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高虹安案高院声请释宪 关键在助理的老

楼主: perry52 (NicePYa)   2025-01-04 14: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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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案高院声请释宪 关键在助理的老板是“立委”还是“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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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案件上诉二审后,高等法院裁定停止审理并声请释宪。(图片来源/FB@高虹安)
新竹市长高虹安因涉贪污案停职,案件目前进入二审台湾高等法院审理阶段。然而,高院
认为《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第1项规定涉及违宪,裁定停止审理并声请宪法法庭释宪,
这一动作将对未来公费助理制度及民代补助条例的法律适用产生深远影响。
高院认条文牴触宪法声请释宪
高虹安于立委任期内,涉以不当方式挪用助理费,被控贪污罪及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台
北地院一审认定高虹安的不法所得为11万6514元,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4月、褫夺公权4年
,并因案停职。案件目前由高院审理,但审理过程因声请释宪暂时中止。
高院释宪理由
高院合议庭受命法官郭豫珍、审判长许永煌及陪席法官雷淑雯指出,针对《立法院组织法
》第32条第1项是否牴触宪法第18条,合议庭认为该条文规定的助理费制度存在违宪疑虑
,可能违反明确性原则,并危及民选公职人员的身分稳定性,对民主宪政精神构成挑战。
合议庭认为,该条文对于立委与助理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助理费的属性规范不明,造成
执行与法律适用的混乱,进一步危及公平性与合理性。因此,高院依据《宪法诉讼法》第
55条声请宪法法庭释宪,停审案件,待释宪结果出炉后再行裁定。
法条适用的争议核心
根据现行《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立委可聘用8至14名公费助理,其薪资与相关费用由
立法院编列预算。然而,助理费的法律性质及立委与助理的法律关系尚未厘清,导致在实
务上出现立委挪用助理费是否构成贪污罪的争议。
相比之下,《地方民代补助条例》对地方议员助理费的使用规定更加明确,要求逐月提交
印领清册,并直接拨款至助理个人帐户。若地方议员挪用助理费,将依贪污罪重判。法界
人士指出,目前已有超过200件地方议员因助理费申报问题遭到起诉,而立法院仅高虹安
一案进入司法程序,显示法律适用上的不一致性。
法界人士:立委助理的雇主是谁?成释宪关键
一位法界人士指出,县市议员的助理依据“地方民代补助条例”申请费用,议员挪用就会
遭依贪污罪重判,但立法院的公费助理依《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规定是由立委聘用,现
在地方民代因为“地方民代补助条例”的助理会申请而遭到贪污起诉的有两百多件,但立
法委员就仅有高虹安这一件。法官认为,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第一项有违宪之虞。
换句话说,这也将会进一步探讨立法委员助理的薪水的性质到底是什么。到底是公家发的
薪水性质,还是依照劳动基准法雇主的性质。立委到底是不是雇主?还是立法院是雇主?
法界人士指出,如果立委是雇主,就没有克扣助理薪水的法律问题,如果立委不是雇主的
话,就会有贪污罪的问题,而整个释宪的讨论,或许也可以帮地方民意代表的助理费问题
解套。
换句话说,释宪的核心在于明确助理费的性质及法律责任的归属。若助理费属公家资源,
挪用即构成贪污;若立委被视为助理的雇主,则薪资的支配权属立委个人,不涉及贪污问
题。释宪结果将进一步界定立委是否具雇主身份,并可能为地方议员助理费的法律争议提
供解套方向。
高虹安案引发的不仅是个案争议,还牵动了整体民代助理费制度的检讨。宪法法庭若认定
《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违宪,将促使相关法规修订,从根本解决立委与助理间的法律关
系模糊问题,并为地方议员助理费制度提供参考。
5.附注、心得、想法︰
这一篇应该是对高虹安释宪案比较有分析的新闻。
白话讲就是要厘清立院助理的老板是立法院还是立委本人。
如果立委就是老板(出钱的人),那可能就比较不会有贪污的问题※“新闻”标题须为原新闻标题且从头张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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