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sassbulu (哈哈哈)》之铭言:
: https://i.imgur.com/W6kSDkq.jpeg
: 一打开直播看到这画面
: 我真的吐了
: 阿北是贪污 是贪污 是贪污
: 不管贪多少 都是贪污
: 现在是怎样
: 受虐儿大法开启 靠北靠目
: 一群垃圾
在跨年时期之间,难道还没尽够孝心吗?
而且这游行示威大会,纵然已经先预告会祭出声援柯文哲的部分,但是细察布条内容,无
非是认为早前时候未能一圆团聚之梦
这明显与实际情况不全然相符了吧?
但不管怎样,要早早就对柯文哲的罪行下定论、确立其实有贪污罪,这未免也欺人太甚
毕竟电视、报刊多处都宣传“任何人在判决确定前,都应推定无罪”
姑且不说这手段是否有洗白的意味,这原则上都是《刑事诉讼法》下明定之精神,只是常
常被忽视
同时在遭到推波助澜的情况下,要真正看到正义的彰显,根本是笑话一则...
这仍掩盖不了一件事:
孝心不是两三天的事,但总也不能混淆外界的正常认知,进而搞到是非不分、得了便宜还
卖乖等
实际上并非“受虐儿戏法”,只是法律诠释的角度完全不同。
顺带一提,日前已经公开“台湾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抗字第二七七四号”、“台湾高等法
院一一三年度抗字第二八零四号”刑事裁定全文
对照一个十一页、一个二十四页的篇幅后,多数尽是检察官的抗告理由...
第一次:
(一)沈庆京前有逃亡之事实,现有逃亡之高度可能:
1.本署检察官指挥廉政官于113年8月28日7时5分许,执行搜索沈庆京户籍地时,未见沈庆
京,且其家人均不愿告知沈庆京实际住处,经廉政官拨打被告沈庆京之移动电话,沈庆京
佯称“人在外”、“人在办公室”等语,却于30分钟后出现在户籍地11楼公共梯间,并往
电梯旁安全门离去,幸经廉政官当场发觉而阻止,显有逃亡之事实。且沈庆京与廉政官返
回接受调查之同时,竟仍可安排对外发布与案情有关之公开声明,显为规避罪责而进行串
证。
2.沈庆京于113年8月16日向友人借款,事先筹措交保金额,又依担任威京集团旗下公司亚
太工商联公司董事长陈玉坤之手机资料显示,沈庆京实质掌控之亚太工商联、陶朱隐园等
资产均在被银行追偿中。且同案被告张志澄为威京集团财务经理,于112年12月29日传送
讯息告知陈玉坤,亚太工商联公司持有陶朱隐园股权,然该公司资金不足,会计师对于营
运有所疑虑,明年难再借钱,也没有担保品可再借款,近月资金仅够“价格议价”,且为
避免陶朱隐园一直没有相关买卖而无再向银行借贷款项,复于113年安排威京集团承耀公
司买受陶朱隐园之一户,避免银行不愿借贷,并由承耀公司向银行借款,再将款项供威京
集团使用,有卷附陈玉坤手机112年8月11日张志澄传送资料存卷可参。又113年6月28日,
沈庆京遭其债主追债,沈庆京表示陶朱隐园银行不愿续约贷款,请银行再予宽限,沈庆京
在“国内”实质掌控之亚太工商联、陶朱隐园等资产均在被银行追偿中,财务压力极大。
3.沈庆京于113年6月28日告知集团成员张哲发加速柬埔寨土 地之取得(见113年6月28日
上午10时41分16秒监听译文) ,另于113年7月9日、8月6日(见113年7月9日下午12时35
分44秒、8月6日上午8时33分57秒监听译文)与其律师讨论其在香港等地之债权应如何处
理与取得,显示其在海外确有资产。再依沈庆京之手机鉴识资料(见检送之手机鉴识资料
,硬盘B) 显示,其有指示司机将新台币、港币等现金,搬运至国外,该司机并将现金照
片拍照存证等节,有附件照片及对话纪录可参,则沈庆京在国外留有大量现金与资金可供
使用之事实,可堪确认。再依沈庆京手机内之录音内容,其于111年11月间前往越南胡志
明市,将既有之土地投资再行扩展,亦有向他人借款之情形(见卷附光盘资料),是沈庆
京在海外置产有谋生能力,至为明确,足认沈庆京有充足之逃亡能力与动机,适足放弃在
国内之钜额负债,以非法方式逃亡国外继续经营海外事业,现有之防逃机制能否有效防免
,请再予详加审酌。
(二)柯文哲有事实足认有勾串共犯与证人之虞:
1.柯文哲有事实足认有与同案被告彭振声、黄景茂、邵琇珮串供之虞:
⑴彭振声、黄景茂、邵琇珮均为柯文哲担任台北市长之部属,在京华城案公文流程间具有
上令下从、逐层陈核之关系,且均因本案遭提起公诉,与柯文哲间利害关系一致。京华城
案经媒体揭露报导后,柯文哲即于113年4月28日,与证人陈智菡讨论要如何联系彭振声,
陈智菡以LINE向柯文哲称:“我来找彭副”,柯文哲回称 :“我建议黄副出面找他,你
在旁边陪同,你直接约他,他不会认真回答”,此有被告柯文哲与陈智菡间之LINE对话纪
录在卷可参;柯文哲再于同年5月6日以LINE向彭振声表示“既然是共识决,就这样解释了
”之讯息,亦即与彭振声表明要以都委会为“共识决”之统一口径来解释本案。而彭振声
初到本署应讯或至台北市议会接受调查时,确依柯文哲指示,对于都委会决定使用“共识
决”塘塞,足认柯文哲、彭振声有勾串之事实。又彭振声、邵琇珮虽坦承犯行,惟畏避罪
责乃人性,彭振声、邵琇珮均仍有因串证而翻异自白之可能,遑论黄景茂至今仍矫饰否认
犯行,足认柯文哲与彭振声、黄景茂、邵琇珮间有串证之动机及高度可能。
⑵原裁定虽以柯文哲欲辞任台湾民众党(下称民众党)主席而认无羁押必要;惟柯文哲曾
任台北市长,其对于彭振声、黄景茂、邵琇珮等前台北市政府公职人员,仍有植基于“前
台北市长”而非仅民众党主席之实质影响力,此从前述柯文哲于卸任后,仍能委由前副市
长黄珊珊出面联系彭振声乙事,可见一斑。且无论柯文哲辞任党主席与否,其目前身分终
究为政治人物,对台湾政坛有高度号召力及影响力,不会因其辞任党主席,即转瞬成为与
政治无涉之一般民众。是故,原裁定仅以柯文哲辞任党主席,即认其因工作而接触相关证
人之情形大幅降低,忽略其政治人物身分、从事政治工作及曾任台北市长职务,稍嫌速断
。
2.柯文哲有事实足认有与被告沈庆京串供之虞:
⑴沈庆京掌控之威京集团旗下中华工程公司独立董事即证人葛树人于113年5月1日传送“
主席(指威京集团主席沈庆京)要把过去的一些莫名其妙的短信给删除、讯息予柯文哲,
柯文哲于113年5月8日回复:“先把短信删光”;葛树人于威京集团就京华城案相关事实
对外发表意见前 ,更曾传讯予柯文哲:“明天沈庆京的威京集团要登报说明京华城案,
请我跟您知会一声,他 (即沈庆京)希望您(即柯文哲)不要误会喔!”此有柯文哲与葛
树人LINE对话纪录存卷可凭,足征2人已有勾串、灭证之事实。佐以柯文哲与沈庆京有如
起诉书所载于案发后密集于陶朱隐园、威京集团总部碰面,足见被告柯文哲与沈庆京方面
就灭证事宜已有沟通联系,几乎难以排除2人日后就案关事实进行勾串之风险。是以,柯
文哲与沈庆京间亦有勾串之动机及高度可能。
⑵原裁定固以:柯文哲、沈庆京就检方所指之犯罪嫌疑事实,既经检察官于侦查中多次讯
问,并就相关疑点加以质问,则该2人之供述、答辩是否可采,已属证据取舍之事实认定
问题,而不能以此认为有羁押被告之必要乙节。惟从该2人于侦查中答辩方向观之,显然
有意维持部分关键情节之空白,例如2人频繁见面密会之商议内容、许芷瑜对2人密谈过程
参与之程度与角色、柯文哲对于109年3月间汇款新台币(下同)210万元至政治献金专户
是否知情、“工作簿”档案记载“日期2022/11/1—姓名小沈—数字1500—经理人沈庆京
”之定性等。针对上述情节,柯文哲、沈庆京2人若非拒绝陈述,就系诿称忘记,实非如
原裁定所称纯属供述、答辩可否采认之证明力问题,质言之,该2人既系拒绝陈述,无可
资判断证明力高低之供述基础。其等于审判期间,若均交保在外,当有充分时间、机会,
详细勾串、演练,进而影响真实发现。原裁定未审究及此,仅以被告于侦查中多次讯问即
认无串供可能,似有未洽。
3.柯文哲有事实足认有与通缉中之共犯许芷瑜串供之虞:
⑴许芷瑜现逃亡在外,且其所涉及之诸多案情尚待调查,因涉及另案侦查核心事项,始未
于本案起诉书中就许芷瑜涉案之情节详加描述。惟证人即许芷瑜男友林鼎峰具结证称:“
(问:为何许芷瑜的手机不是放在你房间里?)因为许芷瑜说他手机里有之前跑行程的行
程表,要我收好,不要让民进党拿走,我当时没有多问,因为知道的越多对我越危险,因
为大人物的秘密我不想知道太多,我怕有人跟我来买这支手机,我不想理政治太多。”、
“(问:后来为何会在113年8月29日早上就回日本?)原因有两个,第一个是他不想耽误
课程太久,第二个是他老板柯文哲当时已经被抓去问话,他不想要被抓去问话。所以后来
就在凌晨买机票回去。”、“(问:依据8月30日搜索查扣资料,已知柯文哲在京华案部
分有提及要ORANGE出国,ORANGE是否就是许芷瑜?)是。”、“(问:为何柯文哲在遭检
警逮捕前后会特别留意要许芷瑜出国的事?)可能许芷瑜知道他见过谁,因为许芷瑜之前
是柯文哲随行秘书。如果有一些秘密行程,通常是司机开到地点,随扈在底下等,由柯文
哲跟许芷瑜自己上楼,随扈不会跟上去,所以柯文哲、许芷瑜见到谁,随扈不会知道。”
、“(问:他当时会决定要去日本,所谓避风头是指因为柯文哲开始被查办,他不希望自
己也被调查吗?)是。”由林鼎峰于113年9月27日侦讯之证述内容,可认许芷瑜涉及本案
甚深,许芷瑜已受柯文哲之令而逃亡出境,于通讯便利之今日,柯文哲于具保后,即可随
时与迄今未曾到案接受侦查之共犯许芷瑜联络,此亦不因柯文哲是否辞任党主席而有异,
显有串证之虞。
⑵原裁定固以:检方未指明许芷瑜于本案起诉事实之涉案情节,况目前本案其他同案被告
及相关证人亦未提及同案被告许芷瑜在本案之角色,故不能认为于许芷瑜到案前,即有羁
押柯文哲之必要。然查:
①本案于起诉书第84页中,叙明“柯文哲依沈庆京前开邀约,于翌(19)日,带同随行秘
书许芷瑜(通缉中)至京华广场动土典礼,以在场之唯一政治人物之身分亲自出席”、起
诉书第85页,叙明“沈庆京即基于上开对公务员违背职务行为而行贿之犯意,于111年10
月19日至同年11月1日间之某时地,将上揭提领款项中之1,500万元现金贿款亲自交付予柯
文哲,柯文哲则基于违背职务收受贿赂之犯意,亲自收受上开现金,再于不详时、地,交
由明知上情之许芷瑜保管”,已指明许芷瑜于本案起诉事实之涉案情节,上开涉案关乎钜
额贿款1,500万元之收受与使用,然因许芷瑜业经柯文哲教唆逃亡在外,仍待缉获后厘清
查明,故于许芷瑜到案前,即有羁押柯文哲之必要,该人身自由受拘束之不利益,应归属
于自行制造风险者即柯文哲承担。
②依目前可资说明之证据资料,林鼎峰已明确证称许芷瑜会参与柯文哲之秘密行程,且系
为避免遭侦讯本案相关事实,始出国躲避风头;再结合证人周芳如、被告李文宗证称许芷
瑜替柯文哲保管财务、处理收受金钱;许芷瑜遭查扣之手机内有柯文哲、沈庆京之会面行
程表;柯文哲撕毁之手写纸条记载“晶华—orange出国”等事证,至少足以证明:许芷瑜
与柯文哲关系密切,担任其随行秘书,负责安排柯文哲、沈庆京之会面,显然知悉柯文哲
、沈庆京间就京华城案之见面交往内容与金钱往来细节,甚至可能实际经手1,500万元贿
款之收受、保管与使用,而非如原裁定所述检方未释明许芷瑜之涉案程度。
③柯文哲于羁押庭虽供陈:许芷瑜只是爱玩的小朋友云云,然查,许芷瑜经手柯文哲私人
及民众党之重要财务,已于历次羁押庭举证叙明。再观之:柯文哲于111年10月24日在市
长室内踩着飞轮接见邱清章,邱清章将陈盈助委托代为转送之现金300万元,放在市长室
地板上,离去市长办公室后,柯文哲即交给许芷瑜,许芷瑜于111年10月31日以LINE讯息
联系周芳如约见面,周芳如当时系柯文哲卸任市长后之个人办公室装修案负责人,许芷瑜
于翌(1)日,亲自到台北捷运公司与周芳如碰面,提交1袋300万元现金交给周芳如,迨柯
文哲办公室装修一事将成之际,许芷瑜再度联系周芳如,请周芳如把剩余款项约十几万元
还给许芷瑜。以上事实,业据证人陈盈助、邱清章、周芳如证述綦详,足认柯文哲收受未
依法登录之现金款项后,系直接交给许芷瑜保管处理,足认许芷瑜于111年10月间确实系
为柯文哲处理钜额资金之人。
④且依证人即被告李文宗任职北捷公司董事长之秘书范雅琪就众望基金会于111年12月初
150万元之存入款项,证述150万元之来源:“许芷瑜有一次来北捷公司楼下找我给我一袋
东西,......这150万元我想起来是许芷瑜来北捷公司拿给我的,我就依李文宗的指示处
理。因为我知道有捐助的事,所以我知道许芷瑜拿钱给我就是要捐助到基金会,这件事我
跟许芷瑜是用LINE联系,李文宗有跟我说是许芷瑜会来找我,然后许芷瑜来给我钱我就把
钱存进去,这个昼面我是有的,我有画面许芷瑜跟我约在北捷公司栋下拿一袋东西给我,
里面是钱,就是150万元,都是成捆成捆的。”核与李文宗所述现金款项来源相符,详如
后述。衡以该时间恰与柯文哲“工作簿”上所载之“日期2022/11/1—姓名小沈—数字
1500—经理人沈庆京”密接相符,亦符合沈庆京所言之“现金交付”,足征许芷瑜与柯文
哲间就本案收贿犯行,有相当证据可信为共犯关系。
⑤再查,柯文哲于112年3月间,亲自前往台北市中正区醒吾大楼拜会“悟觉妙天襌师”之
悟觉妙天,并拉走悟觉妙天交付装有现金1,000万元之皮箱,柯文哲收受该1,000万元现金
,亦交付许芷瑜保管,迨新故乡协会需要钱时,协会秘书长苏进强提醒柯文哲后,许芷瑜
就会依柯文哲指示拿现金给李文宗,许芷瑜每次都是以手提袋装一捆一捆的现金拿给李文
宗、李文娟,提袋内每捆为10万元之现金,让李文宗、李文娟点数收款后,转给新故乡协
会。以上事实,业据证人悟觉妙天、苏进强、李文宗证述綦详,足见柯文哲收受钜额现金
款项后,亦系直接交给许芷瑜保管,并做后续运用处理。综上,本案起诉书既已认定许芷
瑜系为柯文哲处理私密违法金流之重要财务角色,且柯文哲于侦查中面对检察官及于羁押
庭面对法官之讯问,均不愿说明尚有其他负责处理其钜额私密金流之人,故起诉书认定“
柯文哲则基于违背职务收受贿赂之犯意,亲自收受上开现金,再于不详时、地,交由明知
上情之许芷瑜保管”,显属有据,此乃许芷瑜为柯文哲工作之事项,至于细节过程尚待缉
获许芷瑜后查明。
⑥从另一角度观之,洽系因一方面客观证据显示许芷瑜与本案高度相关,另一方面,许芷
瑜却又未于侦查中接受讯问并具结陈述,以详实厘清其涉案情节与程度,始更有预防柯文
哲与其勾串、将部分甚至全部罪责推由许芷瑜单方承担之实益。原裁定未审酌卷内证据业
已显示许芷瑜涉案程度甚深,且其未曾接受侦讯,迳以检方未指明许芷瑜涉案情节为由认
无羁押必要,已有速断。况原裁定于检方主张柯文哲等人勾串已到案证人部分,以证人业
经具结认无羁押必要;就许芷瑜部分,却又以其未曾到案而角色不明为由,认无羁押必要
,似有矛盾。
4.柯文哲有事实足认有与证人黄珊珊、蔡壁如、周榆修等民众党人员、证人林子扬、林保
淳等众望基金会员工、证人李婉萱、谢泊泓等木可公司员工串供之虞:
⑴柯文哲为民众党主席,而民众党系以柯文哲为核心之政党,为众所周知事实,而柯文哲
对木可公司、众望基金会而言,则为实际掌控者及主要资金挹注者,业经起诉书论述綦详
。柯文哲于113年12月27日原审讯问时当庭表示“我跑了,台湾民众党就毁了”等语,足
见民众党之党员、党工,或木可公司、众望基金会之员工,与柯文哲乃唇齿相依,利害一
致之紧密关系,至为灼然。而本案起诉之犯罪事实之一为柯文哲涉嫌侵占民众党政治献金
,涉及民众党财务事项。依柯文哲亲自于白板手绘之组织图,及柯文哲、李文宗间通讯软
体对话纪录内容可知:众望基金会、新故乡协会、木可公司均为柯文哲于成立民众党后所
设计规划之组织蓝图,足认柯文哲对于众望基金会、木可公司、新故乡协会之运作有高度
的控制权。柯文哲既在民众党、众望基金会、木可公司、新故乡协会之运作上,有举足轻
重之关键地位,其处理党务工作期间,柯文哲与民众党内证人、本案相关证据资料极有联
系、接触之高度可能。尤以诸如蔡壁如、黄珊珊、周榆修,均属民众党要员,殊难想像柯
文哲就民众党之党务运作,能与本案内容完全脱离之可能。纵柯文哲不直接与此等证人联
系接触,亦即可能辗转透过其他中间人,以达到勾串之目的。
⑵况蔡壁如虽于侦查中具结证称:“‘wen’就是柯文哲,我另补充,王智立是韩国瑜
2018选上高雄市长后处理国际事务的政务官,是韩国瑜的局长,后来王智立离职后就来认
识柯文哲,现在王智立回到科技业,在外商公司工作”、“如我前所述,‘wen’就是柯
文哲,我另补充,以前柯文哲在台大医院担任外科加护病房主任时,编辑档案名称叫做‘
ko’,可能后来是跟着电脑名称更改,编辑名称改成‘wen’,但更改时间我不知道。经
过刚才当庭确认回应王智立可不可用文件,我可以确认这个文件‘wen’是柯文哲,因为
这个文件是我寄给柯文哲的没错”等语;却于113年12月31日透过媒体翻异侦查中证述,
并公开串证表示“强调自己不会知道WEN是不是柯文哲”云云(见附件新闻资料),堪认蔡
壁如见柯文哲具保在外立即翻异证述,更可证明柯文哲对本案证人之巨大影响力,确有造
成相关证人翻异证述以回护柯文哲、闪避对柯文哲作出不利证述之事实。
⑶原裁定以柯文哲表示欲辞任党主席,故其辞任前后与本案相关证人“因工作必须而接触
”之情形已大幅降低,而认无羁押必要乙节。然柯文哲为民众党之核心人物、精神领袖,
无论其辞任党主席与否,其对党公职人员均有实质影响力。再考量柯文哲与民众党之关系
,纵使辞任党主席,其若从事政治活动,仍有与民众党、众望基金会、木可公司相关人员
频繁见面、交往之机会,更可实际指挥、影响相关人员,自难仅因其辞任党主席,即遽认
其因工作而接触相关证人之机会大幅降低。
⑷再从原裁定谕知“除日常家庭生活及工作所必须外,不得有任何接触同案被告、证人之
行为”等情观之,原审亦意识到来柯文哲等人于一般生活中,无法避免与共犯、证人接触
、之行为。衡诸本案共犯间关系绵密牢固,该等接触互动之行为可随时、随地于不受外界
监督之私领域进行,且本案所涉“政策会”、“党团智库”、“新故乡”、“众望”、“
CIA”、“木可公司”各该组织,均由柯文哲掌握人事、财务,是否属于工作之范围,亦
难认定,则共犯、证人间勾串情事仍难以防免,而有再行斟酌之必要。
⑸综上所述,衡以柯文哲于侦查中始终拒绝配合侦讯,无论柯文哲辞任党主席与否,以其
偌大权势与实质影响力,及其对原有部属之管理、指挥关系,显足以要求共犯、证人翻异
证词、甚或恐惧出庭接受诘问。况尚有共犯许芷瑜在逃,许芷瑜更系本案关键且直接受柯
文哲指挥之人。佐以现今通讯软件种类繁多,联系管道发达,本案若仅命具保及不得有任
何接触同案被告、证人之行为,实难防免柯文哲借由各种隐蔽手段与共犯、证人相互勾串
之风险,尚认无法确保审理程序之顺利进行。故原裁定仅命具保及不得任何接触同案被告
、证人,显不足以防免柯文哲勾串共犯、证人之高度风险。
(三)沈庆京有事实足认有勾串共犯与证人之虞:
1.京华城公司争取本案土地回复楼地板面积120,284平方公尺,后改为争取本案不法容积
奖励20%,自始为沈庆京个人意志之推动,并透过其与柯文哲达成犯意联络后为之。沈庆
京、柯文哲分别为威京集团主管、台北市长,就所有程序均无须事必躬亲,只需利用渠等
身为主席、市长之身分,使威京集团员工、台北市政府公务员畏惧渠等影响力而遵从指示
办理,此为全案过程中不争之事实。依本案相关事证可知,不论系向台北市政府递送陈情
信、要求同案被告朱亚虎连系柯文哲、李文宗等人,抑或命张志澄等人出名汇款共计210
万元至民众党政治献金帐户、透过证人林青影响都委会诸多委员等情,均系沈庆京直接下
命指示。而沈庆京现仍为张志澄、洪秀凤、陈秀桃、黄淑雯、林青等诸多证人现行工作地
点即威京集团总部之实际负责人。纵本案相关证人业于侦查中具结证述,惟原裁定命沈庆
京交保,并形式上要求沈庆京不得接触证人,其仍可透过身为威京集团负责人之影响力,
采取各种方法辗转使证人承受于审理中如实证述之压力,而有影响前开证人翻异证词之虞
,进而达到串证结果,有碍真实发现。
2.依通讯监察译文可知,应晓薇于113年6月23日电话中对沈庆京提到“你打另一支电话给
我好不好?我打微信给你好吗?”等语,以及沈庆京于113年6月30日向陈俊源表示“有没
有给应晓薇阿?还没有给她,她怎么能消化,给她,她就随时随地好好发挥”等语,显见
沈庆京、应晓薇关系密切亲近、相互知悉对方另一支隐蔽性更高之私人电话。本案侦查期
间,沈庆京为误导舆情,于113年6月30日与陈俊源通话时称:“(沈)有关那个,监察院
胡说八道的,你们分析的,有道理,什么时候新闻会慢慢出去?(法务长)施威全他愿意
帮我们写两篇去,专攻这个东西,第2,他的胆识阿,敢批判监察院”等语。另沈庆京于
113年8月14日与同案被告吴顺民通话时更称:“(沈)但是另外一个,你要强烈主张,配
合一个,就是,主要计画的,民国80年公告的,任何的事情都是属于主要计画,不能市政
府的细部,细部有权利调整,这个你要帮忙主张”、“(沈)妈的,我不管你了,妈的,
那这样口径不一致,那打仗要怎么打呢。(吴)好好好,好oK。(沈)因为有这样子,我
才是受害者嘛”等语,堪认沈庆京确有与本案相关被告、证人相互勾串、传递讯息、演练
说法之事实。
3.又依柯文哲、葛树人间对话纪录,葛树人确有于113年5月1日传送:“主席(指威京集
团主席即沈庆京)要把过去的一些莫名其妙的短信给删除”之讯息予柯文哲;柯文哲则于
113年5月8日回复:“先把短信删光”等语,足认柯文哲已有透过葛树人联系沈庆京确认
彼此灭证之事实无讹。据此,本案沈庆京等人间除彼此相互为勾串、灭证外,尚可轻易透
过第三人达成不法目的甚明。
4.另沈庆京刻意于本署执行搜索后尚未完毕时,于113年8月28日当日下午3时许,即大举
透过媒体发布声明文,否认本案犯罪事实,其欲透过媒体隔空喊话、积极串证之意,昭然
若揭;且沈庆京极其藐视司法,除于侦查中拒绝配合讯问外,尚有恶意指摘证人索贿、当
庭脱裤、拒绝签署侦讯笔录、羞辱本署法警等情,足证沈庆京自始不尊重我国司法程序,
非予羁押,实难以期待其恪遵刑事诉讼程序,并避免其透过各种管道影响证人证词或与其
他被告相互勾串,将大幅影响日后审理之进行与国家司法权之行使。
5.沈庆京、应晓薇迄至审理期间,始能透过阅卷知悉彼此之具体答辩方向及内容,起诉书
中更已针对该2人之辩解详加驳斥,并指出相互矛盾、不尽合理之处。准此,该2人于审理
期间,自有针对彼此答辩方向之既存缺漏、起诉书所述质疑之点,详为勾串、填补之强烈
动机与可能,此系原裁定所未审酌。况原裁定亦未说明如何防免沈庆京利用其威京集团负
责人身分,对威京集团相关证人施加压力,以迫使其等改变证词。而原审所为“工作必须
”之例外接触事由,更系开启沈庆京对其集团员工以工作为名、行施压之实之终南捷径,
尚难有效防范勾串风险。又衡以现今通讯软件及网络发达,沈庆京当可轻易在公权力难以
发现之情况下与共犯、证人勾串,造成案情更加晦暗,原裁定以具保金、限制住居及限制
出境、电子监控等命命,显无法防止沈庆京勾串共犯、证人甚明,实有羁押并禁止接见通
信之必要。
(四)应晓薇有事实足认有勾串共犯与证人之虞:
1.依本案事证可知,应晓薇于其介入京华城案历程中,屡次对台北市政府公务员施压,遇
有质疑或反对意见,动轧以责骂、叫去议员办公室罚站、索取不合理之大量资料等各种手
段,迫使承办公务员畏于依法行政,藉以遂行其为沈庆京实质掌控之京华城公司违法获取
容积率之目的,此部分均经相关台北市政府公务员于侦查中指证明确。而应晓薇此刻仍具
有现职市议员身分,其对现尚在台北市政府任职之相关承办公务员,例如被告邵琇珮、证
人刘秀玲、林芝羽、颜邦睿、赖彦伶、蔡立睿、胡方琼、黄书宣、郭泰祺等人,仍具有法
定职权上之影响力与实质影响力。苟在本案同案被告或重要证人行交互诘问完成前,不予
继续羁押禁见,将有使应晓薇得继续利用其市议员之威势,直接或间接迫使现在北市府内
任职之相关证人更易证述之风险,进而使事实晦暗不明之风险升高。
2.应晓薇、沈庆京迄今就案情相关之重要内容,仍以过世之“余雪鸿”为幽灵抗辩,应晓
薇更于侦查期间,大量删除与沈庆京、吴顺民、证人王尊侃、陈佳敏等人之通话纪录,而
沈庆京、吴顺民、王尊侃亦同步删除与应晓薇之通话纪录,显有湮灭证据及勾串共犯之事
实。再衡诸证人陈佳敏自99年担任被告之助理至今长达13年,除负责处理议会事务外,亦
协助处理应晓薇薪资、家庭花费等私人财务等事务;王尊侃与应晓薇关系亲密,设籍于应
晓薇所有台北市○○区○○街0号0楼之0房屋,于113年12月27日应晓薇交保当天爆发护照
争议时,旋即代其发表声明等情,可知应晓薇与陈佳敏、王尊侃于工作及生活上密不可分
,彼此之接触互动,自可随时、随地、于不受外界监督之私领域进行,工作业务内容亦与
本案犯罪情节高度重叠。是原裁定论知“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及应接受科技
设备监控、除日常家庭生活及工作所必须外,不得有任何接触同案被告、证人之行为”等
节,显无足防免共犯、证人间勾串之可能,应认应晓薇确有羁押之必要甚明。
3.原裁定固以检方查得之事证,足认应晓薇实质管领本案5协会,就陈佳敏、王尊侃动用
款项情形,纵使彼此陈述有异,惟因应晓薇于本案羁押期间,业经多次侦讯,其供述果有
不实,相关金流非无不能借由客观事证彼此勾稽比对,而认无羁押必要乙节。惟原裁定既
已发觉应晓薇与陈佳敏、王尊侃供述有异,应晓薇自可能于得知该2人之侦查中供词后,
邀该2人详为勾串,使供述方向与内容趋为一致,例如推由王尊侃出面充任本案5协会实际
负责人、推由陈佳敏诿称应晓薇对过程均不知情等,进而使案情转趋晦暗,更可假借原栽
定论知“工作必须”之例外接触事由,合理化相互勾串之机会,上开风险均不因客观金流
之查核状况而有异,仍应认有羁押禁见之必要。
(五)李文宗有事实足认有勾串共犯与证人之虞:
1.朱亚虎于109年4月1日传送沈庆京已利用人头捐款210万元予民众党之短信,并检附捐款
人名册予李文宗后,李文宗回以“长辈友人涓涓襄助,市长和我们都心存感激”之讯息予
朱亚虎,表示李文宗、柯文哲均已知悉该210万元一事。且朱亚虎于侦查中更供称:“沈
庆京认为捐210万元给民众党,对于日后回复120284.39平方公尺楼地板面积一事,也会有
很大帮助”、“李文宗是在关键的位置......我传文字与表格给李文宗,我认为他一定会
马上转知柯文哲”、“李文宗回复的短信就代表李文宗已经跟柯文哲报告过,然均为李文
宗所否认,可征李文宗之供述多有避重就轻之嫌,更与朱亚虎之供述互核不符,是李文宗
针对是否有向柯文哲告知210万元人头捐款乙事,显有与柯文哲勾串之虞。
2.又李文宗于侦查中供称:我要筹募众望基金会的1,000万元,但我只筹到850万元还差
150万元,我跟柯文哲报告,他就说他知道了他来弄,过一阵子许芷瑜就拿150万元给我或
是范雅琪;新故乡协会的800万元,是柯文哲或苏进强募款来的,通常是许芷瑜把钱拿到
我竞办的办公室,我或李文娟会通知苏进强,苏进强再去处理等语,足见李文宗与许芷瑜
同属协助柯文哲处理财务之帐房。参以柯文哲于111年12月26日以通讯软件LINE向李文宗
称:“如果初期未募到钱,可叫橘子先存一些进去,以供作业”,以及柯文哲于112年5月
15日以通讯软件LINE向李文宗称:“我叫橘子交给你,算是协会的,相关费用用那个支出
”,足证许芷瑜确有协助柯文哲搬运钜额现金予李文宗,堪认许芷瑜于本案确实扮演关键
性角色。而许芷瑜现遭通缉,应有共犯在逃情事,李文宗有高度可能透过通讯软件与许芷
瑜联络,而有勾串共犯之虞。
3.再查,媒体于113年8月间披露民众党政治献金争议后,柯文哲预定于113年8月12日召开
“柯文哲总统大选政治献金申报说明记者会”说明,李文宗却于召开记者会前一日以通讯
软件LINE讯息指示其妹即被告李文娟“我桌上有木可损益表,明早把它碎掉”,堪认李文
宗确有足以影响本案相关被告之行为与能力,且有将相关事证加以湮灭之心态。李文宗所
涉违背职务收贿罪,系属最轻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利用木可公司侵占之款项
金额高达6,234万6,790元,相对于轻罪,李文宗可能受到更为严厉之刑罚。是被告非予羁
押,不仅无法保全相关证据,亦难确保被告不与共犯及证人间相互勾串,且无从透过具保
、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电子监控等方式防免共犯、证人间有勾串之情,足认李文宗
有羁押之必要。
(六)综上所述,被告4人均有羁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爰依刑事诉讼法第403条第1项规定提
起抗告,请将原裁定撤销,更为适法裁定等语。
第二次:
(一)柯文哲部分:
1.有事实足认有有串证之虞
①柯文哲曾为台北市长,且为木可公司、众望基金会之实际掌控者及主要资金挹注者,对
于木可公司等之运作有高度控制权,而证人陈佩琪为其配偶;同案被告彭振声、黄景茂、
邵琇珮为其任台北市长时之部属;证人林子扬、林保淳为众望基金会员工;证人李婉萱、
谢泊泓等人则为木可公司之员工,其等与柯文哲利害一致,柯文哲基于其对部属之上下关
系、对上开基金会、公司之实质掌控力,足认其对同案被告、证人具巨大权势与影响力,
且其于处理民众党党务工作期间,仍有接触本案相关证人、证据资料之高度可能,可达其
与证人勾串之目的。
②沈庆京为柯文哲收贿行为之对向犯,且共同图利京华城公司、鼎越公司,利害关系一致
,有勾串之动机,并已透过证人葛树人相互通知删除短信湮灭证据,及在案发后于陶朱隐
园、威京集团总部频繁会面之事实,足见柯文哲与沈庆京兼有勾串之动机及高度可能性。
③许芷瑜逃亡在外,其所涉诸多案情尚待调查,参以证人即许芷瑜之男友林鼎峰证称:许
芷瑜说她手机里有之前跑行程之行程表、可能许芷瑜知道柯文哲见过谁、许芷瑜去日本系
为避免自己被调查等证述内容,可认许芷瑜涉及本案甚深,且已受柯文哲指示逃亡出境,
于通讯便利之今日,柯文哲与迄今仍未到案之许芷瑜,显有串证之虞。原审忽略现今通讯
软件及网络发达,可轻易在公权力难以发现之情况下相互勾串、灭证,影响后续审判之进
行,所为“除日常家庭生活及工作所必须外,不得有任何接触同案被告、证人之行为”,
亦无法防免柯文哲于日常生活中与陈佩琪朝夕相处、于工作中与其他证人接触,而有勾串
之情事。
2.有事实足认有灭证之虞:
柯文哲于检察官持搜索票执行搜索时,无故拒不应门将近1小时之久,而从其手机使用历
程,可见其于该段时间持续与周榆修、陈佩琪联系,有灭证之虞,又观自其办公室垃圾桶
内搜得之撕碎便条纸笔记,记载:木可内帐有无泄漏、自我检查、晶华orange出国等文字
等情,复与透过威京集团所属公司独立董事葛树人传送其与沈庆京删除彼此短信之讯息,
足认柯文哲有灭证之事实。
3.有事实足认有逃亡之虞:
柯文哲称其有安排陈佩琪与其子女一起出国躲避国内纷扰等语,可见其面对侦查时,已有
安排全家出国之计画。又其及配偶陈佩琪对外宣称从医良久,有资力购买上亿房产等语,
自有在国外生活之能力与资力。再柯文哲曾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形同逃匿,法敌对意识
强烈,有高度逃亡之可能。
(二)李文宗部分:
1.有相当理由足认有逃亡之虞:
李文宗所涉违背职务行为收受贿赂罪,属最轻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其与柯文
哲共同侵占高达6千余万元之政治献金,若经法院判决有罪确定,重刑可期,衡以重罪常
伴逃亡之高度可能,李文宗身为柯文哲之财务长,掌握柯文哲及木可公司之财务大权,考
量其社经地位、经济能力、工作职位等,有相当理由足认其面临未来之重刑风险,倾力逃
匿境外以规避审判及刑罚执行之主观动机甚强、可能性甚高,而有相当理由足认有逃亡之
虞。原审仅命其加保800万元(加计侦查中交保之200万元,共计1,000万元),相较其高
达6,000余万元之犯罪所得,难认具保之金额对其形成相当拘束力,况实务上弃保潜逃之
案例屡见不鲜,原审所为加保、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之方式,是否足以有效防止李文宗逃
亡,实非无疑,复未说明为何仅以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之方式即可有效防止
其逃亡,亦有违误。
2.有相当理由足认有湮灭证据及勾串共犯之虞:
①由柯文哲办公处所搜得之已撕碎之便条纸上所载内容,可见木可公司另有内帐存在,又
李文宗于媒体披露民众党政治献金争议后,透过通讯软件传送讯息予李文娟,要求李文娟
将其桌上之木可公司损益表碎掉等情,堪认李文宗确有足以影响本案相关被告之行为与能
力,且有将相关事证湮灭之举动。又李文宗与许芷瑜同为受柯文哲交代处理财务之人,彼
此关系密切,许芷瑜现在逃亡而遭通缉中,故有相当理由足认李文宗有湮灭证据及勾串共
犯之虞。
②检察官于起诉书第85页已明确记载柯文哲亲自收受沈庆京之1,500万元现金汇款后,交
予许芷瑜保管,并非原审所认未指明许芷瑜之涉案情节。况许芷瑜身居本案关键角色,倘
知悉检察官已掌握之侦查进度与细节,将使其得以湮灭、伪造、变造证据并与其他共犯、
证人勾结,进而使本案案情晦暗不明,故未于起诉书中详加描述其涉案情节。再依李文宗
所述,可见许芷瑜有帮柯文哲交付巨额现金予李文宗,其款项来源,仍有待其到案厘清,
辅以现今通讯软件发达,联系甚易,李文宗非无透过网络连结轻易与其取得联系之可能,
原审仅命李文宗具保并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无法防免李文宗勾串共犯之可能。
③李文宗身为木可公司、众望基金会之中高阶人员,且曾指示李文娟销毁木可公司损益表
,确实足以影响本案相关证人之证词。另由原审补充函文,足见原审亦意识到李文宗于日
常生活及工作中,无法避免与共犯、证人接触,实难防免共犯、证人间有勾串之情事。
(三)沈庆京部分:
1.沈庆京有事实足认有逃亡之虞:
①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下称台北地检署)人员于113年8月28日上午7时5分许前往沈庆京
户籍地执行搜索时,未见沈庆京,经廉政官与其联系时,其就所在地点说词反复,嗣见其
出现在户籍址通往杂物间之小门,欲往逃生门离去,显然已有逃亡之虞。
②沈庆京入出境频繁,实质掌握鼎越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65家公司,财力雄厚,又依相关
金流资料显示,有巨额资金流向中港澳等地,其亦自承名下帐户每月均有数千万元之提存
纪录,显示其有在国外生活之能力,佐以其所涉系最轻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
脱免罪责不甘受罚乃基本人性,堪认其有逃亡之能力与动机,有事实足认其确有逃亡之虞
。原审仅以具保4,000万元、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之方式代替羁押,未辅以适当之科
技设备监控,明显不足以保证其无弃保潜逃、偷渡逃亡之虞,而仍有羁押必要性。
2.沈庆京有事实足认有勾串共犯与证人之虞:
①沈庆京身为威京集团主席,证人张志澄、洪秀凤、陈秀桃、黄淑雯、吴彩仙等均在威京
集团工作,虽上开证人于侦查中已具结证述,然沈庆京仍可透过其身为威京集团负责人之
影响力,辗转使证人受到压力,进而达到串证之结果。又依通讯监察译文所示,沈庆京与
应晓薇相互知悉对方另一支隐密性更高之私人电话;沈庆京亦于113年6月30日,与证人陈
俊源通话讨论相关案情;证人即威京集团旗下之中华工程公司独立董事葛树人,曾于113
年5月1日传送关于沈庆京要删除短信之讯息予同案被告柯文哲;沈庆京更曾刻意于搜索尚
未完毕时,大举透过媒体发表声明、否认犯行等情,均足证沈庆京有与共犯或证人相互勾
串、灭证之事实,佐以现今通讯软件及网络发达,更可轻易在公权力难以发现之情况下相
互勾串、灭证,致案情晦暗不明。
②证人吴彩仙为沈庆京之秘书、同案被告吴顺民则为威京集团之顾问,其等于工作期间本
即会相互联系,除可借由工作机会互相讨论外,亦可随时、随地于不受外界监督之私领域
进行沟通,显难以防免共犯、证人间有勾串情事,此由原审补充裁定“除日常家庭生活及
工作必须外,不得有任何接触同案被告、证人之行为”亦可得见。
③本案除已到案之同案被告及证人外,尚有涉及侦查核心事项之同案被告许芷瑜逃亡在外
,仍有诸多案情尚待调查,为免许芷瑜知悉检察官已掌握之侦查进度与细节,使其得以湮
灭、伪造、变造证据并与其他共犯、证人勾结,乃未于起诉书中就许芷瑜所涉案情详细描
述。原审未查上情,徒以检察官未指出许芷瑜涉案情节,而认本案案情晦暗不明之风险已
降低,实有违误。
(四)应晓薇部分:
1.应晓薇有事实足认有逃亡之虞:
①应晓薇所涉上开违背职务收贿罪,属最轻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基于趋吉避凶
之人性,本即伴随逃亡以躲避刑责之高度可能。而其于本案即将搜索之际,自台北市大同
区驱车前往台中机场试图逃逸出境,其已有逃亡之事实。且其长期支应子女于国外就学之
生活费用,有资金来源支持海外日常生活,堪认有长期在国外居住、滞留不归之资力。
②应晓薇于原审谕知具保并限制出境出海之当日下午,依移民署提供之资料显示其有第二
国籍,然其于侦查中均未主动坦承上情,于其辩护人当庭重申并无任何外国护照时,亦未
纠正或澄清,持续隐瞒其持有外国护照之事实,显有逃亡之虞。原审已知其刻意隐瞒上情
,竟却仅要求其择日携带第二护照到庭,自有重大违误。
2.应晓薇有湮灭证据、勾串共犯及证人之事实:
①应晓薇仍具有现职议员之身分,对尚在台北市政府任职之相关承办公务员,仍具有法定
职权上之影响力及实质影响力,不予继续羁押禁见,有使其直接或间接迫使证人更易证词
之风险。又其就案情相关内容,以已过世之“余雪鸿”为幽灵抗辩,复与沈庆京以无法监
听之微信通话,规避监听调查,且大量删除与沈庆京、吴顺民、王尊侃、陈佳敏等人之通
话纪录,沈庆京更要求吴顺民应与应晓薇“口径一致”等情,足认应晓薇有湮灭证据及勾
串共犯之事实。
②同案被告陈佳敏担任应晓薇之助理长长达13年,除处理议会事务外,亦协助处理其之私
人财务事务,而同案被告王尊侃曾任应晓薇服务处之执行长,更与其为男女朋友关系,并
设籍在其所有之房屋,可见应晓薇与上开二人之工作、生活上密不可分,关系绵密牢固,
彼此间可随时、随地于不受外界监督之私领域进行接触互动,工作业务内容与本案犯罪情
节亦高度重叠,原审之谕知显然无法防免共犯、证人间勾串之可能,而有羁押之必要。
③应晓薇所涉为最轻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嫌,与涉嫌违背职务行
贿罪及图利罪之沈庆京相较,其罪责更为严重,原审却仅对其谕知较沈庆京为少之1,500
万元保证金,显有轻重失衡、不符比例原则、与其所涉罪嫌及恶性显不相当之违误。
(五)综上所述,柯文哲、李文宗、沈庆京、应晓薇均有羁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爰依刑事诉
讼法第403条第1项规定提起抗告,请将原裁定撤销,更为适法裁定等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