3月10日同一天内,作成二种歧异之处理方式,一方面续行诉讼由法院判
决,一方面违背职务裁示由都发局将当时京华城公司尚未送北市府之陈情函提送都委会研
议,为此产生两相矛盾之处理结果。柯○哲不顾社会恐有批评北市府图利京华城公司之议
,准为沈○京回复120,284.39平方公尺楼地板面积之诉求,开启都委会研议之大门。
④柯○哲与李○宗于109年3月24日至26日,共同收受沈○京交付之贿赂
A. 承上,沈○京自应○薇、吴○民处知悉柯○哲已于109年3月10日便当会公开裁示:“
请陈情人将诉求方案函送都发局,俾提市都委会研议”乙节后,命陈○源撰写京华城公司
109年3月17日京字第109-3007号函(下称京华城109年3月17日函),向柯○哲提出回复
120,284.39平方公尺楼地板面积之诉求(副本给副市长彭○声、黄○珊、都发局、应○薇
议员),柯○哲市长室秘书收受该函后,依柯○哲109年3月10日便当会裁示,于109年3月
19日将该函以“市长室受理市民陈情案件交办单”,上盖“柯○哲(辛章)0319”交办与
都发局,都发局都市规划科收到上开市长室交办事项,即于109年3月27日以“奉交下”办
理提送都委会研议(详如下⑤A.所述)。
B. 沈○京为达其加速获取本案土地最大容积之不法利益,承前基于对公务员违背职务行
为交付贿赂之犯意,于109年3月23日,在台北市松山区东兴路12号之威京集团3楼主席办
公室内,指示张○澄、朱○虎汇款210万元与柯○哲。张○澄、陈○源、朱○虎均明知沈
○京之汇款指示,系作为前揭柯○哲允诺回复120,284.39平方公尺楼地板面积之对价,仍
与沈○京基于对公务员关于违背职务之行为交付贿赂之犯意联络,张○澄协调威京集团相
关人员即不知情之洪○凤、陈○桃、童○白、黄○雯、刘○安5人、陈○源及张○澄则以
自己名义,由张○澄安排此7人先从威京集团领取每人各30万元现金后,再由该7人以每人
捐款政治献金30万元之名义,于109年3月24日至26日,分别汇款至柯○哲所掌控之民众党
政治献金专户,共计交付210万元之贿款。张○澄、陈○源、朱○虎因协助京华城容积率
案有功,于确定本案土地取得不法容积奖励后,连同该年度工作表现领得工作奖金各100
万元、100万元、300万元。于上揭210万元贿款汇款完成后,朱○虎于109年4月1日以手机
短信告知时任台北捷运公司董事长而具公务员身分之李○宗、前市长办公室主任蔡○如、
时任北市府秘书长张○扬:“小沈十分小气的捐了210万(七人、依规定每人30)要用我
的名字,但是我绝对不会领情省税、必须向您说明、我领他薪水必须依他的命令做事、弄
成560并没有给您及市府带来任何困扰、而我也绝对不会在以后任何事情麻烦您来做、因
为我会严守分际及道义更不会伤到市府团队那曾经是我钟爱的团队!”给李○宗、蔡○如
及张○扬,但仅将胪列名义捐款人洪○凤、陈○桃、童○白、黄○雯、刘○安、陈○源、
张○澄之汇款名单,传送给李○宗,供李○宗确认该7人之政治献金汇款为来自沈○京之
贿款,以示沈○京已实践先前期约贿款之交付,并称京华城案560%容积率乙事未造成市
府困扰,实系透过将现金汇款至柯○哲得支配之民众党政治献金专户,制造提供政治献金
之假象以遂行其等行贿之事实,以答谢柯○哲同意将回复120,284.39平方公尺楼地板面积
之陈情案送都委会研议,开启都委会程序一事。
你KP明知道京华城要求回复楼地板面积之请求不合法,其以自提细部计画之方式更改容积
率之方式不符合都审程序,在前经林副市长拒绝请求后,仍与沈庆京多次私下面谈共谋以
都审会之方式取得容积奖励,并求要求对方提供210万政治献金到其所掌控之民众党政治
献金专户,除有实际汇款外,更有证人朱亚虎之指证,其实际上已构成违背职务收受不正
利益之对价关系,而构成违背职务收贿罪。
至于你说款项要进到kp私人帐户才算,这不是哪来的蛋头法律见解,难道没听说过共犯白
手套吗?检察官都已经指明了民众党实际上就是你kp的一人政党,210万入民众党就等同入
你私人帐户,犯罪行为就已经成就了,更别提之前还有一个时代力量党主席期约政党政治
献金的收贿案例,你居然不知道,还在这边胡扯?为kp开脱,真是够了!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16号刑事判决:“……是否具有对价关系,应从实质上就公
务员职务行为之内容、交付者与收受者之关系、双方授受金钱、财物或利益之种类、价额
、交付时间与真正原因等客观情形综合审酌,而非仅凭假藉餽赠、酬谢或政治献金等名义
变相授受贿赂或不正利益之说词,或授受时间在公务员所为职务行为前或后,或公务员是
否确已践履所贿求之职务上特定行为,作为判断有无对价关系之依据。倘公务员收取之金
钱、财物或其他利益,与其职务上应为之特定行为之间有原因与目的之对应关系者,即难
谓与其职务无关而无对价关系。

二、容积率560合法?
这一点起诉书写得很清楚了,不要再跳针了?
㈠80年2月14日生效之都市计画
北市府依都市计画法第26条拟定主要计画,76年4月29日办理“修订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
(保护区、农业区除外)计画(通盘检讨)案内有关台北市八德路、东宁路、纵贯铁路及
八德路4段106巷所围地区(原唐荣铁工厂)土地使用计画案”公开展览,威京公司76年8
月向北市府都委会陈情诉求变更为多目标多元使用分区,经都委会审议决议后,报由内政
部80年1月12日以台(80)内营字第886687号函核定,嗣北市府以80年2月13日府工二字第
80003366号公告“‘修订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保护区,农业区除外)计画(通盘检讨)
案’内有关八德路四段、东宁路、纵贯铁路、八德路四段106巷所围地区(原唐荣铁工厂
)土地使用计画案”(下称北市府80年都市计画),内容为:同意变更工业区为第三种商
业区,土地使用限制仅供作公众服务空间、国际购物中心、国际观光旅馆、办公大楼、文
化休闲设施及停车场等6种使用,为大街廓整体开发理念,将C土地共同纳入北市府80年
都市计画范围。该计画案说明书载明:“本案应捐地30%规划设计为公园、广场之用,并
登记为市政府所有,以回馈社会大众,增建捐地后土地20%楼地板面积作为停车空间,并
开放供公众使用;为采用‘大街廓整体开发’理念,并符合台北市土地因畸零不整且丘块
过于琐碎而必须采取‘整合与集约使用’之特性,本基地开发方式应采大街廓整体开发为
原则;本案开发计画应由威京公司整体开发……容积率依工务局于78.11.2第六次专案小
组会议所提(78.10.27制表)‘京华再开发计画案不同使用强度建筑面积比较表’之第六
案计算[即容积率依整个基地面积计算为392%(70%×560%)],但不应损及其原已申
请执照之楼地板面积(共120,284.39平方公尺)为标准”,自80年2月14日0时起生效。威
京公司取得A、B土地使用分区自工业区变为商业区之利益,北市府80年都市计画要求捐
地30%(即附件一B所示土地)、捐赠2亿2,000万元作为其上设施兴建经费等作为回馈条
件,C土地亦因而变更为商业区,然威京公司怠于整合C土地,仍于80年委由京都公司向
北市府申请建造执照及都市设计审议,北市府考量前揭大街廓地区延滞多年无法完成开发
,于85年核备之都市设计审查报告书同意采分期分区开发计画,将本案土地列为第一期基
地之可兴建楼地板面积为111,919.11平方公尺(原总楼地板面积120,284.39-8,365.28[
即C土地面积2,134平方公尺*容积率392%]=111,919.11),另把C土地列为第二期基
地(可兴建之楼地板面积为2,134平方公尺*容积率392%=8365.28平方公尺)。86年间,
京都公司与北市府签订土地赠与契约书完成捐地30%(即B土地),87年1月9日将本案土
地移转登记予京华城公司所有,由京华城公司为购物中心起造人续为开发程序,本案土地
于87年受都市设计核备及核发建造执照(北市府87建字第212号),京都公司、威京公司
及京华城公司于90年10月16日与北市府签订捐建公园广场设施之履约担保契约书,北市府
于90年核发使用执照(北市府90使字第350号),至此完成京华城建筑案即京华城购物中
心,基地面积16,485平方公尺,容积楼地板面积111,919.11平方公尺(地下1层至地下8层
并未列入容积楼地板面积计算),换算容积率约为678.91%(111,919.11÷16,485=
678.91%)。
80年公告的都市计画案写得很清楚,系采用‘大街廓整体开发’理念,并符合台北市土地
因畸零不整且过于琐碎而必须采取‘整合与集约使用’之特性,本基地开发方式应采大街
廓整体开原则;本案开发计画应由威京公司整体开发……容积率依工务局于78.11.2第六
次专组会议所提(78.10.27制表)‘京华再开发计画案不同使用强度建筑面积比较表’之
案计算[即容积率依整个基地面积计算为392%(70%×560%)],其是将A+B+C三块土
地合并开发,容积率为560%打七折等于392%,适用于区块内所有土地,所以即使后来C土
地被切割出来,也仅是其基地面积乘以392%计算扣除可建楼地板面积,并未采取560%计算
,所以威京集团要求560%其实是不合法的。
㈡103年5月14日生效之103年都市计画
前揭大街廓地区C土地上建物老旧颓败有更新需求,经小地主所有权人多次申请划定都市
更新单元,因受限于前揭北市府80年都市计画订有整体开发规定,未能符合台北市自行划
定更新单元重建区段作业须知规定自行划定更新单元之要件,迟未更新改建。北市府考量
威京公司、京都公司已享有取得前揭大街廓地区整体开发权限长达23年,但该2公司仅对
其有商业利益之京华城(即本案土地)及公园广场完成开发,对该2公司承诺整体开发之
第二期基地部分(即C土地)却迟不予开发,致该部分之建物沦于老旧颓败,违背整体开
发之义务及本旨,佐以该2公司长期怠于履行整体开发之权限,又致C土地之所有权人囿
于原整体开发规定而无法申请都市更新,此项整体开发之规定,长期限制C土地所有权人
之财产权,且致当地建物老旧而有妨害地区公共环境等情,北市府爰依都市计画法第27条
第1项第3款规定,办理都市计画变更,历经都委会102年10月24日650次、103年1月23日
654次、103年2月27日655次会议审议后决议,北市府以103年5月13日府都规字第
10300893800号公告核定“修订80年计画案开发方式细部计画案”(下称北市府103年细部
计画)计画书,自103年5月14日0时起生效,采2个分区开发方式办理、删除北市府80年计
画案整体开发之规定,意即将前揭大街廓地区之基地开发方式,由原大街廓整体开发改采
分区开发,并删除“本案开发计画应由威京公司整体开发”等文字。威京公司不服,认其
就前揭大街廓地区整体开发权益消灭,且京都公司给付之捐地捐款未获得相当赔偿或补偿
,提起诉愿后,经内政部104年1月20日台内诉字第1040002809号诉愿决定驳回,复提起行
政诉讼,声明请求撤销北市府103年细部计画或确认该2公司无捐地捐款回馈义务,嗣经台
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5年度诉字第270号判决该2公司败诉,该2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最
高行政法院108年4月30日108年度判字第219号判决废弃发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8月
26日108年度诉更一字第49号判决认定:威京公司捐地、捐款,乃系取得前揭大街廓地区
整体开发权之条件,且获准于本案土地兴建京华城购物中心为营运,即北市府与威京公司
已各自依80年计画案所定条件履行,威京公司已履行之捐地捐款回馈义务,不因其整体开
发权于多年后,因北市府103年都市计画变更采分区开发方式办理而不存在,亦不因威京
公司迟未能整合并顺利开发C土地而有异等理由,判决该2公司败诉。该2公司上诉,复经
最高法院110年度上字第707号判决认前述原审判决并无违误而驳回上诉确定。嗣该2公司
对上揭最高行政判决声请违宪审查,于113年8月9日经宪法法庭113年宪裁字第20号裁定不
受理。
而后北市府虽然于103年5月13日府都规字第10300893800号公告核定“修订80年计画案开
发方式细部计画案”(下称北市府103年计画)计画书,办理都市计画变更,但也仅是将
前揭大街廓地区之基地开发方式,由原大街廓整体开发转为分区开发,并删除“本案开发
计画应由威京公司整体开发”等文字。并没有更动容积率,所以这三块土地的容积率自始
至终都是392%的商三特,不是560%,所以郝龙斌坚持原本都市计画所订的392%容积率并没
有错,反倒是监察院纠正的560%毫无法源依据。
至于当初所给予的一万二保障楼地板面积,那是内含容积奖励的,而此容积奖励仅有一次
性,用完就没有了,所以当京华城自行拆除而要重新声请建照时,就应回到80年都市计画
公布时的392%,而不是京华城或监察院所主张的560%。
三、合法行政处分就不构成贪污?
这是谁告诉你的错误观念?你不知刑法还有不违背职务收贿罪吗?徐永明的案子就是一个明
证,立委召开公听会不违法,但是其已召开公听会为由向当事人要求政治献金一样违法,
因为贪污罪的规范的目的在于公务员的不可收买性,不管你是违背职务行为还是不违背职
务之行为,只要有对价关系都是违法贪污,不要再相信没有根据的传说好吗?
四、政党政治献金入私人专户不构成侵占?
这是谁告诉你的错误法律概念? 政治献金法第 10 条规范的很清楚了,政党、政治团体及
拟参选人应于金融机构开立专户,并载明金融机构名称、地址、帐号及户名,报受理申报
机关许可后,始得收受政治献金;受理申报机关应于许可后立即公告。政党、政治团体及
拟参选人收受金钱之政治献金,应于收受后十五日内存入前项专户。第 11 条政党、政治
团体及拟参选人收受政治献金,应开立收据。但收受以遗嘱捐赠或匿名捐赠之政治献金,
不在此限。
而同法第 23 条更限制政治献金的使用范围,且不得有营利行为,你KP在还没有成为政党
候选人时以政党名义收受政治献金,又没有入政党政治献金专户,这已经有不法所有的意
图,而构成刑法第336条的公益侵占罪了。而你在成为政党候选人后又以公司名义收受政
治献金,且未开立政治献金收据,除有不法所有之意图外,又有诈欺意图,让捐献者误以
为是政治献金但实际上却是入公司帐户,因为错误而交付款款款项,同时构成诈欺且违反
政治献金法之规定,一样是违法。
第 335 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并科三万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336 条
对于公务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并科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对于业务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九
万元以下罚金。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结论,读书真的不犯法,麻烦回去多念点书再来,不要再拿你错误的法律概念来误导大众
了,这真的很可悲。
※ 引述《noway (null)》之铭言:
: ※ 引述《lono (lono)》之铭言:
: : 还是看不懂
: : 如果邱佩琳有收钱
: : 那钱呢?
: : 检察官问邱佩琳有没有收钱
: : 邱佩琳说有
: : 然后检察官没有问她钱在哪里?
: : 台湾司法智障的程度真的匪夷所思
: : 就跟检察官搜完柯文哲的电脑
: : 还是不知道他的电脑名称一样智障
: : 万
: : 载
: 这些低能儿就很爱喊收钱=贪污
: 问题如果捐赠者目的就是希望民众党或柯壮大
: 只要这些未申报的政治献金没有被柯拿去私用
: 侵占跟背信就无法成立 要件就不符合了
: 顶多就是违反政治献金法的行政罚
: 也不用吵什么450万买股票 这笔就是有商业合约先行反而是最稳的
: 至于为什么一直吵金流齁
: 一般公务员贪污受贿会一起吃洗钱+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套餐
: 所以常有什么家中起出大量现金或古董字画、黄金首饰之类
: 例如阿灿就在家中柜子暗格内找到了近700万未申报现金这样
: 那么问题来了 依起诉起书所载柯收了近7000万的政治献金
: 但检方搞了四个月没有找到什么屁冷钱包或1500BCs
: 也没有在化粪池找到大量现金
: 那他妈钱勒? 7000万现金难不成坐高铁掉了?
: 我看要嘛真的被橘子神通广大地瞒过金流大师洗到国外
: 要嘛真的是用于党务支出与选举
: 我是比较相信金流大师真的没查出什么鸟不然太掉漆
: 所以可以预见一审柯这边会主打党务及选举支出凭证这样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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