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的问题比较像是这样
我在念研究所的时候有在系上打工当助教,当时系上规定每个人有打工时数上限
那如果有些人想要多赚点,就会跟没有打工或时数还没到上限的人借人头
我当时就有借人头给同学过,所以就变成实际当助教的人是他,但领钱的人是我
然后每个月我再把钱领出来给我同学,到这边我跟水母做的事情其实差不多
我实际没这么多工时,但却多报了薪水,就是所谓的低薪高报
但我的状况跟水母有两个关键性的不同
1. 我同学有实际工作时数,所以高报的薪资并不是真的多领
2. 我拿到的钱都有全额交给我同学,所以我并没有侵占系所薪资的犯意
综上所述,我们用人头帮同学多打工时数的作法,最多最多就是使公务人员登载不实
反观水母,多领的薪资是虚的,自己又留了466元,才会被当作有侵占的犯意而被判贪污
你说为什么要只留这么一点钱不缴回去,我猜可能跟税有关
多领的钱造成要多缴税,所以才留这么一点当作税金的补贴,有可能都是当初讲好的
而法官其实也已经对她很好了,虚报的薪资还没跟他算,只判缓刑而已
这样有唸过研究所的小草们应该可以理解为什么水母会被判贪污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