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iler22020 (小草 代号亚斯伯格)》之铭言:
: 干草昨天离总统官邸很近ㄟ
: 当时情绪高涨如果有人带头喊说不定就失控了
: 总统维安是不是该提升了
: 连免税品都能直接跑到旁边
: 干草有义和团倾向 该预防吧?????
总统专机私菸案的阴影,迄今犹在...
且就该系列案,过去在最高行政法院(终审机关),被告方已经完全败诉,但刑事部分则
还在上诉中
然而还敢乱搞免税品的话,似乎都是善忘、不记得教训的呢...
节录:(仅法律依据)
一、最高行政法院一一零年度上字第七二三号
(一)依行政罚法第一条规定,没入属行政罚之一种,旨在透过对物之财产权的剥夺,达
到制裁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行为之目的。行政罚法对于没入,虽定有若干规范,然对于何种
之物,基于何等理由得以没入,并未定有构成要件,故须从各领域之行政法规中探求之。
以违反海关缉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
没入为例,应属对于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行为所得之物的所有权剥夺,具有行政罚之性质,
在海关缉私条例、菸酒管理法无特别规定之情形下,行政罚法作为具行政罚性质没入之总
则性规范,当有适用之余地。
(二)同一标的物同时为犯罪所得及违反行政法上义务所得,则发生刑事法没收与行政罚
没入积极竞合之情形。就此,行政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但书规定:“一行为同时触犯刑
事法律及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规定者,依刑事法律处罚之。但其行为应处以其他种类行政罚
或得没入之物而未经法院宣告没收者,亦得裁处之。”明文规定采“一行为不二罚”及“
刑事优先原则”。依此,一行为同时触犯刑事法律处罚时,若犯罪所得未经法院宣告没收
者,行政机关得以对同一标的物裁处没入。刑法没收新制于一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后,没
收去刑罚化,则同一标的物同时受刑事法院宣告没收及行政机关裁处没入,逻辑上虽不生
重复处罚之问题,但没收与没入同属国家权力作用对所有人剥夺物之所有权或财产上利益
之强制性措施,即使剥夺之目的各异,然鉴于“一物一所有权”之法制设计,没收及没入
其一已行使,即足以达到剥夺该物或财产上利益之目的,若仍重复为之,后处置仍有可能
违反比例原则。是基于前述行政罚法第26条规定所采之“刑事优先原则”,同一标的物同
时为犯罪所得及违反行政法上义务所得之情形,行政机关在刑事法院未确定是否宣告没收
前,不得先行裁处没入。
(三)然为确保日后对于物之没入裁处得以执行或为保全证据,行政机关得对之为暂行性
处置,要求物之所有权人或对物有事实管领力之人交出该物,由行政机关暂时保管,海关
缉私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以扣押为名,行政罚法第三十六条则称之为扣
留,实质内涵相同。因为扣留仅为行政罚裁处程序中,为确保没入之执行或保全证据而为
之处置,依据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程序中之决定或处置原则上不能单独提起
救济,仅得于对实体决定声明不服时一并声明之,但若有特别规定,则针对程序行为例外
得单独提起救济。行政罚法考量扣留仅系裁处程序之中间决定或处置之性质,其救济宜有
较简速之程序,以免延宕案件之进行并保障人民权益,而于第四十一条规定:“(第一项
)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扣留不服者,得向扣留机关声明异议。(
第二项)前项声明异议,扣留机关认有理由者,应发还扣留物或变更扣留行为;认无理由
者,应加具意见,送直接上级机关决定之。(第三项)对于直接上级机关之决定不服者,
仅得于对裁处案件之实体决定声明不服时一并声明之。但第一项之人依法不得对裁处案件
之实体决定声明不服时,得单独对第一项之扣留,迳行提起行政诉讼。(第四项)第一项
及前项但书情形,不影响扣留或裁处程序之进行。”换言之,如行政机关尚未为实体决定
,物之所有权人对于扣留处分不服,得向扣留机关声明异议,扣留机关认为声明异议无理
由时,应加具意见送上级机关决定,对上级机关决定仍不服时,仅得于日后对裁处案件之
实体决定声明不服时一并声明,尚不得在实体决定作成前,单独对扣留决定或上级机关就
声明异议之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例外的是若声明异议人依法不得对裁处案件之实体决定不
服,始得单独对扣留提起行政诉讼。
二、最高行政法院一一零年度上字第三二四号
(一)按菸酒管理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本法所称私菸、私酒,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一、未依本法取得许可执照而产制之菸酒。二、未依本法取得许可执照而输入之菸酒
。三、菸酒制造业者于许可执照所载工厂所在地以外场所产制之菸酒。四、已依本法取得
许可执照而输入未向海关申报,或匿报、短报达一定数量之菸酒。五、中华民国渔船载运
非属自用或超过一定数量之菸酒。”第四十六条规定:“(第一项)贩卖、运输、转让或
意图贩卖、运输、转让而陈列或贮放私菸、私酒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锾。但查获物查获时现值超过新台币五十万元者,处查获物查获时现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锾,最高以新台币六百万元为限。配合提供其私菸、私酒来源因而查获者,得减轻其罚
锾至四分之一。(第二项)前项情形,不适用海关缉私条例之处罚规定。”第五十七条规
定:“(第一项)依本法查获之私菸、私酒及供产制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
酒类容器,没收或没入之。(第二项)依本法查获之劣菸、劣酒,没收或没入之。(第三
项)以符合国家标准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类产品为制酒原料,或制菸酒原料含有对人体
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质者,该原料、半成品没收或没入之。(第四项)前三项查获应没收
或没入之菸、酒与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类容器,不问属于行为人与否,没收或没入
之。(第五项)贩卖逾有效日期或期限之菸酒,不问属于何人所有,没入之。”
(二)次按关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第一项)海关对于进口、出口及
转口货物,得依职权或申请,施以查验或免验;必要时并得提取货样,其提取以在鉴定技
术上所需之数量为限。(第二项)前项查验、取样之方式、时间、地点及免验品目范围,
由财政部定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第一项第二款至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四款
、第十五款与第十八款所定之免税范围、品目、数量、限额、通关程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
之办法、前项但书进口次数频繁之认定,由财政部定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保
税仓库业者应向所在地海关申请登记及缴纳保证金;其应具备之资格、条件、设备建置、
保证金数额与种类、申请程序、登记与变更、证照之申请、换发、货物之存储、管理及其
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财政部定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经营销售货物予入出
境旅客之业者,得向海关申请登记为免税商店。免税商店进储供销售之保税货物,在规定
期间内销售予旅客,原货携运出口者,免税。(第二项)免税商店之保税货物,应存储于
专供存储免税商店销售货物之保税仓库。(第三项)免税商店业者应向所在地海关申请登
记;其应具备之资格、条件、最低资本额、申请程序、登记与变更、证照之申请、换发、
货物之管理、通关、销售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财政部定之。”免税商店设置管理
办法第一条规定:“本办法依关税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免税商店销售货物予入境旅客,视同入境旅客自国外采购携带入境
,俟入境通关时,依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报验税放办法办理,超过免税限额部分,应依
法缴纳关税、货物税、菸酒税、菸品健康福利捐及营业税。”第十七条规定:“(第一项
)免税商店之保税货物,应存储于专供存储其免税商店销售货物之同一法人自用保税仓库
,其设立、管理及货物进出应依保税仓库设立及管理办法之规定办理。(第二项)免税商
店之保税货物,如需维修、退货、转售及退运出口等,应移运至其自用保税仓库办理。”
保税仓库设立及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本办法依关税法第五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十六条规定:“(第一项)外货进储保税仓库,应由收货人或提货单持有人填具外货
进储保税仓库申请书,由仓库业者凭电脑放行通知或进储准单会同监视关员核对标记及数
量无讹后进仓。但专供飞机用之燃料、物料、客舱用品或修护器材,得经海关核准先行卸
存保税仓库,于进仓之翌日起三日内补办进储手续。(第二项)存储保税仓库之货物,海
关认有必要时,得查验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规定进储
自用保税仓库之保税货物,申请出仓时,依下列规定办理:一、售与课税区厂商之货物出
仓视同进口,应由仓库业者填具报单,检附报关必备文件向海关申报,并按出仓型态征税
后,凭电脑放行通知或出仓准单办理提货出仓。……”验放办法第二条规定:“(第一项
)入境旅客携带随身及不随身行李物品之报验税放,依本办法之规定。(第二项)前项不
随身行李物品指不与入境旅客同机或同船入境之行李物品。”第四条规定:“(第一项)
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其免税范围以合于其本人自用及家用者为限。(第二项)入境旅
客携带自用之农畜水产品、菸酒、大陆地区物品、自用药物、环境及动物用药应予限量,
其项目及限量,依附表之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合于本
办法规定之范围及限额者,免办输入许可证,经由海关依本办法规定办理征、免税捐验放
。”第一一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入境旅客携带自用家用行李物品进口,除关税法及海
关进口税则已有免税之规定,应从其规定外,其免征进口税之品目、数量、金额范围如下
:一、酒类一公升 (不限瓶数) ,卷菸二百支或雪茄二十五支或菸丝一磅,但以年满二十
岁之成年旅客为限。……”第十七条规定:“入境旅客携带进口之行李物品如超过第四条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规定之限制范围者,应自入境之翌日起二个月内缴验输
入许可证或将超逾限制范围部分办理退运或以书面声明放弃,必要时得申请延长一个月,
届期不缴验输入许可证或办理退运或声明放弃者,依关税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处理。”
至于刑事部分,第一审已知是处有期徒刑六月至十年四月不等,且部分被告还被宣告褫夺
公权五年至十年不等
因此不管怎样看,要冒险的话,只能说很勇呢...
进而,“预防”实在没必要
相反的,祭出重刑且严惩不贷,才能使公义得以彰显、起到吓阻的效应,其余大费周章之
举形同白费心机。
: 嘘 bbeck: 桶醋党爆冲组入白党洗白 民众党发生质变? 27.247.101.71 01/12 17:56
出席者当中,除了林正杰是前党主席(同时也是不断游走蓝绿的政治青蛙)之外,应该不
存在其他统促党党员(不管是现任或前任)吧?
倘若真的如此,假设证据充分,内政部理应也会声请解散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