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外役监门槛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1-08 10:54:50
※ 引述《helba (网络贫民窟)》之铭言:
: 修法加严才一年!立法院三读修正“放宽外役监遴选门槛”
: 虽然说是因为监狱人满为患
: 但服刑1/3→3个月
: 国昌老师怎么没有像以前大声反对QQ
: 阿北到时是不是就用得到了?
: 阿北看小电视不知道有没有看到这条
: 会不会觉得被阴了?
目前看到的修订内容:
除了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把“(非累犯)逾三分之一、累犯逾二分之一”调成“三个月”
之外,第二款(陈报假释规定之除具后悔实据外的刑期条件)还将“一年内”修改为“三
年内”。
修法理由则提到:
一、外役监设立之目的,系在使受刑人得逐步适应社会生活。而于该条例第四条第一项明
定各监狱受刑人得遴选至外役监之积极要件,合先叙明。
二、然外役监条例于一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后,因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所定之积
极遴选条件过于严格,以致合乎上列积极要件得以遴选至外役监之受刑人大量减少,而使
各外役监收容之受刑人遽减,不但造成外役监舍房闲置,一般监所却出现人满为患,起居
环境几乎已达难以符合人道要求之不正常现象,且因此耗费监所整体资源,甚至有碍外役
监设置系为使一般受刑人得逐步适应社会生活,早日社会化的立法目的。
三、本条例第四条第二项第一款至第十五款已对重大犯罪、犯罪后仍冀图保有犯罪所得之
贪污、金融等犯罪及不适于外役作业之情形定有遴选的消极条件。且合乎本条第一项遴选
积极条件之受刑人,是否适于外役作业,同条第三项复已授权法务部订定外役监受刑人遴
选实施办法,就其遴选条件、审查基准及受刑人是否适于外役作业,均定有明确之规定,
并非合乎本条第一项遴选积极条件且不具有同条第二项遴选消极条件之受刑人即可经遴选
至外役监作业,故本条第一项第一款所定之外役监受刑人遴选积极条件实不宜过严,以利
受刑人于服刑期间即得以逐步适应社会生活,出狱后亦因提早社会化而能尽速融入社会,
并使原已设置之外役监房舍得以充份运用,发挥各外役监原规划之功能。
简单来讲:
像柯文哲如此的“重罪犯”,是不可能得到出外透气的机会,在整个刑期执行期间,都要
在监狱里度过。
至于未来如果被定罪了,是否可以假释,则按《监狱行刑法》相关规则办理。
而说回民众党的态度
毕竟这是国民党提案修正的,且出现了三个版本(另有徐巧芯版本、王世坚版本),其中
分叙如下:
一、徐巧芯:
第二项第三款(禁止遴选之条件)新增“(《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三第二项因
而致人于死者、第三项因而致人于死者、……、第三百三十九条之一第一项、第三百
三十九条之二第一项、第三百三十九条之三第一项”
第七款新增“犯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之罪”,他款则往后递延
二、王世坚:
第一项第一款主张类同陈玉珍,但“三个月”变成“六个月”
另第二十一条则明定返家探亲时限,“每次最多不得超过四十小时”;“但作业成绩
连续三个月均达法定最高额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者,得延长二十四小时”。但这部分没
有得到接纳。
以上经拟具之草案内容,均无一与柯文哲事件相关
因此既然未见有明显的政治动机,黄国昌自然也无必要“怒吼”或对其他党派宣泄不满,
否则便是演着独角戏、毫无意义。
资料来源:https://is.gd/vCLNN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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